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25 曼恩斯特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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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32 │曼恩斯特(301325):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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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0 │曼恩斯特(301325):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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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0 │曼恩斯特(301325):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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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0 │曼恩斯特(301325):曼恩斯特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英文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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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9:30 │曼恩斯特(301325):关于控股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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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15:35 │曼恩斯特(301325):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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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15:32 │曼恩斯特(301325):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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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6:16 │曼恩斯特(301325):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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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00:32 │曼恩斯特(301325):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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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00:10 │曼恩斯特(301325):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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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32│曼恩斯特(301325):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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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恩斯特(301325):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6f7ce942-7082-4225-922b-5f27cadc67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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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0│曼恩斯特(301325):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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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年 5月 21日在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第三工业区 C区 9号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仅对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
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6年 4月 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 年 年 度 股 东 会 的 议 案 》, 并 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
止时间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21日 15:00时在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第三工业区 C区 9号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唐雪姣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21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21日 9:15-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地点和日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 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
,下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6年 5月 15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公司与本所律师对出
席本次股东会股东资格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本
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06名(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名,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共 10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82,977,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221%。
3. 出席或列席会议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提案、提出新提案和对会议通知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2,903,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6%;反对 71,7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4%;弃权 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254,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76%;反对 71,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29%;弃权 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95%。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2,903,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6%;反对 71,7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4%;弃权 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254,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76%;反对 71,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29%;弃权 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95%。
3、《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2,888,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1%;反对 53,1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弃权 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
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239,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9%;反对 53,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90%;弃权 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751%。
4、《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5年度薪酬及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210,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14%;反对 82,5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35%;弃权 3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1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210,1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14%;反对 82,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35%;弃权 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751%。
5、《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2,903,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 71,8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5%;弃权 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254,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61%;反对 71,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4%;弃权 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95%。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
正本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ca5aeb5c-bdf5-4ca2-b2b5-72f1c7e910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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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0│曼恩斯特(301325):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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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的召集人: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5月 21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
: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21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第三工业区 C区 9号楼二楼大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雪姣女士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2,977,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8.72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6,648,99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4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28,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
47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1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29,08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共 1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28,78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88%。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43,892,66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586,800 股,该回
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1,305,860股。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903,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6%;反对 7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64%;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254,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76%;反对 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9%;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5%。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903,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6%;反对 7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64%;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254,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76%;反对 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9%;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5%。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888,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1%;反对 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40%;弃权 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239,5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59%;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0%;弃权 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751%。
(四)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10,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14%;反对 8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035%;弃权 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210,1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4%;反对 8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5%;弃权 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751%。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903,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 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65%;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254,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61%;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4%;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5%。
除上述审议事项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雨南、孟宪梓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6eef29e9-dab1-438a-8e7f-04e735ac00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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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30│曼恩斯特(301325):曼恩斯特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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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恩斯特(301325):曼恩斯特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英文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e030db47-babd-4201-b092-3661e48ab4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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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9:30│曼恩斯特(301325):关于控股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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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曼恩斯特”)控股股东深圳市信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维投资”)与股东长兴曼恩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兴曼恩斯”,为实际控制人唐雪姣控制的企业)、
股东长兴承礼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兴承礼”)、长兴文刀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
兴文刀”)于 2021年 1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基于对公司长远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保持公司重大决
策事项的一致性,各方于近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基本情况
2021年 1月 25日,信维投资、长兴曼恩斯与长兴承礼、长兴文刀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在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所有重大事宜决策等方面保持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满
三十六个月止。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36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23年 5月 1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在原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
鉴于上述原协议已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各方于近期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
》,明确各方对曼恩斯特的一致行动关系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两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维投资、长兴曼恩斯、长兴承礼、长兴文刀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信维投资 55,897,896 38.85
长兴曼恩斯 11,401,537 7.92
长兴承礼 9,349,264 6.50
长兴文刀 9,349,263 6.50
合计 85,997,960 59.77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深圳市信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二:长兴曼恩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一:长兴文刀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二:长兴承礼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上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乙方”,甲方、乙方合称“各方”)
1、为巩固甲方对公司的直接控制,甲方、乙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
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2、甲方、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参与、决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及所有重大事宜决策等诸方
面,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行使股东会议、董事会的召集权,就有关公司经
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以及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行动。
3、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乙方作为股东行使依照适用之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章程对公司享有的所有表决权前,包括根据公司届
时有效的及其后修改的章程所享有的任何表决权(“对公司表决权”),甲方、乙方需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就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
见;若未经协商或者经过协商甲方、乙方意见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时,乙方各方同意无条件以甲方意见为准,与甲方意见保持一致行使
对公司表决权。
4、甲方、乙方同意,甲方、乙方对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事项在内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保持一致的同时,各自依据
其股权比例享有分红权。
5、甲方、乙方同意,甲方、乙方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得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6、乙方确认,乙方与甲方为一致行动人,但并不构成对公司的实际控制,甲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甲方股东彭建林、唐雪姣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7、各方同意,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8、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各方可于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协商续订相关事宜。
9、各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
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其他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补正要
求后十(10)天内仍未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损害赔偿。
三、本次续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仍为唐雪姣女士、彭建林先生。本次续签事宜有利于维
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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