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89 奥尼电子 更新日期:2026-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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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5:46 │奥尼电子(301189):关于与沐曦股份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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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17:26 │奥尼电子(301189):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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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 │奥尼电子(301189):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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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 │奥尼电子(301189):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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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 │奥尼电子(301189):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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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 │奥尼电子(301189):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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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 │奥尼电子(301189):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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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 │奥尼电子(301189):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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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8:38 │奥尼电子(301189):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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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8:38 │奥尼电子(30118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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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5:46│奥尼电子(301189):关于与沐曦股份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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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属于框架性协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2、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将视与合作方后续项目
的实施情况确定。
一、基本情况概述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3月 30日与沐曦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曦
股份”)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秉承“自愿平等、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就沐曦桌面 A
I工作站等硬件产品进行全方位、多层次、长期稳固的合作,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本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续具体合作项目需另行签署正式业务合同,届时将根据合同金额及性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沐曦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H38T58K
法定代表人:陈维良
注册资本:40,010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498号 8幢19号楼 3层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从事集成电路科技、电子科技、通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网络科技;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
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沐曦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双方未签署过类似协议。沐曦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相关协议约定义务
的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沐曦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在国产算力终端产品领域,甲方(含其关联方)与乙方(含其关联方)建立深度合作关系。依托甲方在 AI算力服务器领域的
自主研发能力和全套智能化生产装备能力,结合乙方全栈高性能 GPU芯片技术,双方联合开发沐曦桌面AI工作站系列产品,包括但不
限于:单卡桌面 AI工作站、双卡桌面 AI工作站、四卡桌面 AI工作站、八卡 AI服务器。合作期内,乙方保证以战略优惠价格优先满
足甲方的 GPU芯片等需求。同等条件下,乙方(含其关联方)优先选择甲方(含其关联方)进行沐曦桌面 AI工作站的硬件开发与制
造合作。合作期内甲方保证以战略最惠价格优先满足乙方的硬件制造需求。
2、基于乙方在高性能 GPU 芯片领域的技术优势,甲方成为乙方的 AI 工作站的开发合作伙伴,双方在AI工作站领域展开深度合
作,共同打造基于乙方GPU产品的 AI工作站产品软硬一体化产品。基于甲方在硬件制造领域多年先进的生产基础与经验,满足乙方在
AI工作站产品领域的产品合作。
3、甲、乙双方在市场拓展、基于乙方 GPU 产品的 AI工作站等产品方面展开市场和销售合作。共同推进基于乙方 GPU产品的 AI
工作站产品的销售。
4、在业务拓展方面,抓住 AI算力推理应用市场爆发窗口期,双方将进一步深化合作探索智能化应用场景,甲方将协助乙方共同
开拓政府项目和行业应用落地及供应保障,特别是在政务、金融、安防、物联网、汽车电子、工控、企业办公、科研教育等行业,展
开深度协作并开发相应算力产品及解决方案,共同参加行业展会或举办联合研讨会,展示联合解决方案,建立行业影响力,尽快签单
典型客户、完成典型案例。
(二)协议期限
如无法律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导致协议终止的情况发生,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合作期满后,双方可就续约事宜另行协商并签订书
面续约协议。
四、签署本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签署本协议有助于公司丰富 AI算力产品矩阵,开拓多行业算力市场,提升公司在国产算力终端领域影响力,进一步强化公司 AI
推理算力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对公司在国产算力终端产品领域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初步协议,签署本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业绩预计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
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将视双方后续开展合作的具体情况而定。
五、重要风险提示
本协议的签署确立了双方战略合作关系,目前双方合作尚处于初步阶段,后续合作的具体实施内容、合作细节及推进进度,均以
双方另行签署的具体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本协议所涉及事项的相关进展,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
本次签署的协议仅为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框架性约定,不涉及具体的交易金额,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
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本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未
来相关人员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协议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0/da99f5c8-b325-4a59-aae0-8ff8bd4c70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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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17:26│奥尼电子(301189):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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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尼电子(301189):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04/9ce0479a-5379-465d-96c5-12d56010ad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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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奥尼电子(301189):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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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尼电子(301189):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2/aaeebb05-1b1b-4243-ac15-0ac998d1c9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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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奥尼电子(301189):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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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尼电子”)于 2026年 2月 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与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
务办理》和《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
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激励对象具备获授股票期权的资格。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2月 12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9名
激励对象授予 12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4.25元/份。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2/f31058cd-bc6a-4f6c-b908-5d6bfabc89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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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奥尼电子(301189):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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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尼电子”)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6年 2月 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
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6年 2月 1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
知时限要求。会议由董事长吴世杰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经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6 年 2月 12 日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00 万份股票期权。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作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
现金管理产品,该额度自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授权期限届满之日(即 2026年 3月 11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2/deb97200-f3b0-4c08-a73b-4ef49579f0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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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奥尼电子(301189):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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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尼电子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
实施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
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
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
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不构成对公司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本所及本所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公司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1. 2026年 1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
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及《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日,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2. 2026年 1月 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6年 1月 24 日至 2026年 2月 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信息进行了内部公示。2026年 2月 5 日,公司披露
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2026年 2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5. 根据股东会的授权,2026年 2月 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6年 2月 12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总人
数为 9人,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20万份,行权价格为 44.25元/份。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44.25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万份
股票期权。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
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前述情形。据此,本所认为,本次
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
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2/f37525ee-3597-4784-b22c-05f91fcaea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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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奥尼电子(301189):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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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尼电子(301189):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2/57c01ce5-531a-4cd7-a047-e40f88c48d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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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奥尼电子(301189):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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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尼电子(301189):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2/510a9e8f-9def-4494-866f-6fb22474b3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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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8:38│奥尼电子(301189):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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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尼电子”)于 2026年 1月 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
6年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6年 1月 2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
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 2025年 7月 23日至 2026年 1月 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了《信息
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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