公司公告☆ ◇301378 通达海 更新日期:2025-06-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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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1:51 │通达海(30137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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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02 │通达海(30137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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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02 │通达海(30137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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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7:48 │通达海(301378):国泰海通关于通达海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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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7:48 │通达海(301378):国泰海通关于通达海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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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21:57 │通达海(301378):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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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19:08 │通达海(301378):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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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19:06 │通达海(301378):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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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19:06 │通达海(301378):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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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19:06 │通达海(301378):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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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1:51│通达海(30137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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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5%以上股东辛成海先生、史宇清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辛成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8,209,688 股(占
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 8.50%)。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合计不超过 2,052,422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 2.12%)。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史宇清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6,172,617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 6.39%)。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400,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 1.45%)
。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辛成海先生、史宇清女士出具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本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是否在公司任职
的总数(股) 比例
1 辛成海 8,209,688 8.50% 否
2 史宇清 6,172,617 6.39% 否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包括上市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4.数量及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拟减持数量 占公司总股 减持方式
(股) 本的比例
1 辛成海 2,052,422 2.12%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2 史宇清 1,400,000 1.45%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如公司股票在计划减持期间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其中,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的股份数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实施,即自 2025 年 6 月 26 日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三、承诺履行情况的说明
(一)辛成海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承
诺如下: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
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2.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比例不超过有
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本人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公司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二)股东史宇清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承诺如下: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
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2.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比例不超过有
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本人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公司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辛成海先生、史宇清女士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其相
关承诺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
辛成海先生、史宇清女士确认不存在以下情形:
1. 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 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3个月的;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第五条至第九
条规定的情形。
五、相关风险提示
1.股东辛成海、史宇清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及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
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股东辛成海、史宇清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
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辛成海、史宇清分别出具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214ecd01-bfce-4fca-bcdf-8a2a03dddc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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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02│通达海(30137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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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 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6 号联创大厦 B 座 20 楼 1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郑建国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6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869,77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0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790,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6.71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9,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2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9,46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2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9,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3%。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现
场方式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4,856,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反对 1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 1,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6%。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4,856,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反对 1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 1,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6%。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856,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5%;反对 11,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弃权 1,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四)审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856,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3%;反对 11,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 1,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647%;反对 11,93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138%;弃权 1,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14%。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856,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5%;反对 11,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弃权 1,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856,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反对 1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弃权 1,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七)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 2025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75,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6%;反对 1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弃权 1,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200%。关联股东郑建国、徐东惠、南京置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本议案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460%;反对 12,0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649%;弃权 1,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91%。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75,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1%;反对 11,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1%;弃权 1,9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238%。关联股东郑建国、徐东惠、南京置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本议案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5,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103%;反对 11,53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104%;弃权 1,9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92%。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856,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3%;反对 11,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 1,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647%;反对 11,53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104%;弃权 1,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48%。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856,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3%;反对 11,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 1,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647%;反对 11,53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104%;弃权 1,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4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谢文武律师、 张若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通
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a48e7e5b-4d2f-481e-92cd-ae44f9d8ed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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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02│通达海(30137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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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2 日,贵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 1
4:30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 4 月 24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2:30 在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6 号联创大厦 B 座 20 楼 1 号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郑建国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
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
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4,790,31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6.718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9,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823%。经合并统计,通过现
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36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4,869,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6.8010%。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公司董事、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
8、《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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