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66 宇邦新材 更新日期:2025-08-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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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宇邦新材(301266):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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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宇邦新材(301266):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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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宇邦新材(301266):中信证券关于宇邦新材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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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9:32 │宇邦新材(301266):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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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9:32 │宇邦新材(301266):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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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9:32 │宇邦新材(301266):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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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9:32 │宇邦新材(301266):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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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9:32 │宇邦新材(301266):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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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9:32 │宇邦新材(301266):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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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9:32 │宇邦新材(301266):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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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宇邦新材(301266):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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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邦新材(301266):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
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56495672-50bb-402f-9f72-1a562aca2f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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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宇邦新材(301266):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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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邦新材(301266):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e4b21fbb-a4a0-4041-9ff4-446b92bdeb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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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宇邦新材(301266):中信证券关于宇邦新材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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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邦新材(301266):中信证券关于宇邦新材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de6782d6-1d6f-4722-a62a-9696ed93fd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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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9:32│宇邦新材(301266):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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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
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互换等业务。
第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
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风险净敞口的合理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
(付)款风险净敞口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
,以有效规避外汇汇率风险。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执行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
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额度内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的交易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具体办理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风险识别与测算、
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定期报告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
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2、销售部、资材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
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
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
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确认和测算风险敞口,
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
额度范围内,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
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4、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证券部,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证券部进行备案
。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操作、复核、审批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业务人员、风控和审计人员、资金核算人员岗位分离,不得相互兼任,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
点、风险敞口及其变化,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
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
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
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
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
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
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
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时,公司根据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 500万元时,财务部门应立即向董事长、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保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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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9:32│宇邦新材(301266):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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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
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的要求,对宇邦新材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原因和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的部分主要原材料为铜、锡合金,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产品毛利及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前述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旨在借助期货、期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
能,降低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的影响,提升公司经营水平,保障公司健康持续运行。
(二)交易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铜、锡合金等,严禁开展以追利为目的
的任何投机交易。
(三)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即授权有效期内任一时点都不超过)2,000 万元人
民币(不含期货标的实物交割款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权利金金额不超过(即授权有效
期内任一时点都不超过)2,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期权标的实物交割款项)。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有效期内
上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资金来源
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主要为有效规避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对公司经营带来
的影响,但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期货、期权市场存在一定系统性风险,期货、期权行情变动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造成交易损失。
2、资金风险:套期保值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也存在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制平
仓的极端情况。
3、保证金/权利金损失风险: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当标的资产价格变动与预计变动不一致时,公司如选择不行权,将损失保证金
;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当标的资产价格变动与预计变动不一致时,公司如选择不行权,将损失权利金。
4、内部控制风险:期货、期权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操作不当或者操作失败的可能
,从而带来风险。
5、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
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技术风险。
6、政策风险:如果衍生品市场以及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从
而带来风险。
7、流动性风险:如果合约活跃度较低,导致套期保值持仓无法在合适的价位成交,令实际交易结果与方案设计出现偏差,从而
带来流动性风险。
(二)控制措施
为应对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公司拟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品种必须与公司生产经营中所使用的大宗原材料相匹配,严格控制头寸,持续对套期保值的规模、期限
进行优化组合,确保公司的利益。
2、加强对国家及相关管理机构相关政策的把握和理解,及时合理地调整套期保值思路与方案。
3、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按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
作。
4、公司制定了《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指导具体业务操作,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
套期保值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5、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
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
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和列报披露。
四、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引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
原则、审批权限、操作流程、风险控制、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建立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
保值业务内控制度。
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合理设置审批层级,明确实际操作中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将组织具有良好素质的人员负责期货、期权业务的
交易工作,对相关风险形成有效控制。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不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且计划期货、
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保证金或权利金规模与自有资金、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相匹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综上,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主要系借助期货、期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规避价格
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具备与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相匹
配的自有资金,并配套建立了完善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内控制度和风控机制,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风险总体可控。公司
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是切实可行的。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董
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即授权有效期内任一时点都不超过)2,000 万
元人民币(不含期货标的实物交割款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权利金金额不超过(即授权
有效期内任一时点都不超过)2,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期权标的实物交割款项)。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有利于减少因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促进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提升公司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旨在降低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商品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作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其
内部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7a342bf7-6bed-4b96-a67c-2dc5511ffb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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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9:32│宇邦新材(301266):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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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
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的要求,对宇邦新材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公司遵循稳健原则,不以投机为目的,在不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发展和资金使用安排的前提下,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审批有效期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
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5,000 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
(三)交易方式
1、交易品种: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等单一品种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
2、交易涉及的币种: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包括但不
限于美元等跟实际业务相关的币种。
3、交易对手:公司拟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本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方不涉及关联方。
(四)交易期限
上述额度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资金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五)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
二、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
定,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授权公
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按照公司制度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主
要包括: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产生的收益可能低于预期,
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员工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在办理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造成损失;
3、交易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
将造成公司损失。
(二)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信息
隔离措施、内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2、为控制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业务操作策略
,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3、为防范内部控制风险,公司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
易,并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公司审计部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公司外汇交易管理工
作开展的合法性。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
关科目。
五、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公司出口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海外业务采用美元等外币结算产生的外汇收支极易受到汇率波动影响。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系以公司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作出的风险管理,能够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增强财务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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