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32 德尔玛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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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29 │德尔玛(30133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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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29 │德尔玛(30133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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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29 │德尔玛(30133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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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29 │德尔玛(30133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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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29 │德尔玛(301332):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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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29 │德尔玛(30133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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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29 │德尔玛(301332):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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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29 │德尔玛(301332):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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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29 │德尔玛(301332):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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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29 │德尔玛(301332):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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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29│德尔玛(30133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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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13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3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3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1月 7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11月 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龙汇路 4号德尔玛 2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变更公司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所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部分交易事项制度及部分治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理制度的议案》
2、上述提案 1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 2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上述提案中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本次提案 1、提案 2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将对提
案 1、提案 2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
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现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现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委托
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25年 11月 12日下午 17:0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并请进
行电话确认,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5年 11月 12日
(三)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四)会议联系人:谭佳丽
联系电话:0757-26320262
传真号码:0757-22399520
联系电子邮箱:ir@deerma.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龙汇路 4号德尔玛科技。
(五)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315725d3-bdc0-4b68-98ab-755c83b55f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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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29│德尔玛(301332):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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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玛(301332):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dc7b6ff4-575a-417c-a9fa-abf57fe70d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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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29│德尔玛(30133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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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玛(30133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1c55b652-0017-42a9-b096-9c0e2046f9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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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29│德尔玛(30133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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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玛(30133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f9d88a31-b951-411b-b392-ec2d4b5e59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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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29│德尔玛(301332):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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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与境内外具有
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
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量相匹配。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付款、存款及贷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
外币付款、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贷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
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人民币,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3.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
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需由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4、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5、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
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对象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公司财经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
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
,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2、营销中心与供应链中心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经管理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
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证券部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
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4、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
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业务部门对公司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提供跨境收付款计划,以供财经管理中心进行风险分析。
2、财经管理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结合外
币付款、存款、贷款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外汇套期保值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
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3、公司财经管理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
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5、财经管理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证券部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证券部进行
备案。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
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
督。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经管理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经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经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
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
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公司财经管理中心负责保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并自觉接受公司审计部及公司外聘审计机构的审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3efaf6c1-f318-4f91-9b70-ccfdf2d9ea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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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6:29│德尔玛(30133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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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披露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相对方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市场不当行为。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股份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
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可转让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的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
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前款规定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股份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的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
息,以及不存在相关规则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于 2 个
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在股份
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
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
东分配股份过户前,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
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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