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97 富乐德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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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富乐德(301297):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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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富乐德(301297):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内部治理制度的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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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富乐德(301297):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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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富乐德(301297):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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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富乐德(30129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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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富乐德(301297):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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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富乐德(301297):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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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富乐德(301297):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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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富乐德(301297):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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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富乐德(301297):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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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富乐德(301297):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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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0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恩荣
先生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斌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马敬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张恩荣先生、王斌先生、马敬伟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
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张恩荣先生、王斌先生、马敬伟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5f84c159-cec6-4745-98bf-6d9ac5909d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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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富乐德(301297):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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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乐德(301297):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
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7d9930bc-7565-45be-8d9b-2bfe7b912f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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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富乐德(301297):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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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乐德(301297):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a315d855-13aa-4783-ba64-05842c5336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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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富乐德(301297):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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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
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七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
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九条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
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十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满足现金分工的条件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不违反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第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
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电子邮箱、电话、传真、实地接待
等方式)。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者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对利润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提
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六条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
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
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的,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第二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3daec69e-8e97-4b6d-a039-a73cc034de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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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富乐德(30129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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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乐德(30129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4d6f62ab-7b32-4ba2-89b8-ae2ac38ea0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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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富乐德(301297):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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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乐德(301297):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23eefb6b-d895-4972-aafc-409154f8aa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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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富乐德(301297):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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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乐德(301297):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2e31ab67-3c5d-42cd-a6ed-f64802858c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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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富乐德(301297):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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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
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
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
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受董事会指导,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
会负责。审计费用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应当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
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
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部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
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
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
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
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本
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本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
第三章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制定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要求,编制审计计划。年度审计
工作计划需经董事会或管理层审议批准。
(二)组成审计小组:根据审计项目检查内容、工作重点,成立专门审计工作小组;审计工作小组可由审计部人员、项目运营部
门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三)下达审计通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说明审计内容
、种类、方式、时间等事项。
(四)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
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沟通: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和反馈;现场审计工作
结束后,审计小组应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
(六)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
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20967532-48c3-439f-be81-8079cdc69c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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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富乐德(301297):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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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乐德(301297):公司章程(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975723ad-de72-45d7-9a1a-9a3dc55cd6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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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富乐德(301297):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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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
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选及任期
(一)本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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