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203 国泰环保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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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9:01 │国泰环保(30120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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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59 │国泰环保(301203):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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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59 │国泰环保(301203):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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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59 │国泰环保(301203):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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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8:30 │国泰环保(301203):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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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8:20 │国泰环保(301203):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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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3:08 │国泰环保(301203):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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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3:08 │国泰环保(301203):国泰环保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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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3:08 │国泰环保(30120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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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3:08 │国泰环保(301203):国泰环保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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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9:01│国泰环保(30120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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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在公司八楼会议室以现场结
合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5月18日通过现场、专人及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豁免会
议通知时限要求。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经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柏校先生召集,会议应表决董事9人,
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陈柏校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表决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特别是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决定制定《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fc328c64-6e65-4a64-8efb-58e1c3355e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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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59│国泰环保(301203):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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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18日(星期一)14:30
2、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惠路 398号 8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陈柏校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2,919,96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599,900股的 53.91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9,720,0
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9,599,900 股的49.89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1
99,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9,599,900股的 4.020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人,代表股份 3,199,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2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人,代表股份 3,199,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0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19,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99,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反对 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19,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99,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反对 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19,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 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99,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2%;反对 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19,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99,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反对 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16,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反对 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96,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9%;反对 3,3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19,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99,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反对 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19,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99,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反对 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499,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99,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反对 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陈柏校 (持有股份 29,100,000)、关联股东陈华琴 (持有股份2,370,000)、关联股东夏玉坤(持有股份 1,950,000)对本
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3,420,000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19,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99,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反对 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19,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 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99,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2%;反对 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吕崇华、钟昊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d19d9f9c-99eb-430a-a6af-f6a0a1256d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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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59│国泰环保(301203):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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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一区 1幢办公楼 12 楼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743号
致: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环保”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国泰环保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国泰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年 4月 28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年5月 18 日 14 点 30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
区金惠路 398 号 8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1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5月 18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制定<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柏校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 1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持股数共计 39,720,0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996%。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股份共计 3,199,966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01%。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
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2,919,166股,反对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42,919,166股,反对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42,919,366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2,919,166股,反对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42,916,666股,反对3,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42,919,166股,反对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42,919,166股,反对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9,499,166股,反对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
股东已回避表决。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2,919,166股,反对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制定<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的议案》
同意42,919,366股,反对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de60c86f-2f5b-46db-82b9-8b45f1631f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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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59│国泰环保(301203):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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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为“相关事件”),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第五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
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第六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
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七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
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
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九条本制度规定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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