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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37(哈焊华通)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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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137 哈焊华通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12 21:00 │哈焊华通(301137):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 │2025-12-12 20:59 │哈焊华通(301137):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2 20:59 │哈焊华通(30113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2 20:59 │哈焊华通(301137):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 │2025-12-12 20:59 │哈焊华通(301137):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2 20:59 │哈焊华通(301137):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 ├─────────┼──────────────────────────────────────────────┤ │2025-12-12 20:59 │哈焊华通(301137):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2 20:59 │哈焊华通(30113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 │2025-12-12 20:59 │哈焊华通(301137):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2 20:59 │哈焊华通(301137):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 2025-12-12 21:00│哈焊华通(301137):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哈焊华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哈焊华 通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128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45.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5.37元,募 集资金总额698,618,758.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7,639,206.3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0,979,551.66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3月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中汇会验[2022]0867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 根据《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 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备注 1 高品质焊丝智能生产线建设项 41,284.00 41,284.00 尚 未 实 施 目 完成 2 特种高合金焊丝制备项目 10,000.00 10,000.00 本次结项 3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5,000.00 5,000.00 本次结项 合计 56,284.00 56,284.00 三、募投项目结项及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一)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为“特种高合金焊丝制备项目”及“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截至2025年12月12日,本次结项募投项 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具体使用及预计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 累计使用募集资 利息及现金管理 节余募集资金金 待支付款 资金额(A) 金金额(B) 收益扣除手续费 额(D=A+C-B) 项(E) 净额(C) 特种高合 10,000.00 7,246.10 432.53 3,186.43 625.25 金焊丝制 备项目 工程技术 5,000.00 4,685.00 146.73 461.73 315.05 中心建设 项目 合计 15,000.00 11,931.10 579.26 3,648.16 940.30 注 1:待支付款项为预计数,包括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及质保金等,可能因最终结算金额的变化而有所调整,最终 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 注 2: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不包含公司尚未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最终以结转时该项目的募集资金实际余额为 准。 (二)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和保证项目质量的提前下, 本着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成本控制、监督和管理,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形成了资金节余。此外,本次 结项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中包括铺底流动资金、尚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或期限的部分合同尾款及质保金等待支付款项。 同时,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获得了一定收益及存款利息收入。 四、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拟将两个募投项目予以结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3,648.16万元(截 至2025年12月12日,最终以结转时该项目的募集资金实际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本次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 止。 同时,基于管理需要,两个募投项目存在部分合同尾款及质保金等待支付款项尚未支付,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全部转出完毕后,剩 余待支付款项将以自有资金支付。 (二)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及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合理谨慎决 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不会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核查意见 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本次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两个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批程 序合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6e762bf7-2ee7-40d7-a2bd-e246f277902e.PDF ─────────┬──────────────────────────────────────────────── 2025-12-12 20:59│哈焊华通(301137):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年度 报告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 使职权。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及时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如有必要,公司应安排独 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保持对相关事项的关注和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 第五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具 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 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年审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 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 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会计师见面会,与 年审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四)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 、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 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审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报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 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和年度 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12e94ad6-5c64-4abe-9d15-70c2bd6125c0.PDF ─────────┬──────────────────────────────────────────────── 2025-12-12 20:59│哈焊华通(30113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哈焊华通(30113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1d436232-4e74-493c-823f-f03d65804d5b.PDF ─────────┬──────────────────────────────────────────────── 2025-12-12 20:59│哈焊华通(301137):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哈焊华通(301137):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df4d85ef-cd56-42d1-8d21-e4a47122aaaf.PDF ─────────┬──────────────────────────────────────────────── 2025-12-12 20:59│哈焊华通(301137):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建立防范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 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 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 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中所称子公司亦仅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或者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 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除本章第五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 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 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发 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内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 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经理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财务部、内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 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 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其关 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 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签署的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 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第十五条 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实施“占用即冻结”机制 ,即发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侵占公司资金,经公司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大股东所 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在限定时间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变现大股东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当日, 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占用资金者名称、占用资金金额、占用时间、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情况的,财务负责人还应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前述侵占行 为的情节。 (三)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大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大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四)对于发现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 聘。 (五)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出限期清偿的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若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清 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金,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 十六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 告。 第十七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 上市公司资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作出决议,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出 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大股东人及其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 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违规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 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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