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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91(菲菱科思)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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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191 菲菱科思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03 16:50 │菲菱科思(301191):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 ├─────────┼──────────────────────────────────────────────┤ │2025-10-30 17:30 │菲菱科思(301191):关于设立投资者接待日的公告 │ ├─────────┼──────────────────────────────────────────────┤ │2025-10-28 19:54 │菲菱科思(30119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8 19:54 │菲菱科思(301191):菲菱科思总经理工作细则 │ ├─────────┼──────────────────────────────────────────────┤ │2025-10-28 19:54 │菲菱科思(301191):菲菱科思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 │2025-10-28 19:54 │菲菱科思(301191):菲菱科思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 │2025-10-28 19:53 │菲菱科思(30119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10-28 19:52 │菲菱科思(301191):菲菱科思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 ├─────────┼──────────────────────────────────────────────┤ │2025-10-28 19:52 │菲菱科思(301191):菲菱科思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 │2025-10-28 19:52 │菲菱科思(301191):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 └─────────┴──────────────────────────────────────────────┘ ─────────┬──────────────────────────────────────────────── 2025-11-03 16:50│菲菱科思(301191):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8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含) 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0.26 元/股(含)。本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股份 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股份出售的情况) 的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个月内,公司已实施完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的股份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9日、2025年 4月 30日、2025年 7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 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31)、《关于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于 2025 年 6月 12 日实施完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本次回 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60.26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59.27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5 年 6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 于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回购股份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股份回购期间, 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454,3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约为 0.66%,最高成交价为 79.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4.03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34,382,590.35元(不含交易费 用)。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后续,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实施本次回购计划中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回购,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16edd381-192d-4438-8288-1b50011e552c.PDF ─────────┬──────────────────────────────────────────────── 2025-10-30 17:30│菲菱科思(301191):关于设立投资者接待日的公告 ─────────┴────────────────────────────────────────────────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经营过程的公开、透明度,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更好地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深圳市菲菱科思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自 2025年 11月起每月 16日作为公司指定的“投资者接待日”(遇公休假日或法 定节假日顺延),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规定 (一)接待时间:15:00-17:00 (二)接待方式:现场接待 (三)接待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高新开发区建安路德的工业园 A栋二楼会议室 (四)以上日期如处于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披露敏感期间,公司不接待投资者来访,请广 大投资者予以理解与配合。 (五)除“投资者接待日”外的日常时间,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保证投资者咨询问题的及时反馈,投资 者亦可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线上形式进行交流。 二、接待说明 (一)为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有意向来公司进行现场交流的投资者应事先在“投资者接待日”前 3个工作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 方式与公司证券法务部联系,证券法务部将统一进行登记,并作出时间安排。 (二)若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公司不能在指定投资者接待日或接待地点进行接待的,由公司证券法务部根据预登记情况提前 2个工 作日以电话或邮件等形式通知预报名登记的联系人,并告知调整接待的具体日期。 (三)来访投资者需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要求投资者签署相关《承诺书》,以备监管机 构查阅。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55-23508348 联系传真:0755-86060601 电子邮箱:IR@phoenixcompany.cn 上述内容如有变动,公司将另行公告。 “投资者接待日”相关安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欢迎各位投 资者到公司参观、沟通和交流,衷心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支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b92161e0-0321-4744-86a6-b133be5768d5.PDF ─────────┬──────────────────────────────────────────────── 2025-10-28 19:54│菲菱科思(30119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菲菱科思(301191):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551ea5c0-9318-4ba9-9c07-00e68ae6c74c.PDF ─────────┬──────────────────────────────────────────────── 2025-10-28 19:54│菲菱科思(301191):菲菱科思总经理工作细则 ─────────┴──────────────────────────────────────────────── 菲菱科思(301191):菲菱科思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8ea3ee97-012e-44a9-956f-d911ada4d255.PDF ─────────┬──────────────────────────────────────────────── 2025-10-28 19:54│菲菱科思(301191):菲菱科思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 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25周岁的自 然人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 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但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 (四)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 的资料,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监会;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 录; (八) 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 设定的责任;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九)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 ,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及时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十)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十二)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十三)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四)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十五)《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不限于): (一)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二)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八)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十三)亲自行使职责,不得受他人操纵。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 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 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后可由董事会先聘任,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培训 和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五)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 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 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一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9c90ec56-62b8-4e1b-b7ad-9a9bb4dac1a9.PDF ─────────┬──────────────────────────────────────────────── 2025-10-28 19:54│菲菱科思(301191):菲菱科思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 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 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内部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部门 负责人、直接经办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制度。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 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 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2、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预计亏损,实际盈利;预计盈利,实际亏损; 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给出 合理解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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