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96 新巨丰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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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新巨丰(30129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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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新巨丰(30129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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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新巨丰(301296):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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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新巨丰(301296):融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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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新巨丰(30129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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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新巨丰(30129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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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新巨丰(301296):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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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新巨丰(301296):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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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新巨丰(30129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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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新巨丰(301296):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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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新巨丰(30129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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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巨丰(30129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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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新巨丰(30129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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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新巨
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
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
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体现公司效益与薪酬挂钩的原则;
(二)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
(四)体现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实行以基本年薪和年终绩效考评相结合的薪酬体系,基本年薪按其所任职务核定,绩效
考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薪酬与其绩效考核结果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领取相应报酬,基
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年终奖金根据公司当年业绩完成情况和个人工作完成情况确定,其中年终奖金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年
终奖金总额的 5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领取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根据税法规定统一代扣代缴。
(四)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八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
第九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
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与
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 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等确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中长期激励
方案,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并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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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新巨丰(301296):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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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
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
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
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
务。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
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
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
、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
险与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
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公司的投票代码为“351296”,投票简
称为“巨丰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
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
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 A股股东账户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
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
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
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
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
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
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
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数量,同时对每一提
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公司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
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
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
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
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它所有提案表达相同
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
,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
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
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
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
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
。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
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结束后
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细则相关条款与新颁
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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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新巨丰(301296):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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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行为,加强融资业务内部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控
制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融资包括:
(一)权益性融资,指融资结束后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
保函等。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二)效益性原则: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多种融资方案进行综合评估,采用合理融资方式,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
,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三)安全性原则: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可能带来的影响。
(四)适量性原则: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资金预算,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五)合法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章 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是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决策机构,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相
关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融资事项予以审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权益性融资的经办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办理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业务相关事宜;
(二)负责编制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筹资方案;
(三)负责联络承销机构,负责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保管;
(四)负责融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业务需求拟定公司年度债务性融资方案及融资额度。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董事长审批权限。单笔融资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单笔融资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含10%),且绝对
金额超过(含)1,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三)股东会审批权限。单笔融资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含50%),且绝对
金额超过(含)5,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递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上述“审计净资产”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已经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融资实施及风险管理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财务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融资业务的具体管理。公司发生融资事项时,就具体融资事项拟订融资方
案并具体实施,根据本制度“第二章”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权益性融资的融资方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债务性融资的
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融资的金额、期限及利率;
(二)融资用途;
(三)融资方式及对象;
(四)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抵押和质押等(如有);
(六)其它相关内容。
第九条 涉及对外担保的,遵照《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山东新
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的,应当对抵押、质押资产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
清理,及时解押。第十一条 融资过程中涉及选聘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融资对象,综合考虑
资质等级、行业信誉、经营规模、从业经验、收费水平、工作经验、业务素质等因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与融资对象、中介机构订立融资相关合同或协议。重大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
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公司变更融资方案、融资合同或协议,应按照原授权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融资全过程管理
,防范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融资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现金流等因素合理安排借款的偿还期限和资金来源,按时偿还债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融资档案管理,做好与融资业务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文件、凭据等的存档、保管工作。
第四章 下属企业融资管理
第十六条 下属企业需要对外融资的,由用款企业向公司提交融资申请和融资方案,并按本制度“第二章”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融资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三章 第八条”所述事项。
第十七条 下属企业融资申请获得公司批准后,须及时向公司反馈融资进展情况。下属企业融资方案需要调整时,按照原审批程
序通过后,方可办理有关融资事宜。
第十八条 下属企业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债务性融资的债务偿还安排,及时履行偿债义务,防止债务逾期。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财务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下属企业融资制度执行情况、融资方案落实情况、融资行为规范情况等进
行动态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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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新巨丰(30129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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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经营,建立有效地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以及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第五条首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其
他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三)符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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