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57 普蕊斯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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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5:40 │普蕊斯(301257):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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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22 │普蕊斯(301257):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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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7:04 │普蕊斯(30125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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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7:04 │普蕊斯(301257):2025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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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9:20 │普蕊斯(301257):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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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9:19 │普蕊斯(301257):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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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9:17 │普蕊斯(301257):关于参与竞拍和立置业部分股权及相应债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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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9:16 │普蕊斯(301257):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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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9:15 │普蕊斯(301257):关于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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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9:15 │普蕊斯(301257):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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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5:40│普蕊斯(301257):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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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年 4 月 25 日、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79,502,540 股
变更为 79,004,770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9,502,540 元变更为人民币 79,004,77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 7 月 2
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近日,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换发的《营业执照》,
现将变更后的登记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后《营业执照》的基本信息
1、名称: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25748002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法定代表人:赖春宝
5、注册资本:人民币 7,900.4770 万元整
6、成立日期:2013 年 02 月 22 日
7、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思南路 105 号 1 号楼 108 室
8、经营范围:从事医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备查文件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6f19b540-428e-4ff8-a3b6-deccdaaaaf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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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22│普蕊斯(301257):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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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9.777 万股,占回购
前公司总股本的 0.63%。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79,502,540 股减至 79,004,770 股。
2、本次回购注销涉及人数为 135 人,回购价格为 12.61 元/股。
3、本次回购总金额为 6,276,879.70 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4、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 年 9 月 7 日至 2022 年 9 月 16 日,公司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2 年 9 月
17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三)2022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
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4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2025 年 2 月 26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于 2025 年2 月 24 日完成。
(十一)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二)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 2024 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对上述 13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 49.777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1、回购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9.777 万股,其
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为37.869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数量为 11.908 万股。
2、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 12.61 元/股;预留授予
部分回购价格为 12.61 元/股。
(三)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6,276,879.70 元。
三、验资及股份注销手续办理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
5]第 ZA14720 号)。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完成。
四、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 本次变动后
减数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4,183,631 5.26% -497,770 3,685,861 4.67%
无限售条件股份 75,318,909 94.74% 0 75,318,909 95.33%
总计 79,502,540 100% -497,770 79,004,770 100%
注: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结构表为准。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
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5a5662b1-2f3a-49c0-8acf-718e4ca7c2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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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7:04│普蕊斯(30125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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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一)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世界贸易大厦 23 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蕊斯”)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赖春宝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41,496,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2.19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31,894,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171%;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9,602,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7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1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3,255,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94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参与竞拍和立置业部分股权及相应债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40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698%;反对 69,3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71%;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59,4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0650%;反对 69,335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1301%;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8049%。
2、审议通过《关于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374,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74%;反对 73,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82%;弃权 47,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33,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2699%;反对 73,935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2714%;弃权 47,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1.458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许文华、陈明琛
3、结论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普蕊斯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4cdd43f9-05d9-4ace-a7a1-1b847b71aa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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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7:04│普蕊斯(301257):2025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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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或“普蕊斯”)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执业规则》”)及《普蕊斯(上海)医药
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执业规则》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普蕊斯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普蕊斯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普蕊斯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5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
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
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
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普蕊斯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 14:50 在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世界贸易大厦 23 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由普蕊斯董事长赖春宝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
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 9:15-9:25,9:30-11:3
0,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普蕊斯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普蕊斯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普蕊斯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普蕊斯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合计 126 名,代表股份 41,496,106 股,占普蕊斯股份总数的 52.1947%。除普蕊斯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还有普蕊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资格、现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已公
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参与竞拍和立置业部分股权及相应债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00,5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98%;反对69,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1671%;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1%。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374,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4%;反对73,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1782%;弃权47,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4%。
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
后予以公布。其中,普蕊斯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普蕊斯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b0952f58-d493-4db7-9e36-1183cbb44c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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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9:20│普蕊斯(301257):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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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人”)作为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普蕊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普蕊斯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满足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运营效率并优化公司资产结构,解决目前公司办公
场所紧张且为通过租赁获得的局限,进一步提升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公司拟参与竞拍上海外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外滩投资”)持有的上海和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立置业”)45%股权及外滩投资对其 5,836.17 万元债权。和立置业
的债权人清晰且债务总额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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