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10 鑫宏业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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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4 │鑫宏业(301310):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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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4 │鑫宏业(301310):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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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4 │鑫宏业(301310):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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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4 │鑫宏业(301310):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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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4 │鑫宏业(301310):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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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4 │鑫宏业(30131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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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4 │鑫宏业(301310):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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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4 │鑫宏业(30131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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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5:42 │鑫宏业(301310):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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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5:42 │鑫宏业(301310):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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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4│鑫宏业(301310):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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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12033号致: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鑫宏业 2
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鑫宏业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鑫宏业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鑫宏业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鑫宏业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鑫宏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年 12月 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选举卜晓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2选举孙群霞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3选举赵树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1选举崔华春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2选举宋起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3选举于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2025年 12月 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
案》,并于 2025 年 12 月 3日公告了《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卜晓华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年 12月 1
8日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 18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 18日 9:15-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23人,共计代表股份92,199,120股,占鑫宏业股本总额的 67.7880%。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股份 92,150,240股,占鑫宏业股本总额的 67.752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人,代表股份 48,880股,占鑫宏业股本总额的 0.0359%。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8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359%。
本所律师认为,鑫宏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
1、2均采取累积投票、等额选举。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表决、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
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鑫宏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5年 12
月 18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4e5e313f-f0f6-40a5-9bbd-3058c737b2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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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4│鑫宏业(301310):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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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以电话等方式向
各位董事送达,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豁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推选,会议由卜晓华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人,实到董事 7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卜晓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12 月 1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成员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选举以下成员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委员会 现成员 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 于芳、宋起超、陈玲 于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崔华春、孙群霞、宋起超 崔华春
战略委员会 卜晓华、孙群霞、陈玲 卜晓华
提名委员会 卜晓华、于芳、宋起超 宋起超
以上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的《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已选举完成,董事会同意聘任卜晓华先生作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孙群霞女士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任期
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徐吉军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
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孙群霞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薛招宾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另外公司增设投资并购部,隶属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
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组织机构调整后的具体实施及进一步优
化等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保密要求及责任
追究等核心内容,规范了公司信披行为、保护公司敏感信息与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该制度保障了公司经营管理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防范了人员变
动引发的经营风险、信息泄露风险及合规风险,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36a4aab2-f4a0-4dda-926d-af33ee0cc5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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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4│鑫宏业(301310):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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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建立多层次的管理体系,优化管理流程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
公司增设投资并购部,隶属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
综上,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组织机构调整后的具体实施及进一步优化等相关事宜。
本次组织架构调整是公司对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调整后的公司组织架构图详见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4dbb5175-be47-41d7-bf32-eabd948d62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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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4│鑫宏业(301310):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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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宏业(301310):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681f501e-9ac6-4f16-a303-36deccf911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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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4│鑫宏业(301310):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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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宏业(301310):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b75c50f0-5ae4-4daa-bc20-726d16ab4c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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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4│鑫宏业(30131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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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交
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在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
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
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
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三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下属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部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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