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15 威士顿 更新日期:2025-06-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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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7:36 │威士顿(301315):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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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22:51 │威士顿(301315):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进展暨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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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22:26 │威士顿(301315):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且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暨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
│ │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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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22:26 │威士顿(30131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丛威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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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24 │威士顿(301315):兴业证券关于威士顿2024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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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9:24 │威士顿(30131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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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9:24 │威士顿(30131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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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17:16 │威士顿(301315):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变动超过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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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9:37 │威士顿(301315):关于参加2025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年报集体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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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40 │威士顿(301315):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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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7:36│威士顿(301315):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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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为: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00 元(含税)。截至当前,公司总股
本 88,000,000 股,以此估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520.00 万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
结转下一年度。如在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
,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距离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
金每 10 股派 3.6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8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1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月 1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式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6 月 1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38 上海丛威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08*****859 上海涌平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斐昱嘉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自申请日 2025 年 6 月 3 日至登记日 2025 年 6 月10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在《上海威士顿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分别作出了“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股
份的承诺”和“发行前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承诺的股票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减持价格为 31.54 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 666 号中山万博国际中心 16 楼
咨询电话:021-65757700
咨询邮箱:DBO@wsdinfo.com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8971ce8c-de5e-455d-bd2e-70b211df6f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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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22:51│威士顿(301315):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进展暨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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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
书》,根据确认书所示,茆宇忠与XUXIANGFENG因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股份交割的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协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茆宇忠拟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将其所持有的威士顿 20,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73% )分割至XUXIANGFENG 名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二、本次权益变动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茆宇忠已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将其
直接持有的公司 20,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73% )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XUXIANGFENG 名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茆宇忠、XUXIANGFENG 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
份 份
股数(股) 占 总 股 本 股数(股) 占 总 股 本
比例 比例
茆宇忠 合计持有股份 29,600,000 33.64% 9,600,000 10.91%
其中:无限售条 0 0% 0 0%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29,600,000 33.64% 9,600,000 10.91%
XUXIANGFENG 合计持有股份 0 0% 20,000,000 22.73%
其中:无限售条 0 0% 0 0%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20,000,000 22.73%
注:1.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2.“占总股本比例”按照公司 2025 年 5 月 27 日总股本(88,000,000 股)为基数。本次权益变动后,XUXIANGFENG 将与茆宇
忠继续共同履行茆宇忠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
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股
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构成重大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XUXIANGFENG 均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事项的决策。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涉及其
他事项的安排,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8/3211886c-5a9d-4f4b-bb39-5469891fcf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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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22:26│威士顿(301315):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且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暨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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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丛威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上海丛
威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丛威咨询”)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合竞价
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12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092%)。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丛威咨询出具的《权益变动触及 1%整数倍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根据告知函信息
,自前次披露《关于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变动超过 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后,丛威咨询于 2025 年 5 月
8 日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公司 694,1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0.7888%。前述权益变动后
,丛威咨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 5.7886%下降至 4.9999%,本次权益变动触及 1%的整数倍。
截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丛威咨询已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2,120,1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2.4092%,本
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丛威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三路99号14、19幢
权益变动时间 2025年3月6日至5月22日
股票简称 威士顿 股票代码 301315
变动类型(可多选)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增持/减持股数(股) 增持/减持比例
A股 2,120,100 2.4092%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间接方式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执行法院裁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继承□
赠与□ 表决权让渡□
其他□(请注明)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6,520,000 7.4091% 4,399,900 4.999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520,000 7.4091% 4,399,900 4.9999%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00% 0 0.0000%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 是■ 否□
的承诺、意向、计划 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持股5%
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丛威咨询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
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股份减持实施情况与其
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减持计划已完成。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 是□ 否■
券法》《上市公司购买管理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是□ 否■
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表决权的股份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7.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8.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 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 丛威咨询出具的《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
4.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元/股)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丛威咨询 集中竞价、大宗 2025 年 3 月 6 46.14 2,120,100 2.4092%
交易 日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
注:1.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2.以上股份数量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股份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数 (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丛威 合计持有股份 6,520,000 7.4091% 4,399,900 4.9999%
咨询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520,000 7.4091% 4,399,900 4.9999%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0 0.0000% 0 0.0000%
注:以上股份数量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丛威咨询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茆宇忠持有丛威咨询股份 100 股,丛威咨询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涉及茆宇忠持股部分,亦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丛威咨询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丛威咨询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
份数量,股份减持实施情况与其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减持计划已完成。
4、截至本公告日,丛威咨询已正常履行了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行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丛威咨询出具的《权益变动触及 1%整数倍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6/34f959df-c30b-4eac-a7b1-cc776fffe8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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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22:26│威士顿(30131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丛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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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威士顿
股票代码:30131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丛威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协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任何
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威士顿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
或减少其在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上市公司披露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威士顿/公司 指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本简式权益变动 指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报告书 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上海丛威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披露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丛威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三路99号14、19幢
执行事务合伙人 沈建芳
注册资本 人民币740.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5年01月2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4324454818Y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的居留权
沈建芳 女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国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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