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12 智立方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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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9:36 │智立方(30131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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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6:20 │智立方(301312):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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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 │智立方(30131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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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 │智立方(30131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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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6:22 │智立方(301312):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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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49 │智立方(30131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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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47 │智立方(30131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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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46 │智立方(30131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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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智立方(30131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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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智立方(30131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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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9:36│智立方(30131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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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深圳群智方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深圳群智方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群智方立”)持有公司股份 4,4
6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9%),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 2026年 1月 5日至 2026年 4
月 4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454,167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20%。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群智方立出具
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及其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减持股东群智方立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邱鹏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与实际控制人邱鹏先生
、关巍先生、黄剑锋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群智方立持有公司股份 4,46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9%。
二、减持计划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454,1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任
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若公司在拟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
将对拟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2026年 1月 5日至 2026年 4月 4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作复权处理)。
三、减持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股东群智方立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单位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转让收益的,转让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在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如发
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单位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3)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单位具有法律拘束力。”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鹏先生、关巍先生、黄剑锋先生通过群智方立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邱鹏先生、关巍先生、黄剑
锋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1)本人严格按照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
,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
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3)如本人违反承诺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所得收益将无偿划归公司所有;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公司前,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的,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公司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廖新江先生通过群智方立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具体如下: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3)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1月 11日,非
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
(4)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转让收益的,转让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在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如发行
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不得转让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5)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披露的持股意
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情形。
4、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群智方立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270d1a59-7841-4647-a209-89daef8f15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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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6:20│智立方(301312):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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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5年9月 12日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备案等手续,并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的《登记通知书》,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后的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1. 名称: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39312C
3.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法定代表人:邱鹏
5.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维修(测试)服务、生产及技术咨询;软件开发及销售;光
学仪器设备软件的研发、设计、销售和技术咨询;自动化工程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精密机械零部件、精密工装夹具的销售;芯片
视觉检测设备,半导体元器件组装设备、封装测试设备、泛半导体设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房屋租
赁,囯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许可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的生产,光学仪器
设备软件的、光学仪器设备的生产,精密机械零部件、精密工装夹具的生产加工;芯片视觉检测设备,半导体元器件组装设备、封装
测试设备、泛半导体设备
的生产。
6.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118.0612万元
7. 成立日期:2011年 7月 7日
8.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厂房 A栋 1层至 5层
二、备查文件
《登记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3/a92dfeca-4095-41a7-9552-8880d73e53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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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智立方(30131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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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50255-00003号
致: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隋晓姣律师、李乐乐律师(以
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公司于 2025年 11月 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zse.cn/)与巨潮资讯网(www.cn
info.com.cn)公布《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11
月 18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1月 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2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21日
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邱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
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8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4,565,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7844%。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4,233,90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9.5110%。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1,288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7,78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7%。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
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由两
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383,1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848%;反对47,8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
65%;弃权13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5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77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153%;反对47,816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56%;弃权134,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29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
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1/22a950e2-b799-4aa7-b438-3680d8a79d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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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8:24│智立方(30131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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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1日(星期五)14:30
2. 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鹏先生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厂房A栋五楼会议室1
5.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
6.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84人,代表股份84,565,1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784
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84,233,9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5
11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9人,代表股份331,2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34%。
2. 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0人,代表股
份337,7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8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股份6,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5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79人,代表股份331,2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34%。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隋晓姣律师、李乐乐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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