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86 超达装备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18 18:00 │超达装备(301186):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
│2025-12-18 17:59 │超达装备(30118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
│2025-12-18 17:59 │超达装备(30118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
│2025-12-18 17:59 │超达装备(301186):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
├─────────┼──────────────────────────────────────────────┤
│2025-12-18 17:59 │超达装备(30118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
│2025-12-18 17:59 │超达装备(30118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5-12-18 17:59 │超达装备(30118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
│2025-12-18 17:59 │超达装备(301186):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
│2025-12-18 17:59 │超达装备(301186):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
├─────────┼──────────────────────────────────────────────┤
│2025-12-18 17:58 │超达装备(301186):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
2025-12-18 18:00│超达装备(301186):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作为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装备”、
“发行人”或“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
——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超达装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11 号)
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8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1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1,78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4,065,028.30元(不含税)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7,718,971.70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21 年 12月 1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1)00158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于
以下项目:
序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使用本次募集 项目备案情况 项目环评情况
号 (万元) 资金(万元)
1 汽车大型复杂内外 36,449.45 36,449.45 皋行审备 皋行审环表复
饰模具扩建项目 (2020)47号 (2020)92号
2 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8,061.37 8,061.37 皋行审备 皋行审环表复
(2020)48号 (2020)93号
合计 44,510.82 44,510.82 - -
目前,公司正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周期,部分募集
资金将会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闲置募集资金收益。
(二)投资品种
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现金管理产品品种: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或可转让可提前支
取的产品。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上述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不用于以证券
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1、募集资金
公司拟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 亿元(含 3.50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
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
资行为。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2、自有资金
公司拟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 亿元(含 6.00亿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
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
资行为。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进度,合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适当的现金管理产品并进行认购、赎回安排
,不会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使用期限到期前将及时归还募集资金至专户,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五)实施方式
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公司拟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由公司管理层组织实施具体事宜。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1、募集资金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并严格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自有资金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自有资金监管
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使用及募集资金安全为前提
,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对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能够为公司和
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
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办理相关现金管
理业务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运作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内审部为现
金管理事项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现金管理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资金使用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与检查;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202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3.5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6.0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
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资金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3.5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6.0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202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
过 3.5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6.0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超达装备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人对超达装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9/b4a87022-c0bb-4d30-adab-80ae250557a6.PDF
─────────┬────────────────────────────────────────────────
2025-12-18 17:59│超达装备(30118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
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
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送的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满一年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
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
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9/b9f0fe09-4606-481b-be9c-7d3007115041.PDF
─────────┬────────────────────────────────────────────────
2025-12-18 17:59│超达装备(30118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豁免披露相关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
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
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
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