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59 艾布鲁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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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艾布鲁(301259):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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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艾布鲁(301259):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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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艾布鲁(301259):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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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艾布鲁(30125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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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艾布鲁(301259):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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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艾布鲁(301259):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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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艾布鲁(301259):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刘梅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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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艾布鲁(301259):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梅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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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艾布鲁(301259):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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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艾布鲁(301259):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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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艾布鲁(301259):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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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6 月 04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6 月 04 日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6 月 0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5 月 29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979 号天城商业广场 8 栋 17 层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2、上述议案已经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4、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现场登记时间:2026 年 6 月 1 日 (星期一),上午 9:00-11:30,下午 14:30-17:00。2、登记方式
(1) 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
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 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出席人身
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须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本公司(信函登记以当地邮
戳日期为准,请注明“股东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3、登记地点: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
函请注明:“股东会”字样,邮编:410000。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超
联系电话:0731-85585691
传真:0731-85585691
电子邮箱:airbluer@vip.163.com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979 号天城商业广场 8 栋 17 层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5、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预期半天,与会股东所有费用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于会前一小时到达参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将临时提案于会议召开十天前书面提交到公司董事会。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88620447-1541-4056-b973-7835584435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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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艾布鲁(301259):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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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布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对艾布鲁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495号)核准,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3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8.3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51,7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不含税)41
,637,735.85元和其他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18,476,483.7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91,585,780.37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年 4
月 2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年 4月 2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CAC证验字[2022]003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拟投资金额
1 土壤修复药剂与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生产 13,579.91 13,527.91
基地建设项目
2 研发设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5,952.60 5,952.60
3 营销服务与技术支持网络建设项目 3,353.32 3,353.32
4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12,000.00 12,000.00
合计 34,885.83 34,833.83
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项目资金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投入,预计短期内仍将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在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安排
1、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情况下,对闲置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品种
(1)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产品品种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把控风险,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
金适当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或其
他金融机构等发行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结构性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国债逆回购、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以及
其他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但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中关于高风险投资涉及的投资品种。
(2)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品种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25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拟购买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 12 个月。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对于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及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2,500 万元(含本数)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决议有
效期内可循环滚存使用。
4、现金管理决策及实施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
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5、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
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
能力强的公司所发行的产品。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等;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可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发行人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
下,本着审慎原则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
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司内部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6年 5月 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
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2,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有效期均自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有效期内和额度范
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艾布鲁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不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保荐人对艾
布鲁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0b6d2208-aea6-40c5-abc7-9cc3b81548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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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艾布鲁(301259):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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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布鲁”)的委托,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湖南艾布鲁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艾布鲁本次激励
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艾布鲁如下保证:艾布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
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
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
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艾布鲁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
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6年 4月 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 4月 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 5月 19日,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 5月 19日,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人数、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
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以 2026年 5月 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名激励对象授予 62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9.66元/股。
(二)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6年 5月 1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人数、数量、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
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人数、数量、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
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1c2c5dab-ef41-46f3-80b8-f93f1925f3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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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艾布鲁(30125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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