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68 丰立智能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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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6 │丰立智能(301368):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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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5 │丰立智能(301368):关于向银行增加授信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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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5 │丰立智能(301368):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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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4 │丰立智能(30136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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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4 │丰立智能(30136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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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4 │丰立智能(30136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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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4 │丰立智能(301368):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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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4 │丰立智能(301368):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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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4 │丰立智能(30136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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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4 │丰立智能(30136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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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6│丰立智能(301368):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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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301368):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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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5│丰立智能(301368):关于向银行增加授信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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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银行增加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已审批的授信额度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院桥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台州黄岩支行、中国兴业银行台州黄岩支行、宁波银行台州分行、招商银行台
州分行黄岩支行、中信银行台州黄岩支行、杭州银行保椒支行、浙商银行黄岩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黄岩支行、中国银行黄岩支行等相
关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56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
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二)本次拟增加授信额度情况
根据公司总体经营情况,结合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需要,公司拟在原审议通过的申请授信额度基础上增加授信额度人民币 14 亿
元。本次增加申请授信额度后,公司可向中国农业银行院桥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台州黄岩支行、中国兴业银行台州黄岩支行、中国兴
业银行台州分行、宁波银行台州分行、招商银行台州分行黄岩支行、中信银行台州黄岩支行、杭州银行保椒支行、浙商银行黄岩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黄岩支行、中国银行黄岩支行、平安银行台州黄岩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华夏股份有
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等相关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26.56 亿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并以公司合
法拥有的财产作为上述综合授信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上述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
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
上述增加授信额度事项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
层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贷款等具体事宜,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二、本次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银行增加授信额度是为满足公司(包括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具体金额
将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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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5│丰立智能(301368):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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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301368):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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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4│丰立智能(30136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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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30136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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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4│丰立智能(30136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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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30136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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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4│丰立智能(30136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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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30136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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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4│丰立智能(301368):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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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管理,建立公司与投资
者良好沟通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是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
第三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
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
第五条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
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内容,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不得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
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
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
义务。
第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
性和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回复投资者提问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
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也不得利用发
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
门。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发布或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董事会秘书对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
公室完成问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5/a28cb5fa-7838-42f7-8e6c-335d56315d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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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4│丰立智能(301368):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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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
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
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
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
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
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
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
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利益情形时,公司董
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
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
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
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大股东应依法回
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
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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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4│丰立智能(30136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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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30136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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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4│丰立智能(30136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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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30136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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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4│丰立智能(30136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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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30136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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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4│丰立智能(30136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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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30136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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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4│丰立智能(301368):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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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301368):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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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4│丰立智能(301368):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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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
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或者同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
第八条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
图,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九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
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会收到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
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本
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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