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35 华康洁净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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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20 │华康洁净(301235):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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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19 │华康洁净(301235):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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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19 │华康洁净(30123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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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19 │华康洁净(301235):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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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19 │华康洁净(301235):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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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19 │华康洁净(30123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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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19 │华康洁净(30123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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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19 │华康洁净(301235):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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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19 │华康洁净(301235):融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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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19 │华康洁净(30123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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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20│华康洁净(301235):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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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洁净(301235):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2a4f8359-f921-46f0-a760-7d8d0e3887f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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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19│华康洁净(301235):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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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洁净(301235):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3b33715f-5445-4b46-884b-e6a59b091d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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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19│华康洁净(30123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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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管理、法律、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4、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应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
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及董事会授予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
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
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深交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以及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
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
规定,并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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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19│华康洁净(301235):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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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
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
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关联方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
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
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
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决策及实施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因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
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
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
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
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管理部
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公司
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的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核查
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八条 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
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发生资金占用的处置程序: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2 日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产的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接到财务总监书面报告后,应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临时会议,审议要求
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在董事会对相
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三)若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务或不履行上述职务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
告公司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由董事长以外的董事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召集人履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各项事宜。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起草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被免去职务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
(五)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2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
产。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
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有关部门批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应当履
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
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通过后生效,原制度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作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46967afc-2ec0-4053-ac5f-5d33387965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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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19│华康洁净(301235):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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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洁净(301235):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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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19│华康洁净(30123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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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洁净(30123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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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19│华康洁净(30123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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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洁净(30123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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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19│华康洁净(301235):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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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武汉华康
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 本细则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
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六条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备知人善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积极进取的开拓精神。
第七条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
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义务与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忠实、勤勉义务,并履行下列职
责及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资
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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