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68 铭利达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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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7:46 │铭利达(301268):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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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5:56 │铭利达(301268):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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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8:36 │铭利达(301268):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
│ │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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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8:36 │铭利达(301268):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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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8:36 │铭利达(301268):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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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8:36 │铭利达(301268):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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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08 │铭利达(30126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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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08 │铭利达(30126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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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6:42 │铭利达(30126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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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15:42 │铭利达(301268):国泰海通关于铭利达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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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7:46│铭利达(301268):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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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2025年5月23日
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登记通知书》。具体变更登记事项如
下: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注册资本 40,001万元 40,039.6802 万元
三、备查文件
登记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5/33af9524-73cb-4ad5-b0c1-3127cf88fd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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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5:56│铭利达(301268):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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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41.68亿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8.91%,请广大投
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利达”)于2025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
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不超过人民币60.00亿元(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
以上述机构最终审批为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担保金额不超
过60.00亿元。上述授信事项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有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在
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授信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由公司财务中心实施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铭利达”
)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共同为公司和浙商银行深圳分
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合计为人民币22,00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成立日期:2004年7月27日
2、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F栋3202
3、法定代表人:陶诚
4、注册资本:40,001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销售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塑胶模
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生产、加工(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普通货
运;压铸件、塑胶件、线缆、电子产品的装配组装业务。
6、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的控制关系:担保人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被担保人铭利达的全资子公司
7、公司资信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8、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5年3月31日/2025年1-3月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12月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5,953,437,374.15 6,103,624,853.82
流动负债 2,859,232,686.92 2,963,799,007.29
银行借款 1,904,638,862.61 1,858,303,516.13
净资产 1,851,479,276.40 1,903,770,995.31
营业收入 655,183,548.01 2,558,887,640.94
利润总额 -46,862,681.59 -475,890,550.77
净利润 -43,970,914.69 -469,337,283.61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2、债务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保证额度有效期:2025年6月3日至2026年4月17日。
5、最高主债权额:人民币22,000.00万元。
6、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
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担保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
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8、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41.68亿元(含同一笔授信额度存在两个及以上主体提
供担保的情况),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8.91%。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8.77亿元,占公司2024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8.59%。
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
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与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9c8bb2d5-8795-4693-b314-cf56b07177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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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8:36│铭利达(301268):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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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64 号
致: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利达”或“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
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受铭利达委托,担任铭利达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项目之
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均按照相关
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意见引述,信达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信达
对上述相关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副本、复印件
、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的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
意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如有需要,信达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 本次未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说明
1. 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及《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被解雇或辞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鉴于首次授予人员中已有 3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57.16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预留部分授予人员中已有 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8.2
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2. 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
:
归属期 考核年度 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30% 10%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考核年度归母净利润 A≥Am X=100%
同比增长率(A) An≤A X=A/Am
A X=0%
注:以上归母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上会师字(2025)第 7464
号),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率未达到触发值,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因
此首次授予的 160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计划归属的59.7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均不能归属,由公司作废。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 135.07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未归属及作
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
未归属及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643a3a9b-61fc-4f40-bd7b-fece407c30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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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8:36│铭利达(301268):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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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
025年5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杨德诚先生列席本
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娜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97a9045e-e933-44a3-90ca-2afaa54c74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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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8:36│铭利达(301268):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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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
,并于2025年5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诚先生召
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1、鉴于首次授予人员中已有3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57.1650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2、鉴于预留部分授予人员中已有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8.20万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3、鉴于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率未达到触发值,因此首次授予16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计划归属的59
.7050万股限制性股票均不能归属,由公司作废。
综上所述,本次作废135.0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等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c60637dc-de5b-49b6-98ad-83a7a39f31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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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8:36│铭利达(301268):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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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4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2024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3、2024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内容,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1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
除收到3名员工提交的关于自愿放弃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书面文件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的异议,并于2024年4月1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4年4月18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4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
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7、202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8、2025年3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9、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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