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62 国能日新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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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7:32 │国能日新(301162):关于参股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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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7:16 │国能日新(301162):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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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8 │国能日新(301162):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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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8 │国能日新(30116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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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8 │国能日新(30116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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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5:56 │国能日新(30116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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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20:22 │国能日新(301162):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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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20:22 │国能日新(301162):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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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20:22 │国能日新(301162):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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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20:22 │国能日新(30116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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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7:32│国能日新(301162):关于参股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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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通过受让老股及现金增资的方式增加对参股公司天津驭能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驭能”)的投资,本次投资金额共计 870 万元,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公
司持有天津驭能的股权将由 19.33%增加至 31.7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
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对外投
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二、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近日,天津驭能已办理完毕上述事项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主要登记信息如下:
1、名称:天津驭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CABL79
3、住所: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旺道 2 号 14 号楼 101 室-13(集中办公区)
4、法定代表人:王炳升
5、注册资本:1,633.3332 万元人民币
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成立日期:2018 年 5 月 22 日
8、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机械设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软件销售,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备查文件
天津驭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b58e26b2-1d56-4305-adbe-c485292885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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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7:16│国能日新(301162):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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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雍正先生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部分
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是否 质押起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股股东或 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为补 始日 用途
第一大股 (股) 比例 比例 售股 充质
东及其一 (%) (%) 押
致行动人
雍正 是 2,100,000 6.54 1.75 否 否 2025/6/ 办理解除质 浙江轻工联 个人
16 押手续之日 典当有限责 融资
任公司
注 1:表中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保留 2 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是因四舍五入导致;
注 2:本次质押的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雍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本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 本次质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股) 比例 押前质 押后质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 押股份 押股份 比例 比例 份限售和 押股份 份限售和 押股份
数量 数量 (%) (%) 冻结、标记 比例 冻结数量 比例
(股) (股) 数量(股) (%) (股) (%)
雍正 32,116,784 26.71 0 2,100,000 6.54 1.75 0 0 0 0
丁江伟 10,780,270 8.97 0 0 0 0 0 0 0 0
合计 42,897,054 35.68 0 2,100,000 4.90 1.75 0 0 0 0
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雍正先生已质押及未质押股份均不涉及股份被冻结的情况;注 2:本公告中所述限售股份不包括高
管锁定股。
三、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雍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 4.90%,雍正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
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平仓风险,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
生变更。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变动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雍正先生出具的《关于股票质押事项告知函》。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443642af-1ea0-4a23-8cef-881d2966d8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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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8│国能日新(301162):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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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日新(301162):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5424337d-f389-4919-83fe-cda66d7d34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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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8│国能日新(30116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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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
监事。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刘可可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外投资暨签署投资协议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签署投资协议的公
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f6dce2ef-c643-4056-8e6e-7ce7e8aa86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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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0:18│国能日新(30116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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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
董事和监事。本次会议于 2025年 6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8 人,实际出席董事 8 人。本次会议由董事
长雍正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同意公司与西藏东润数字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东润”)及其全体股东签订《关于西藏
东润数字能源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 6,250 万元认购西藏东润新增的注册资本,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西藏
东润 20%的股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签署投资协议的公
告》。
该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9ad230f8-8d1e-4281-9e49-400af39fb4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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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5:56│国能日新(30116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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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能日新”)于 2024 年 12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 2024 年12 月 24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25 年度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总计不超过 5 亿元(该担保额度包含公司已审批通过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其中公司拟为资产负债率 70%及以上的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 1.5 亿元,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 3.5 亿元。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66
)。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河源市中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新能源”)的
融资租赁业务新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779.89 万元。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中利新能源与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赢金租”)均不存在关联关
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利新能源相关融资租赁事项的顺利进行,近日公司与永赢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与相
关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项下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前对 本次担保后对
金额 被担保方的担 被担保方的担
保余额 保余额
国能日新 中利新能源 1,779.89 - 1,779.89
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利新能源与永赢金租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质押合同》,将中利新能源下属项目发电设备抵押
及项目应收账款质押给永赢金租。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鸿晟”)与永赢金租签署了
《最高额质押合同》,将日新鸿晟持有的中利新能源股权质押给永赢金租。上述事项已分别履行子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河源市中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200 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张雪辉
4、成立日期:2023 年 12 月 11 日
5、注册地址:河源市紫金县蓝塘镇双兴村一方农牧肉鸽养殖生态园(仅供办公场所使用)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
热发电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计算器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
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晟持有中利新能源 100%股权。
8、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未审
计) 计)
资产总额 3,388,598.60 188.04
负债总额 3,412,692.03 200.00
净资产 -24,093.43 -11.96
项目 2025 年 1 月-3 月 (未审 2024 年 1 月-12 月 (未审
计) 计)
营业收入 - -
利润总额 -24,081.47 -11.96
净利润 -24,081.47 -11.96
9、经公司核查,上述被担保主体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保证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河源市中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公证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
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永赢金租依据主合同享有的全部债权,其中,租金初始金额为 17,798,934.56 元及相应租息。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
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抵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抵押人:河源市中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抵押物: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
(4)抵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租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
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其他
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5)抵押期限:与主合同期限保持一致。
3、《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出质人:河源市中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项目应收账款
(4)质押担保范围:出质人在主合同项下应支付的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其他应付款
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5)质押期限:与主合同期限保持一致。
4、《最高额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出质人: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中利新能源 100%股权
(4)质押担保范围:基于主合同项下应支付的租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债务人其他应付款项。
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5)质押期限:被担保的全部债权清偿完毕后终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累计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5 亿元(该担保额度包含公司已审批通过且仍在
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43.20%。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中利新能
源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7,820.2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24.0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涉及对公司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担保的目的及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本次被担保对象中利新能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生
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能够有效促进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因此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永赢金租签订的《保证合同》;
2、中利新能源与永赢金租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3、日新鸿晟与永赢金租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9dd378ba-51f1-4b25-85cd-6fb1d52443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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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20:22│国能日新(301162):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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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委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作为发行人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24年10月8日出具了《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于2024年12月9日出
具了《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合称“已出具文件”)。对于上述已出具文
件中已经表述的部分,本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本所在已出具文件作出的声明和释义均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就发行人因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本次发行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本次发行方案中关于“定价基
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的规定如下:
(一)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确定的发行价格为37.57元/
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前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
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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