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91 菲菱科思 更新日期:2025-08-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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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02 │菲菱科思(301191):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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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32 │菲菱科思(301191):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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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8:12 │菲菱科思(301191):关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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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9:32 │菲菱科思(30119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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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9:32 │菲菱科思(30119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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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6:10 │菲菱科思(30119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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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17:46 │菲菱科思(301191):关于参与投资设立的基金变更有限合伙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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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46 │菲菱科思(301191):中信证券关于菲菱科思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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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46 │菲菱科思(301191):菲菱科思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比例降至5%以下的提示性│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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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46 │菲菱科思(30119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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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02│菲菱科思(301191):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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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8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0.26 元/股(含)。本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股
份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股份出售的情况
)的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2025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回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5-031)。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实施完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本次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60.26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59.27 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
025 年 6 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回购股份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股份回购期间,
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454,3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约为 0.66%,最高成交价为 79.9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4.03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34,382,590.35元(不含交易
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施完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4)。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后续,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实施本次回购计划中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回购,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c0f59ead-e1ec-4ca9-90d1-e619753987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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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6:32│菲菱科思(301191):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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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5年 7月 24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超募资金 15,310 万元投资建设“光通信传输系统设备之接入网设备”项目(以下简称“
新项目”,项目具体名称最终以备案名称为准),以扩充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线和丰富产品类别,扩大产能以满足市场和客户需求。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43)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于 202
5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
司拟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新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与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事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59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340,000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2.00 元/股,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60,4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9,094,746.2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881,385,253.71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5月 23
日出具“天健验〔2022〕3-40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
户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用途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78329435000201 光通信传输系统
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设备之接入网设
备项目
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78329435000201 ,截至 2025年 7月 28日,专户余
额为 / 万元,该专户监管总金额为 15,310 万元(大写金额:壹亿伍仟叁佰壹拾万元整),于 2025年 12 月 31 日之前存入该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光通信传输系统设备之接入网设备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上
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
《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专户存放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浩、杨家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
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
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
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b574af95-b216-4829-9483-11e0cb93a3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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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8:12│菲菱科思(301191):关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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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8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0.26 元/股(含)。本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股
份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股份出售的情况
)的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2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人民币 2,400万元(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2025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31)。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实施完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本次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60.26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59.27 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
025 年 6 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回购股份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中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部分的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
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454,3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
例约为 0.66%,最高成交价为79.9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4.03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34,382,590.35 元(不含交易费用)
;其中公司本次回购方案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部分的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已届满。
本次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回购的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4 月 2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7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的股份数为 204,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29 %,最高成交价为 79.9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4.70 元/股,使用资
金总额为 15,741,109.70 元(不含交易费用),该部分实际回购金额达到回购方案中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回购资金总额
下限,且未超过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该方案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对应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8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币 3,600 万元(含),回购实施期限为 2025 年 4 月 28 日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权
激励实施回购公司股份行为已经完成部分实施,回购股份数量为249,800 股,回购金额为 18,641,480.65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
司后续将根据回购方案和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回购,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
回购具体实施情况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
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在股份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2025 年 5 月 16日、2025 年 6 月 3 日、2025 年 7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034)、《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7、2025-040)。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股份回购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
方案,实施结果与已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实际回购金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
上限。公司已按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完成本次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回购。
三、本次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及增减持计划说明
公司股东高国亮先生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通过询价转让减持公司股份数量1,04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50%。上述
询价转让后,高国亮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34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37%,与一致行动人刘雪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38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 6.37%减少至 4.87%,持有公司权益比例降至 5%以下,不再属于公司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
。上述询价转让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不属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高国亮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雪英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权
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 5%以上股
东权益比例降至 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公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
前一交易日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一致。
四、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
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公告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情形。
六、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本次回购方案中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回购,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 204,500 股,后续
公司将按照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规定将该部分回购的股份用于出售,公司股权结构不会发生变化。若该部分回购的股份未能实现转让
,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则会相应减少。
七、本次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根据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本次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完成出售,若未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减持完毕,未
减持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方案中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部分的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实施本次回购计划中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
回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8/a8a52b2d-c4f5-4db0-a6d1-b287acdd66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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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9:32│菲菱科思(30119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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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菱科思(30119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ef52eacb-7dd5-4da5-b20d-af669fa271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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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9:32│菲菱科思(30119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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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
派郭子威律师、周雨翔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
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025年7月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7月24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7月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4日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高新开发区建安路德的工业园A栋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
4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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