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32 飞沃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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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 │飞沃科技(30123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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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 │飞沃科技(301232):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
│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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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 │飞沃科技(301232):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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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 │飞沃科技(301232):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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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 │飞沃科技(301232):关于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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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 │飞沃科技(301232):飞沃科技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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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2 │飞沃科技(30123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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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2 │飞沃科技(301232):飞沃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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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2 │飞沃科技(301232):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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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12 │飞沃科技(301232):关于参加2025年湖南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半年度业绩说明会活动│
│ │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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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飞沃科技(30123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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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
5年股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以及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
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
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
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
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
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律师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在
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
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5年 4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有
关事宜的议案》。
2、2025年 4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宜的议案》。
3、2025年 4月 27 日至 2025 年 5月 9日通过公司公告栏张贴方式向全体员工公示了《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4、2025年 5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有
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 6月 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股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6、2025年 9月 1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刘志军、张建及潘左熠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此为关联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前述关联董事均
已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等及《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
2025 年 9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9月17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认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12个月
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预留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名激励对象授予 22.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13.73元。上述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预留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及《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以及《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壹份由本所留存, 其余贰份交公司, 各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e17e87b2-ea7e-403a-a31b-62c1883b78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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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飞沃科技(301232):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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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
办理》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对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
2、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同意以 2025年 9月 17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名激励对象授予 22.00万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3.73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86e6e7f3-88bc-4b34-935a-7d1be355bc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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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飞沃科技(301232):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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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6日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全体
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要求,现场发出会议通知,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17日在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全体董事共同推举张友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 9人,实际参加董事 9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选举张友君先生为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9月 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现同意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成员,具体组成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谭光荣(主任委员)、单飞跃、张建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张雷(主任委员)、张友君、单飞跃
(3)提名委员会:单飞跃(主任委员)、谭光荣、刘杰
(4)战略委员会:张友君(主任委员)、刘杰、张雷
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
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以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9月 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经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同意聘任刘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刘志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刘志军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潘左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黎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及副总经理。上述人员任期三年,任期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聘任刘杰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2)关于聘任刘志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3)关于聘任潘左熠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4)关于聘任黎杰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及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财务总监的聘任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9月 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同意聘任
陈柯臻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三年,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9月 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成就。综上所述,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董事刘志军先生、潘左熠先生、张建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9月 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3、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5ca05ead-3233-4e82-8163-334640675d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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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8│飞沃科技(301232):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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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
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已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选举张友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
件。
二、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
(1)审计委员会:谭光荣(主任委员)、单飞跃、张建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张雷(主任委员)、张友君、单飞跃
(3)提名委员会:单飞跃(主任委员)、谭光荣、刘杰
(4)战略委员会:张友君(主任委员)、刘杰、张雷
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简历详见附件)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中独
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
上述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刘杰先生
副总经理:刘志军先生、潘左熠先生、黎杰先生
财务总监:黎杰先生
董事会秘书:刘志军先生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财务总监聘任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上述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
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详见附件,任期三年,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秘书刘志军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与从业经验,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刘志军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36-6689769
传真:0736-6676869
电子邮箱:fwdongmiban@shfinework.cn
联系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东新路
四、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证券事务代表:陈柯臻先生
陈柯臻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陈柯臻先生简历见附件,任期三年,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
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证券事务代表陈柯臻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36-6689769
传真:0736-6676869
电子邮箱:fwdongmiban@shfinework.cn
联系地址:湖南省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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