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70 国科恒泰 更新日期:2026-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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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5:50 │国科恒泰(301370):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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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16:20 │国科恒泰(301370):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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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6:44 │国科恒泰(301370):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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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 16:36 │国科恒泰(301370):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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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6:30 │国科恒泰(301370):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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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8:36 │国科恒泰(30137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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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8:36 │国科恒泰(30137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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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5:44 │国科恒泰(301370):关于完成《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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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15:55 │国科恒泰(30137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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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15:55 │国科恒泰(30137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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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5:50│国科恒泰(301370):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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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年 8月 6日、2025年 11月 4日、2026年 1月 30日
、2026年 3月 1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
、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已披露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诉苏州欣荣博尔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欣荣”)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于近日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交《申
请人关于明确本案仲裁请求的说明》,明确本案仲裁请求,导致仲裁请求金额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仲裁请求为:请求判令苏州欣荣向
公司支付库存产品款人民币 11,605.78 万元、销售返利人民币195.17 万元、库存资金占压费人民币 4,235.83 万元、返还预付账款
人民币 398.99万元、返还工具押金人民币 3.47 万元,支付因本案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合计 55.93万元(包括律师费、财产保全申请
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以上请求合计人民币16,495.16万元;并请求判令苏州欣荣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案件外,前期已披露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有 27项案件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 14,169.18万
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有 22 项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 13,569.31 万元(已履行完毕 5项,已上诉 6
项,申请执行 2项,已出具一审判决 4项,撤诉 3项,已出终本裁定2项);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有 5项取得
新进展,涉及金额599.87万元(已履行完毕 3项,和解结案 2项)。除上述案件取得新进展外,其他已披露案件均无重大进展。具体
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申请人关于明确本案仲裁请求的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1/3edf36fb-1005-4f29-9c0c-ff70a2f305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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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16:20│国科恒泰(301370):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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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301370):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7/e4725995-b3b2-4179-b300-87d75b3d90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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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6:44│国科恒泰(301370):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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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年 8月 6日、2025年 11月 4日、2026 年 1月 30日
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69)、《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累计非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已披露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子公司国科恒茂(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恒茂”)诉皆美(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皆美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国科恒茂已于近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撤回民事起诉状中的部分诉讼请
求,保留其余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皆美公司向国科恒茂退回工具押金及预收货款合计 589.73万元,并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案件外,前期已披露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有 24项案件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 13,219.83万
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有 19 项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 12,619.96 万元(已履行完毕 5项,已上诉 5
项,申请执行 2项,已出具一审判决 3项,撤诉 2项,已出终本裁定2项);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有 5项取得
新进展,涉及金额599.87万元(已履行完毕 3项,和解结案 2项)。除上述案件取得新进展外,其他已披露案件均无重大进展。具体
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对于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
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8/0d5ca920-cbc0-4226-a5f9-f85c56fe30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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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 16:36│国科恒泰(301370):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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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301370):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09/eb9dd86b-b335-425b-b2f7-902c63d8c3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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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6:30│国科恒泰(301370):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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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年8月 6日、2025年 11月 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
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相关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已披露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之子公司国科恒茂(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捷迈(上海)医疗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皆美(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 01民初 241号,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国科恒茂(
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原告承担。
本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公司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
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案件外,前期已披露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有 16项案件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 2,581.98 万
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有 13项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 2,150.46万元(已履行完毕 4项,已上诉 3项,
申请执行 1项,撤诉 1项,一审已判决 2项,已出终本裁定 2项);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有 3 项取得新进展
,涉及金额 431.52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1项,一审已判决 1项,和解结案 1项)。除上述案件取得新进展外,其他已披露案件均
无重大进展。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0/ac9d76fd-29d5-48ed-9b01-24e85dc033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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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8:36│国科恒泰(30137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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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30137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6/f9bc70a8-1342-4261-8393-84544ed092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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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8:36│国科恒泰(30137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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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30137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6/4eb3b8b0-67cd-4619-9463-a8d1c04fd6f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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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5:44│国科恒泰(301370):关于完成《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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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11月 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 202
5年 12月 16日召开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近日,公司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手续。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8/12b17066-b12e-4c49-baea-ff76d3a5ca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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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15:55│国科恒泰(30137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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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者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
;公司财务总监应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
定。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年报沟通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
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
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中心、审计部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
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责
成审计部形成书面意见记录;
(四)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
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在审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可以选择召开由审计
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等参会的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在年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
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客观评价,形成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
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由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进行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发生,在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没有规定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8/1e324008-77a3-4313-91cc-be9ab3e5ee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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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15:55│国科恒泰(30137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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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
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
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全
面审计或者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
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
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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