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51 威尔高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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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7:57 │威尔高(301251):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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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22 │威尔高(301251):关于参加江西辖区上市公司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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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24 │威尔高(30125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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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24 │威尔高(30125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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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08 │威尔高(301251):关于提前归还部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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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 18:29 │威尔高(301251):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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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 18:29 │威尔高(301251):威尔高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刘木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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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 18:29 │威尔高(301251):威尔高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唐艳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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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 18:27 │威尔高(301251):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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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 18:27 │威尔高(30125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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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7:57│威尔高(301251):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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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总股本 134,621,7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1.34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8,039,315.
84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若在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
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股本总额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34,621,7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340000 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 10 股派 1.206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6
8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34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月 2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5 月 2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20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5 月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
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后续
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2、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
承诺:若本人/企业拟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则本人应通知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
格)。根据上述承诺,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街道期湖塘路 5 号惠鹏大厦 1004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0752-6666529
联系传真:0752-6666529
电子邮件:ac005@welgaopcb.com
邮编:516000
八、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c23886e3-fc09-496b-a143-d4ed9de5e3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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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22│威尔高(301251):关于参加江西辖区上市公司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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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江西省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
2025 年江西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
,或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5年 5月 21 日(周三) 15:30-17:00。届时公司高管将在线就公司 20
24 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
,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3e02fd17-7449-43d1-8d43-8ba5119a83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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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24│威尔高(30125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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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5年 4月 22日以公告形
式发出。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5月 12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5月 12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2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锦大道 1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邓艳群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8、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5月 6 日。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2 人,代表股份 83,695,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7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3,394,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4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7 人,代表股份 30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7%。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会议由邓艳群董事长线上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持续督导机构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经投
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683,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7%;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800%。
(二)《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683,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7%;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9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683,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1%;弃权 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7%;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8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68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8%;反对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7%;反对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8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65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0%;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68%;弃权 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5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00%;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6%;弃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133%。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671,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7%;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80%;弃权 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7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4%;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3%;弃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1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健伟、罗晓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江西威尔高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2/1a016b21-eeb2-46a7-bfae-dec7c8b2dc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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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24│威尔高(30125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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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罗晓丹律师、王健伟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
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
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
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2日14:00在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锦大道一号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艳群女士线上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5年5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
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讯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及持续督导机构代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
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
通过。具体为: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683,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7%;反对3,
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68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8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7%;反对3,
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683,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7%;反对3,
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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