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14 科瑞思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8 18:45 │科瑞思(301314):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
├─────────┼──────────────────────────────────────────────┤
│2025-10-28 18:44 │科瑞思(30131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8 18:44 │科瑞思(30131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
├─────────┼──────────────────────────────────────────────┤
│2025-10-28 18:44 │科瑞思(30131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
│2025-10-28 18:44 │科瑞思(301314):公司章程 │
├─────────┼──────────────────────────────────────────────┤
│2025-10-28 18:44 │科瑞思(30131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
│2025-10-28 18:44 │科瑞思(30131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
│2025-10-28 18:44 │科瑞思(30131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
│2025-10-28 18:44 │科瑞思(301314):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
├─────────┼──────────────────────────────────────────────┤
│2025-10-28 18:44 │科瑞思(30131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
─────────┬────────────────────────────────────────────────
2025-10-28 18:45│科瑞思(301314):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
科瑞思(301314):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9266651f-03ee-4de9-ba8a-0f5d4bba71a0.PDF
─────────┬────────────────────────────────────────────────
2025-10-28 18:44│科瑞思(30131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科瑞思(30131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bcecf5e6-2431-4044-b9c8-36279ba36e57.PDF
─────────┬────────────────────────────────────────────────
2025-10-28 18:44│科瑞思(30131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
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
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和《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本办法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本办法所称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者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本办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 董事、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
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 贡献与薪酬相对应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及“权、责、利”相结合的因素确定薪酬;
(三) 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高管人员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工作创新、提高公司综合实力相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以下内容
:
(一)制定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每年发放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对外部董事、内部董事不另行发放津贴。内部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岗位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规定领取相应的薪酬
。
第九条 公司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由基础薪酬、绩效年薪、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一) 基础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二) 绩效年薪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三)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管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
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月
发放。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
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者津贴:
(一)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或者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管人员的;
(二)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者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保持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组织结构调整;
(五)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者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管人员的薪酬的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办法之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71361b4b-7ce5-4853-8dce-b3214080ce96.PDF
─────────┬────────────────────────────────────────────────
2025-10-28 18:44│科瑞思(30131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科瑞思(30131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1e4e3c3c-ee30-4b71-88e2-76b96b94200e.PDF
─────────┬────────────────────────────────────────────────
2025-10-28 18:44│科瑞思(301314):公司章程
─────────┴────────────────────────────────────────────────
科瑞思(301314):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43f841f2-95fc-4047-87e3-5bf1642adbe2.PDF
─────────┬────────────────────────────────────────────────
2025-10-28 18:44│科瑞思(30131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
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
以及《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的交易原则: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一)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委托理财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
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
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
使。单笔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含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笔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或者第(二)项标准
的,适用第(一)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已按照第(一)或者第(二)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一)或第(二)项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
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
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
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将与受托方签订的
委托协议、相关合同审批表、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提交审计部进行风险审核,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
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
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
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及时向相关对手方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七)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八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审计部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
议、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负责人负责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内审负责人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
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每季度末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必要时由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
财资金的专项审计。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
者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者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
,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b47bb679-ba00-4995-a913-f6b525960902.PDF
─────────┬────────────────────────────────────────────────
2025-10-28 18:44│科瑞思(30131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科瑞思(30131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358839e1-17a1-4f7d-9d88-41d5a1aa4d7c.PDF
─────────┬────────────────────────────────────────────────
2025-10-28 18:44│科瑞思(30131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科瑞思(30131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ba345c94-569c-44eb-8b9c-d18ba21df174.PDF
─────────┬────────────────────────────────────────────────
2025-10-28 18:44│科瑞思(301314):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
科瑞思(301314):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46812573-67ec-48c2-a995-778e62beeb6a.PDF
─────────┬────────────────────────────────────────────────
2025-10-28 18:44│科瑞思(30131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科瑞思(30131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c8fde09d-ba1e-4de0-9056-fadd13657535.PDF
─────────┬────────────────────────────────────────────────
2025-10-28 18:44│科瑞思(301314):股东会议事规则
─────────┴────────────────────────────────────────────────
科瑞思(301314):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4997e907-6100-4cca-b82d-db050a731b1f.PDF
─────────┬────────────────────────────────────────────────
2025-10-28 18:44│科瑞思(301314):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指引》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为“相关事
件”),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
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
断和决策。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
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相关事件”,包括下列类型的事件:
(一)签订有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者其他合作协议;
(二)公司一次性签署或者中标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
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三)新产品等研发或者技术改造取得重要进展;
(四)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五)收到单笔高额的政府补助;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其他日常经营性合同
,公司仍将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标准进行披露。
若达到上述自愿披露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其他情况,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