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92 海科新源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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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6:20 │海科新源(30129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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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38 │海科新源(30129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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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38 │海科新源(301292):海科新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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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海科新源(301292):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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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海科新源(30129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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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海科新源(301292):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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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海科新源(301292):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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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海科新源(30129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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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海科新源(301292):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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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海科新源(30129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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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6:20│海科新源(30129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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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年 6月 19日至 2025年 6月 20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
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询问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
下:
1、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
5、经查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
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
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在定期报告等已披露文件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决策。
3、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向有关人员的核实函及回函;
2、董事会对股票异动的分析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6d62eeed-063e-4eef-90d7-723af6b024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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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38│海科新源(30129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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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4 日(星期三)15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4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4 日9:15-15:00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 721 号海科大厦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晓宏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138,124,9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9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37,442,1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8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682,8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682,8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682,8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5%。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947,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4%;反对 1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30%;弃权 35,3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871%;反对 1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400%;弃权 35,3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1729%。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946,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5%;反对 1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56%;弃权 33,0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967%;反对 1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672%;弃权 33,0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8361%。
(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944,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5%;反对 14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48%;弃权 35,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063%;反对 14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915%;弃权 35,5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2022%。
(四)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941,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4%;反对 14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69%;弃权 35,5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669%;反对 14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08%;弃权 35,5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2022%。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程劲松、胡博涛;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e7f57822-44c9-4621-87c4-4c6cea2d51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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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38│海科新源(301292):海科新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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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程劲松、胡博涛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据此
,公司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4 日 15:30 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 721 号海科大厦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
杨晓宏主持本次股东会。有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 月 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94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
份 137,442,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6897%。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94 名,代表股份 682,82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65%。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9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38,124,9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96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94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682,82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等见证本次股
东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
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37,947,3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3.9871%。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137,946,0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3.796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137,944,7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3.606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同意 137,941,7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9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3.166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科新
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程劲松
经办律师:
胡博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9336b63a-c632-4837-a639-ecc0a1e2cf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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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海科新源(301292):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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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5月 19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讨论,现就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制定《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山东海
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征求员工意见,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
与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实现公司可
持续发展。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99a6d346-cabd-495a-8a69-bdeb963b65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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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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