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57 华塑科技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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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7:06 │华塑科技(301157):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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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华塑科技(301157):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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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10 │华塑科技(30115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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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28 │华塑科技(30115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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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28 │华塑科技(30115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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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00 │华塑科技(301157):中信证券关于华塑科技2024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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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00 │华塑科技(301157):中信证券关于华塑科技2024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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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8:29 │华塑科技(301157):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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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5:52 │华塑科技(301157):关于举行2024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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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0:46 │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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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7:06│华塑科技(301157):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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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杨冬强先生函告,获悉其所持公司的部分股份
办理了质押业务,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控股股 本次质押 占其所持 占公司 是否为限 是否为 质押起始 质押 质权 质押用
称 东 数量(股 股份(含 总 售股 补 日 到 人 途
或第一大股 ) 间 股本比 (如是, 充质押 期日
东及 接持股) 例 注明
其一致行动人 比
例 限售类型
)
杨冬强 是 1,200,00 9.51% 2.00% 是(首发 否 2025-07- 至解 中原 置换存
0 前限 29 除 信 量
售) 质押 托有 融资及
登 限 持
记之 公司 股企业
日 生
止 产经营
合计 - 1,200,00 9.51% 2.00% - - - - - -
0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 持股( 本次质押 本次质押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称 量 含 前 后 股 股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押
(含间 间接持 质押股份 质押股份 份(含间 本比例 份限 押 份 股
接 股)比 数 数 接 售和冻结 股份比 限售和冻 份比例
持股) 例 量(股 量(股) 持股)比 、标 例 结
) 例 记数量( 数量(股
股) )
杨冬强 12,618, 21.03% 0.00 1,200,00 9.51% 2.00% 1,200,000 100.00 11,418,8 100.00%
8 0 % 89
89
李明星 12,618, 21.03%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12,618,8 100.00%
8 89
89
杨典宣 12,564, 20.94%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12,564,2 100.00%
2 86
86
合计 37,802, 63.00% 0.00 1,200,00 3.17% 2.00% 1,200,000 100.00 36,602,0 100.00%
0 0 % 64
64
注 1: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杨冬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139,900 股;李明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139,900 股;杨典
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102,370 股。此外,杨冬强先生还通过杭州皮丘拉控股有限公司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恒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478,989 股;李明星先生还通过杭州皮丘拉控股有限公司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恒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478,989 股;杨典宣先生还通过杭州皮丘拉控股有限公司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恒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461,916 股。
注 2 上表中“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标记数量”和“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中限售部分为首发限售股。
注 3:本公告中数据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方式计算所致。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股份质押系实际控制人之一杨冬强先生用于置换存量融资及持股企业生产经营,质押融资不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
相关需求,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所质押的股份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杨冬强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冬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含间接持股)数量比例未
达到或超过 50%。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冬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
未出现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5、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3、实际控制人之一杨冬强先生出具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f693c761-3e6e-4a6a-8319-12e0bb5589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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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华塑科技(301157):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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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0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6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分红 2
.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000,000 元。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
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2、自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保持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
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05月 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05月 2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05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5月 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
1 08*****293 杭州皮丘拉控股有限公司
2 03*****910 李明星
3 03*****578 杨冬强
4 03*****290 杨典宣
5 08*****412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05 月 19 日至登记日:2025 年05月 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不低于发行价。
根据上述承诺,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的调整。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50号 3幢 2、3层(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3、咨询联系人:胡瑞芳
4、咨询电话、传真:0571-88968260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76e3ae44-97f9-4d5e-baef-5a021a593b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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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10│华塑科技(30115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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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b9a7806c-ed04-4bb8-a379-6c66bc11ea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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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28│华塑科技(30115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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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
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
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了《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5月 15日 14:30在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杨冬强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明星先生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9,339,9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66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4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757,2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5955%。以上通过网
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5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2,097,21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620%。其中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49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4,579,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3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以现场和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
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
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
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关于 2025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0.0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0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 9、议案 10 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中,第 7 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
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4eefb997-ecc9-45dd-b3a2-c890e30e3c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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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28│华塑科技(30115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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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74a90b0d-c58a-4aa7-8f97-ceac461396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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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00│华塑科技(301157):中信证券关于华塑科技2024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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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中信证券关于华塑科技2024年度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3/a0cf29e9-2041-49a2-86e7-b40685605f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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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00│华塑科技(301157):中信证券关于华塑科技2024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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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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