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49 信德新材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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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6:25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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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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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48 │信德新材(301349):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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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48 │信德新材(301349):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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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8:22 │信德新材(301349):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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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1 │信德新材(301349):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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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1 │信德新材(301349):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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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0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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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09 │信德新材(301349):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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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09 │信德新材(301349)::中信证券关于信德新材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
│ │存款方式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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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6:25│信德新材(30134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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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6
年1月16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
司(含额度有效期内新设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授信额度(包括新增及原授信
到期后续期)。同时公司拟为子公司(含额度有效期内新设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主债权
最高本金额度(以下简称“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2.1亿元。其中,预计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14.5亿元;对资产负债率等于或大于70%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6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担保额度有效期限内,授信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本次担保审议额度将覆盖前次
审议额度。其中,公司为大连信德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信碳材”)提供担保额度1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
1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26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6年5月19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
为大信碳材向浦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千万元(含5千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大连信德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MA10FLWQ49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马咀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尹洪涛
注册资本:78,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0年6月28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耐火材料生产;生
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废旧沥青再生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持股比例: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大连信德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9,195.24 123,483.97
负债总额 22,398.43 24,918.79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00 100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20,368.84 22,926.76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净资产 96,796.81 98,565.18
项目 2025年度(经审计) 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55,653.48 19,339.63
利润总额 796.35 1,848.07
净利润 818.23 1,621.58
信用等级状况 信用状况良好 信用状况良好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保证人: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主合同债务人:大连信德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8、违约责任:如发生合同中所述任一违约事件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可行驶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之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及/
或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到期,及/或要求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或依据本合同约定补足保证金。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以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
展。大信碳材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无反担保,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审批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22.1亿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80.98%。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4.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19%。以上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以及因担保被判
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为大信碳材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4c3f4b59-5ac0-4b68-b4b3-4d7779eaf6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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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信德新材(301349):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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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1,772.19万元(不含违约金、利息、诉讼费、法院保全费、保函费用等)。
本诉被告提出反诉:反诉涉案金额679.2万元(包括实际损失199.2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480万元,不含诉讼费用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案目前处于法院一审审理阶段。尚未产生有效判决,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辽宁信德新材料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基于会计谨慎性原
则,2025年年度审计期间,公司已对该事项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
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一、本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胜隆”)于2026年3月6日收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送
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苏0681民初3070号)。因信德胜隆与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能公司”或“被
告”)发生合同纠纷,信德胜隆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03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
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2026年04月0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因乙烯焦油市场价值上升,公
司已向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增加诉讼请求后为1,772.19万元(不含违约金、利息、诉讼费、法院保
全费、保函费用等)。
二、反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嘉能公司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并获得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目前处于法院一审审
理阶段。现将反诉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江苏嘉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信德胜隆(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反诉请求:
1.依法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12月15日期间签订的11份《销售合同》系双方为履行《委托加工协议》
而进行的原料委托采购安排,不具有独立的买卖合同效力;
2.判令撤销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25年6月25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及前述11份《销售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
3.判令反诉被告返还《销售合同》所涉乙烯焦油5101.12吨,如不能返还的依法赔偿。
4.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委托加工合同》造成损失,人民币679.2万元(包括实际损失199.2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480万
元);
5.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告认为:反诉原告有理由认为反诉被告以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方式,真实目的是为了低价采购原材料,而非真实的为
了委托加工,故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可撤销的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所有合同,包括全部委托加工合同和采购合同。且事实上
,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民法典》146条虚伪表示的规定,可认定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反诉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为履行主协议而预留的专用场地、设备、人力等资源闲置,特别是为储存乙烯焦油占用了反诉原告
的大量储存设备,预期的加工费收益完全落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
条,反诉被告应赔偿反诉原告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目前处于法院一审审理阶段。尚未产生有效判决,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
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2025年年度审计期间,公司已对该事项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
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
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反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bc1d90c1-07ad-47c4-b4ae-a784817986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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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48│信德新材(301349):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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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
于2026年5月11日14: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107会议室召开。
(3)会议召集人及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尹洪涛先生主持。
(4)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4人,代表股份60,059,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9.32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5,249,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157%。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股份24,810,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046%。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2,0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753,800股,回购股份不
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1,246,200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1人,代表股份198,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9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80人,代表股份198,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3%。
(3)公司董事(董事尹洪涛、王伟、芮鹏、郭忠勇、陈晶以通讯方式参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02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8%;反对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40%;弃权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73%;反对26,4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68%;弃权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9%。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0,02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8%;反对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40%;弃权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73%;反对26,4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68%;弃权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9%。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王柏锡、储晨韵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c4ae9e44-5489-43f0-b2ea-99a29de532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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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48│信德新材(301349):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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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5月 11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4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
意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 年 4月 24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107 会议室召开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洪涛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
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24
9,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15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810,0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5046%。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81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98,8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8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059,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20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上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
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
通知及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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