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30 泓博医药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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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9:04 │泓博医药(301230):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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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9:04 │泓博医药(301230):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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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20:25 │泓博医药(301230):中信证券关于泓博医药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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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20:25 │泓博医药(301230):中信证券关于泓博医药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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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20:25 │泓博医药(301230):中信证券关于泓博医药2025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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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20:25 │泓博医药(301230):中信证券关于泓博医药2025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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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5:48 │泓博医药(301230):关于举行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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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9:22 │泓博医药(301230):关于认购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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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9:22 │泓博医药(301230):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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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55 │泓博医药(301230):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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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9:04│泓博医药(301230):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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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
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
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6年 4月 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2026年 4月 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19日下午 14:00在上海浦东新
区凯庆路 59号 12幢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 19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和下午 13:00至 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 19日 9:15至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
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8名,代表股份 52,746,037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38.349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3,958.6605万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204.6200万股)。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 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董事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七:《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议案八:《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年中期分红事项的议案》;上述议案五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在审议议案二、三、四、五、七、八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审议议案四时,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645a119e-f34a-475a-a3b7-2c1718c939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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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9:04│泓博医药(301230):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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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方式:公告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19日(星期二)14: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6年5月 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19日 9:15~15:00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凯庆路 59号 12幢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Ping Chen博士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 108人,代表股份 52,746,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495%。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37,119,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8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6人,代表股
份 15,626,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6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含代理人)共计 104人,代表股份 416,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4人,代表股份
416,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9%。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2,701,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9%;反对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04%;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52,711,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4%;反对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99%;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82,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140%;反对 31,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58%;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52,712,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9%;反对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93%;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82,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861%;反对 31,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38%;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 7,659,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02%;反对 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174%;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66,4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731%;反对 47,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67%;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 52,679,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7%;反对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15%;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49,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122%;反对 6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877%;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52,694,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6%;反对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937%;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52,700,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3%;反对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10%;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71,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494%;反对 42,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505%;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年中期分红事项的议案》同意 52,711,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8%;反对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82,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420%;反对 31,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78%;弃权 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卫晓旻、陈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675703a8-56dd-4e6a-9d23-d9513709cd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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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20:25│泓博医药(301230):中信证券关于泓博医药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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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业务》对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博医药”、“公司”)进行了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报告如下:
一、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元彬龙、李嵩
(三)培训时间:2026 年 5 月 12 日
(四)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及线上会议
(五)培训人员:元彬龙
(六)培训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分关键岗位人员
(七)培训内容:本次培训主要介绍 2025 年以来新修订法规主要修订内容,并重点介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修订内容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二、上市公司的配合情况
保荐人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工作过程中,公司积极予以配合,保证了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达到了良好效果。
三、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结论
保荐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要求,对泓博医药进行了 2025 年度持续督
导培训。
中信证券认为:通过本次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加深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规范运作、董高职责履行等的相关要求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本次培训达到了预期效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729fa45a-45ee-4e95-a76d-bb77c6380e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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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20:25│泓博医药(301230):中信证券关于泓博医药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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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6年 5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PharmaResources (Shanghai) Co., Ltd.
证券代码: 301230.SZ
注册资本: 13,958.6605万元
总股本: 13,958.6605万股
法定代表人: PING CHEN
实际控制人: PING CHEN、安荣昌、蒋胜力
本次证券发行类似: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 11月 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 7月 8日证监许可[2022] 1443号文同意注册,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泓博医药”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25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0,000,000.00 元,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扣除保
荐承销费 60,000,000.00元后,将剩余募集资金 710,000,000.00元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扣除公司累计支付的发行费
用 24,151,561.2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85,848,438.71元,其中计入股本 19,250,000.00元,资本溢价 666,598,438.71元计
入资本公积,新增股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 100%。上述资金于 2022年 10月25 日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6025号《验资报告》。
中信证担任泓博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负责对泓博医药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2025年 12月 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和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泓博医药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
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泓博医药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
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人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
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
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公司
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配合,不
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
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访谈。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
证报告等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泓博医药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ecfd2586-27f7-4b88-a96a-164d262012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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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20:25│泓博医药(301230):中信证券关于泓博医药2025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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