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32 满坤科技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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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9:32 │满坤科技(301132):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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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满坤科技(301132):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 │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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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满坤科技(30113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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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满坤科技(30113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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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满坤科技(30113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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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满坤科技(30113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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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满坤科技(301132):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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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满坤科技(301132):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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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满坤科技(30113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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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满坤科技(30113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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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9:32│满坤科技(301132):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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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
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伟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伟仁达”)申请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担保。在前述额度范围内,实际授信、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上述授信及担保事项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
新的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
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伟仁达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授信协议》,招商
银行深圳分行向伟仁达提供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时,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
上述事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 万元。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伟仁达科技有限公司(GRAND HOPE TECHNOLOGY CO.,LIMITED)
2、成立日期:2017 年 12 月 5 日
3、注册地点:香港金钟金钟道 89 号力宝中心第一座 10 楼 1003 室
4、法定代表人:洪俊城
5、注册资本:3,000 万港元
6、主营业务:从事印制电路板的销售业务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 100%的股权
8、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9、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96,392,108.31
负债总额 66,429,032.05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流动负债总额 66,429,032.05
净资产 29,963,076.26
项目 2024 年(经审计)
营业收入 28,246,057.68
利润总额 1,121,783.53
净利润 1,120,916.68
10、经查询,伟仁达信用良好,不存在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伟仁达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最高限额:人民币 3,000 万元
保证范围: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
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
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责任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受
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 1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65%;本次新增担
保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0%。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情形,亦无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公司子公司伟仁达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授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15a394d7-16bf-464a-b481-11b15451d0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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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满坤科技(301132):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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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满坤科技”)于 2025 年 7月 29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规定及公司 20
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报
告。
2、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1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
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3 年 9 月 19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5、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6、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
出具相应报告。
7、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事由
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披露
了《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148,086,249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1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62,048,138.33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
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14.01元/股。
综上,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14.43元/股调整为14.01元/股(限制性股票最初授予价
格为14.84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事项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3-236 号),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12.68 亿元
,较 2022 年同期增长 21.68%。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
到基准值,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上市流通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5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55.8032万股由公司作废,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 30.494 万股由公司作废。作废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48.4781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28.494 万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公司上述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满坤科技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2、满坤科技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满坤科技本次作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bde6c528-ab97-4df5-973b-f463ead91e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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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满坤科技(30113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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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
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
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会,以决议方式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
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
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
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e4578988-63d7-4e58-b39e-4e0af2afeb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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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满坤科技(30113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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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坤科技(30113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4336b066-3871-42b3-b1ea-c04a6aec17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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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满坤科技(30113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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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坤科技(30113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fd669e96-3d9b-4947-a379-9778819064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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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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