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15 威士顿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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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25 │威士顿(301315):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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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25 │威士顿(301315):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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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24 │威士顿(30131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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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24 │威士顿(30131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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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24 │威士顿(301315):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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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24 │威士顿(301315):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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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24 │威士顿(30131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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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24 │威士顿(30131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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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24 │威士顿(30131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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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24 │威士顿(301315):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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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25│威士顿(301315):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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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士顿(301315):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6/a27842c1-faa3-42e3-a388-bdff8343bc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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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25│威士顿(301315):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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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通过书面或电子
通讯方式发出并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会
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健先生主持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
关过渡期安排》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引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现任监事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解除监事职务,在此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
感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暨修订
<公司章程>及若干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引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
关制度将相应予以废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暨修订
<公司章程>及若干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是结合实际进展情况而进行的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内容、
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以及实施方式等均不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募投项目“基于大数据的质量追溯与分析系统优化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三、备案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6824da0f-eacb-4528-98ab-73e696a249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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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24│威士顿(30131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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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召开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8 月 5 日(星期二)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8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 666 号中山万博国际中心 16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 √
案》(需逐项表决)
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4 《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需逐项 √
表决)
2.0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议案 1.00 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将就
议案 1.04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①现场登记时间:2025 年 8 月 6 日 9:30 至 11:30 及 14:00 至16:00;②电子邮件方式登记时间:2025 年 8
月 6 日 16:00 之前发送邮件到公司电子邮箱(DBO@wsdinfo.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登记参加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请根据是否本人出席提交相应的证件手续(详见下文 4、“登记手续”)的扫描件。
3、现场登记地点: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 666 号中山万博国际中心 16 楼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②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并提交: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②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③参会股东登记表原件(详见附件二)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原件,并提交: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②股东身份证复印件;③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④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请见附件一);⑤
参会股东登记表原件(详见附件二)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出示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原件;②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并提交:①法定代
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③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④
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原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②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并提交: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详见附件一)(原件);④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⑤参
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原件(加盖公章)。
(3)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需凭以上有关证件及经填写的参会股东登记表采取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方式于规定的登记时间内进
行确认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务必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下午 14:15 前携带相关证件到现场办理签到登记
手续,并向会务组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会议登记材料原件供核验。
5、会议联系人:张勤
联系电话:021-65757700
传真:021-65759880
电子邮件:DBO@wsdinfo.com
6、其他注意事项:
(1)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参会股东登记表、授权委托书之复印或按附件格式自制均有效。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
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6fb34b51-8ba8-465a-b6f3-956364e54d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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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24│威士顿(30131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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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士顿(30131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ed46c6dd-b7fc-4a30-8b6b-17bb2f5ea4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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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24│威士顿(301315):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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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 司
规范化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制度说明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 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 对
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职责与分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由董事会领导,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审计部对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负责人 1名。审计部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内部审计职责与行为准则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
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六条 审计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
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招投标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七条 审计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 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八条 工作内容
(一) 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三) 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 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 计并签署意见。
(五)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对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七) 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八)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九) 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公司进行的审计。
(十) 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工作要求
审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核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四)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
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程序
(一) 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 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 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 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诉,总经理接到申诉十五日内
根据 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董事会确认后提请总经理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
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
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经总 经理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年。
第十四条 工作考核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做述职 报告。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奖励建议权说明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建议权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 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规行为处分标准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处理
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制度解释与生效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2410c4f8-ea63-46a5-a03b-e7a0f19eb5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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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9:24│威士顿(301315):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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