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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36(软通动力)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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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236 软通动力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5-22 19:06 │软通动力(30123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 │2026-05-15 19:52 │软通动力(301236):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15 19:52 │软通动力(301236):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5-11 19:10 │软通动力(301236):中信建投关于软通动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 │2026-05-11 19:10 │软通动力(301236):中信建投关于软通动力2025年度跟踪报告 │ ├─────────┼──────────────────────────────────────────────┤ │2026-05-06 18:16 │软通动力(301236):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 │2026-04-30 19:03 │软通动力(301236):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 ├─────────┼──────────────────────────────────────────────┤ │2026-04-30 19:03 │软通动力(301236):中信建投关于软通动力2025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 │2026-04-29 19:14 │软通动力(30123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 │2026-04-25 00:31 │软通动力(301236):2025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 │ └─────────┴──────────────────────────────────────────────┘ ─────────┬──────────────────────────────────────────────── 2026-05-22 19:06│软通动力(30123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 CELBravo Limited承诺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软通动力”)于2026年 3月 18日协助股东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股东信息披露义 务人 CEL Bravo Limited(以下简称“CEL Bravo”)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0,703,784股。截至 2026年 4月 28日,CEL Bravo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1,273,6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3%,CEL Bravo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 7.08%降至 6.9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期公告。 2026年 4月 29日至今,CEL Bravo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9,949,5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61% ,CEL Bravo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 6.96%降至 5.99%,触及 1%的整数倍。现将权益变动情况告知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CEL Bravo Limited 住所 香港夏悫道 16号远东金融中心 46楼 权益变动时间 2026年 4月 29日至 2026年 5月 22日 权益变动过程 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无重 大影响 股票简称 软通动力 股票代码 301236 变动方向 上升 □ 一致行动人 有 □ 下降 √ 无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9,949,583 0.961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72,025,660 6.96 62,076,07 5.99 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72,025,660 6.96 62,076,07 5.99 7 有限售条件股份 0.00 0.00 0.00 0.00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 是 √ 计 否 □ 划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 是 □ 司 否 √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 是 □ 在 否 √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二、其他情况说明 (一)根据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 CEL Bravo函告: 1、CEL Bravo股份本次减持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 2、CEL Bravo 本次减持与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及时向公司通报 减持进展情况,履行后续可能的信息披露义务。 3、CEL Bravo 本次减持未违反在软通动力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4、CEL Bravo 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5、CEL Bravo 保证向软通动力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保持合规独立性的基础上,适度关注了股东股份变动情况及提醒其履行可能的信息披露义务。CEL Bravo不属于公司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股份变动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 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函件;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a3644ed9-6b77-44c7-ac90-eeee086d16c3.PDF ─────────┬──────────────────────────────────────────────── 2026-05-15 19:52│软通动力(301236):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15日(星期五)下午 14:50;(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 5月 15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 月 15日(星期五)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昌平路 317号龙城温德姆酒店二层杭州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天文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6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7,861,4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5.639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1,716,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5.35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6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6,144,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35%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关于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6,421,8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7%;反对 1,373,3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733%;弃权 6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本议案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就 2025年度工作情况向股东会进行了述职报告。 (二)审议《关于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6,384,3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5%;反对 1,419,6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859%;弃权 5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关于 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6,362,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24%;反对 1,422,5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867%;弃权 7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审议《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6,455,2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77%;反对 1,285,5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495%;弃权 12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87,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17%;反对 1,285,5 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1%;弃权 1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812%。 本议案表决通过。 (五)审议《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5年薪酬、津贴及制定 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6,245,2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7%;反对 1,560,1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241%;弃权 5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277,6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321%;反对 1,560,1 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73%;弃权 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 06%。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六)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6,219,4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36%;反对 1,567,2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260%;弃权 74,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251,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720%;反对 1,567,2 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38%;弃权 74,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41%。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七)审议《关于修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6,292,8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36%;反对 1,528,2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155%;弃权 4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八)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6,494,0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83%;反对 1,305,2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548%;弃权 6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表决通过。 (九)审议《关于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038,4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22%;反对 1,417,2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942%;弃权 5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17,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587%;反对 1,417,2 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42%;弃权 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 71%。 本议案表决通过。 (十)审议《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8,798,5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150%;反对 10,637,0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129%;弃权 7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177,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175%;反对 10,637, 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986%;弃权 7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839%。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一鹏、张闻达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ec42de62-431d-4b80-8f04-bdd8bca0716d.PDF ─────────┬──────────────────────────────────────────────── 2026-05-15 19:52│软通动力(301236):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 师见证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 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未对有 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 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6年 4月 25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公告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 方式、网络投票规则、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相关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5月 15日下午 14:50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方 式与本次股东会的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 15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 15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5月 11日。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 理人共 610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7,861,44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39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 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1、《关于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5年薪酬、津贴及制定 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修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公司关联股东已对上述议案相应回避表决。 上述第 8 项议案已按照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已就上述第 4项、第 5项、第 6项、第 9项、第 10 项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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