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13 观想科技 更新日期:2025-06-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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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0 │观想科技(30121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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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0 │观想科技(301213):观想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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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8 │观想科技(301213):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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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8 │观想科技(30121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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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8 │观想科技(30121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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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8 │观想科技(301213):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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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9:10 │观想科技(301213):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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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9:10 │观想科技(30121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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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9:10 │观想科技(30121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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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9:09 │观想科技(30121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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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0│观想科技(30121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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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17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7 日 9
: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7 日 9:15-15
: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西段 99 号 5 栋1 单元 14 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魏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79,999,999 股。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人数(人) 代表股份数 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85 53,355,350 66.6942%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其中 现场投票 6 51,768,700 64.7109%
网络投票 79 1,586,650 1.98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人数(人) 代表股份数 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81 3,336,750 4.1709%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其中 现场投票 2 1,750,100 2.1876%
网络投票 79 1,586,650 1.9833%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无法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部分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会,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53,278,050 99.8551%
反对 74,100 0.1389%
弃权 3,200 0.0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3,259,450 97.6834%
反对 74,100 2.2207%
弃权 3,200 0.0959%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53,289,050 99.8757%
反对 63,100 0.1183%
弃权 3,200 0.0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3,270,450 98.0130%
反对 63,100 1.8911%
弃权 3,200 0.0959%
3、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3,262,450 97.7733%
反对 70,600 2.1158%
弃权 3,700 0.11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3,262,450 97.7733%
反对 70,600 2.1158%
弃权 3,700 0.1109%
本次会议的《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魏强先生、易明权先生、王礼节先生、四川观想发展科
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冯剑飞律师、何小炜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四川
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ade45f73-9bf3-4cb7-8f64-27c8cbfbf1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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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0│观想科技(301213):观想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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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观想科技”)委托,
指派冯剑飞律师、何小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承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而出具。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董事 会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s://www.szse.cn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进行了公
告通知;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于上述网站上刊登了《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就增加临时提案事宜进行了补充公告通知,除增加临时提案
外,公司于 2025 年 5 月31 日公告通知的事项不变。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7 日 14 时 30 分,会议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西段 99 号 5 栋 1 单元
14 层公司第一会议室。本所承办律师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7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 85 人,代表股份53,355,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6942%。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6 人,代表股份 51,768,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
4.7109%。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证明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 7
9人,代表股份 1,586,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833%。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其他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承办律师,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2025 年 6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四川观想发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书面
形式提交的《关于向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就增
加临时提案事宜进行了补充公告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现场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第 3 项议案《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魏强、易明权、王礼节、四川观想发展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就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3 项议案与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魏强、易明权、王礼节、四川观想发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有
关联关系,根据《股东会规则》,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股东不足 2 名。为此,公司根据现行《
公司章程》第 92 条第 2 款的规定,选举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以及本所承办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
决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现场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补充通知》所列明的议案,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出主体及公告时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监票人
和计票人的身份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
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4b0572c7-c80c-4a5c-b9fc-5a4c75fd74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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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20:18│观想科技(301213):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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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1、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核心技术在民用业务领域实现稳步拓展与应用,优化优势资源配置,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稳定发展。四川
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观想科技”)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四川盛世融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融合”
)与四川观想发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观想发展”)共同投资设立四川盛世融创科技有限公司(拟定名,最终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其中,盛世融合出资51万元认购51%的股权;观想发展出资49万元认购4
9%的股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目前处于筹备阶段,尚未正式签署《股东协议》。
2、观想发展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魏强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
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四川观想发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411Y9XD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宁安东路19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控人:魏强(持股67.37%)
注册资本:2531.4798万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16日
经营范围: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登记代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会议
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销售:办公用品、电子产品;贸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代理记账(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目前,观想发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设立合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盛世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数字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
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
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数字内
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网络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销售;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拟设立合资公司股权结构:
序 出资方 出资额:认缴 出资 持股比例
号 (万元) 方式
1 四川盛世融合科技有限公司 51 货币 51.00%
2 四川观想发展科技合伙企业(有 49 货币 49.00%
限合伙)
合计 100 —— 100.00%
上述信息为暂时拟定情况,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信息为准。
四、拟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
就本次投资事宜,双方拟签订《股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四川盛世融合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观想发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安排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方认缴出资人民币51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1%;乙方认缴出资人民币49万元
,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49%。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合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三)合资公司治理结构
合资公司成立时不设董事会,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一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合资公司成立后,治理结构按照依法制定的合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四)利润分配方式
合资公司成立后,利润分配方式按照依法制定的合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以上仅为双方初步协商内容,具体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协议为准。
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均以货币方式按同一价格出资新设立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合资公司将充分依托双方在信息化核心技术、产业运营、公司治理、资本运作等方面的优势,将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数字经济作
为导引方向,通过强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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