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66 宇邦新材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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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2 │宇邦新材(301266):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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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2 │宇邦新材(30126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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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2 │宇邦新材(30126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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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2 │宇邦新材(30126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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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2 │宇邦新材(301266):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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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8:20 │宇邦新材(301266):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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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8:54 │宇邦新材(30126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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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8:54 │宇邦新材(301266):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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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8:54 │宇邦新材(301266):公司章程 (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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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8:54 │宇邦新材(30126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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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2│宇邦新材(301266):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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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于 2025
年 12月 1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通过并形成以下决议:选举朱骄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
事(简历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职工董事选举产生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58d13a3a-ddba-440d-98e7-6fc799a646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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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2│宇邦新材(30126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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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2月 15日(星期一)下午 14:30(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12月 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 1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苇路 6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8人,代表股份 64,28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8.4485%。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64,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92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55名,代表公司股份28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8%。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计5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5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 5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8%。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2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 23,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弃权 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912%;反对 23,012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02%;弃权 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24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反对 23,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弃权 1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
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477%;反对 23,012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02%;弃权 1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2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6%;反对 37,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弃权 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169%;反对 37,512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47%;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柳金鳌、王新宇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3f2dd9bc-a128-4acb-b7a9-064fea21f9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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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2│宇邦新材(30126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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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审阅了本次股东会文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在前述审查、核查、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的承诺及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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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512-62518358 Fax: 86-512-62515180 www.co-effort.com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召
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披露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月 15日 14:30 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苇路 6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
董事长肖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月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月 15日 9:15 至 1
5:00 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月 9日,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的间隔未超过 7个工作日。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8 人,代表股份 64,281,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485%。
其中:(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64,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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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512-62518358 Fax: 86-512-62515180 www.co-effort.com(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
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5人,代表股份 281,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8%;以
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55人,代表股份 281,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8%。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按照会议的议程,本次股东会对拟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同,未发生
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股东代表和本所见证律师共同完成了计票及监票工作。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4,2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23,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58%;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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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512-62518358 Fax: 86-512-62515180 www.co-effort.com同意2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0.2912%;反对23,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02%;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6%。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2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反对23,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58%;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477%;反对23,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02%;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972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2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6%;反对37,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84%;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169%;反对37,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47%;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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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512-62518358 Fax: 86-512-62515180 www.co-effort.com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85%。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f259fe71-2675-4572-80af-f6fd65d9e9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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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2│宇邦新材(30126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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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邦新材(30126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654c9263-30fe-4d34-981c-cfa680a1d3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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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32│宇邦新材(301266):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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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5年12月 10日通过电子邮件及
通讯方式送达。会议于 2025年 12月 15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名,实际
出席董事 7名,其中黄诗忠先生、吕成英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肖锋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
事会同意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ec1fa374-803a-4ba2-aa2f-0d5e2d0019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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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8:20│宇邦新材(301266):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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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63号
)同意注册,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6,000,000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8,36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1,988,162.81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年 6月1日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苏公W[2022]B06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监管协议均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履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账户状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102261719021090102 超募资金项目 正常使用
有限公司苏州吴中
经济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10538201040187515 年产光伏焊带 已注销
有限公司苏州吴中 13,500吨建设项
支行 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2001012900656331 年产光伏焊带 已注销
公司苏州分行吴中 13,500吨建设项
支行 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37060188000267009 生产基地产线 已注销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自动化改造项
吴中支行 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37060188000267941 补充流动资金 已注销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项目
吴中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3050020020120100084433 补充流动资金 已注销
公司苏州高新技术 项目
产业开发区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75250122000364009 研发中心建设 本次注销
公司苏州工业园区 项目
支行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基本情况
单位:元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注销前专户余额 备注
苏州宇邦新 宁波银行股份有 75250122000364009 76,216.23 账户余额转入公
型材料股份 限公司苏州工业 司一般户,用于永
有限公司 园区支行 久补流。
注:该账户余额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
2.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情况
为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完成了上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并及时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与
其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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