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81 科源制药 更新日期:2025-09-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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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09 │科源制药(30128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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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09 │科源制药(301281):科源制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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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09 │科源制药(301281):科源制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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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09 │科源制药(301281):科源制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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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09 │科源制药(301281):科源制药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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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09 │科源制药(301281):科源制药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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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09 │科源制药(301281):科源制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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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09 │科源制药(301281):科源制药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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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09 │科源制药(301281):科源制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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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07 │科源制药(301281):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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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09│科源制药(30128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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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9月 29 日 15:00 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与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月 29 日(星期一)15: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表决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月 23 日(星期二)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 30766 号力诺智慧园山东力诺制药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本次
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 √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3.00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调整公司组织架 √
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00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
议案》 数:(8)
4.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3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 √
议案》
4.04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 √
案》
4.0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4.0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
4.07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 √
案》
4.08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
案》
5.00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
2、议案 1.00 至议案 2.00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3.00 至议案 5.00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议案 1.00 至议案 2.00 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
3.00 至 5.00 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4、议案 1.00 至议
案 2.00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需要回避表决。
5、公司将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25 年 9月 28 日 9:00—11:00,13:30—17: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
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
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须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本公司(信
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 30766 号力诺智慧园山东力诺制药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春桦、常公元
电 话:0531-88729558
传 真:0531-84779766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 30766 号力诺智慧园山东力诺制药有限公司
5、其他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参会手续。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c986524e-6e63-42ea-8e53-46c5e10ddb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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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09│科源制药(301281):科源制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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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的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
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
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除非条文中有特别指出,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本实施细则解释权
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d6448517-df9c-43e2-8048-9f63b144fe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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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09│科源制药(301281):科源制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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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可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十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十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或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或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
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的限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意见)应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
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非条文中有特别指出,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6b6799b6-3ac5-48db-bbba-c91b8a3568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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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09│科源制药(301281):科源制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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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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