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59 艾布鲁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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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0 │艾布鲁(301259):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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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0 │艾布鲁(30125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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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0 │艾布鲁(30125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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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0 │艾布鲁(301259):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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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0 │艾布鲁(301259):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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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0 │艾布鲁(301259):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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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0 │艾布鲁(301259):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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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0 │艾布鲁(30125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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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0 │艾布鲁(30125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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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0 │艾布鲁(301259):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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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0│艾布鲁(301259):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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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8日上午 11:00 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曾睿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到会监事 3人,实际到会监事 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70c3f319-d61e-4f72-8f03-c320d665e7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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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0│艾布鲁(30125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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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
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
制订和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评估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
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
格。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证券部负责提供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主要范围、职责及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现金和股权激励计划等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二)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审查公司其他员工(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等。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述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方案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评程序: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现场会议、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召开临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二十三条 证券部人员可列席会
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可以受邀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
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薪酬考核
第三十条 证券部,在闭会期间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其他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提供
所需资料。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做出回答。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
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做出评估。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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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0│艾布鲁(30125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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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
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股东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通知、报告事务;
(三)协调公司与股东关系;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公开前保守秘密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
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
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十)《公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在公司置备以下文件,供股东查询: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可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5 条所规定
的情形之一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公开为止。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证券部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七条 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
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
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
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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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0│艾布鲁(301259):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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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
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总人数
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
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七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
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提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规定条件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不列入股东会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
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在提名前获得被提名人同意。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
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第十二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
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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