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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92(海科新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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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292 海科新源 更新日期:2025-09-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17 16:30 │海科新源(301292):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 ├─────────┼──────────────────────────────────────────────┤ │2025-09-17 16:30 │海科新源(301292):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 ├─────────┼──────────────────────────────────────────────┤ │2025-09-16 18:34 │海科新源(30129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9-16 18:34 │海科新源(301292):海科新源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 │2025-09-03 17:16 │海科新源(301292):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 ├─────────┼──────────────────────────────────────────────┤ │2025-09-03 17:16 │海科新源(301292):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 ├─────────┼──────────────────────────────────────────────┤ │2025-09-02 15:52 │海科新源(301292):关于举办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 │2025-08-28 18:56 │海科新源(301292):关于取得股票回购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 ├─────────┼──────────────────────────────────────────────┤ │2025-08-28 18:56 │海科新源(301292):回购报告书 │ ├─────────┼──────────────────────────────────────────────┤ │2025-08-27 22:33 │海科新源(301292):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 2025-09-17 16:30│海科新源(301292):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山东海科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控股”)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1、股东本次股份冻结情况 股东 是否 本次冻结股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起始日 到期日 申请人 原因 名称 为控 份数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股股 比例 比例 售股 东或 及限 其一 售类 致行 型 动人 山东 是 32,167,392 23.69% 14.44% 首发 2025 年 9 2028 年 山东省 司法冻 海科 前限 月 15 日 9 月 14 济南市 结 控股 售股 日 中级人 有限 民法院 公司 2、股东累计股份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海科控股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累计被冻结 累计被标 合计占其所 合计 (股) 例(%) /拍卖等数 记数量 持股份比例 占公 量(股) (股) (%) 司总 股本 比例 (%) 山东海科控股 135,793,999 60.95 32,167,392 0 23.69 14.44 有限公司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外,公司尚未收到关于司法 冻结的任何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 2、本次控股股东海科控股所持本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公司治理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海科控股所持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海科控股将积极采取措 施应对,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28e23e78-4023-4d6a-8e96-b4def50fdb59.PDF ─────────┬──────────────────────────────────────────────── 2025-09-17 16:30│海科新源(301292):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 8 月 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或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 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金额不低于 1,1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2,2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0 元/股(含),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回购,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 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 100,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51% ,最高成交价为 20.0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9.72 元/股,成交均价为19.91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998,629.00 元(不含交易 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结合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63159cf1-d19d-43ea-b967-689634cb4914.PDF ─────────┬──────────────────────────────────────────────── 2025-09-16 18:34│海科新源(30129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6日(星期二)15时 30分(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6 日9:15-15:00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 726号海科大厦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晓宏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6人,代表股份 137,927,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0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136,941,5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6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2人,代表股份 986,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3 人,代表股份 1,078,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92,4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2人,代表股份 986,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7%。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560,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1%;反对 3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3%;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 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11,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947%;反对 35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617%;弃权 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36%。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396,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2%;反对 3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3%;弃权 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 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47,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582%;反对 3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589%;弃权 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29%。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2、见证律师:程劲松、胡博涛;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674c2e7b-c76d-43f6-a066-4301a0295aca.PDF ─────────┬──────────────────────────────────────────────── 2025-09-16 18:34│海科新源(301292):海科新源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致: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胡博涛、向俊伟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2025 年 8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据此, 公司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名。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月 16 日 15:30 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 726号海科大厦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杨 晓宏主持本次股东会。有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6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6日上午 9:15-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172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9月 11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名,代表股份 1 36,941,5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4650%。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5 年 9月 11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172名,代表股份 986,238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4427%。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7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37,927,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07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173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1,078,65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等见证本次股 东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 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调整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 同意 137,56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4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11,8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94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 137,396,4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47,3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582%。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科新 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程劲松 经办律师: 胡博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bdd9d0ab-ac36-4837-bd24-1c0adb23c8e4.PDF ─────────┬──────────────────────────────────────────────── 2025-09-03 17:16│海科新源(301292):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 一、回购事项概述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 于1,100万元(含)且不超过2,2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30元/股(含),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 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7)。 二、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 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5年8月31日,公司尚未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进展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三、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委托价 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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