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18 恒光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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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2:24 │恒光股份(30111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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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2:24 │恒光股份(30111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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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2:24 │恒光股份(301118):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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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7:02 │恒光股份(301118):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 │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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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恒光股份(301118):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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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00 │恒光股份(301118):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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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00 │恒光股份(30111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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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00 │恒光股份(30111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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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00 │恒光股份(301118):恒光股份章程(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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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6:02 │恒光股份(301118):关于举行2024年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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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2:24│恒光股份(30111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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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5%以上股东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和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
和持续经营。
3、本次权益变动后,5%以上股东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从 11,560,000 股减少至 11,039,9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从 10.8372%减少至 9.9999%,权益变动后的合计持股比例触及 5%的整数倍。
近日,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湘江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4月 9日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公司实施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 6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了共计 3,205,000 股股票,上述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上市日为 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总股本由106,670,000 股变更为 109,875,000 股,湘江投资持有公司权益比例由 10.8372降
至 10.5210%。
公司于 2025年 3月 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票的议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25,000 股,上述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 年 3 月 27 日在深
交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为 109,875,000 股变更为110,400,000股,湘江投资持有公司权益比例由 10.5210%降至 10.4710%。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湘江投资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
易日后的 3 个月内(2025 年 5月 14 日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30 万股,即不
超过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2.99%。湘江投资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520,100 股。
股东名称 变动方式 变动期间 变动股数 变动比例(%)
(股)
湘江投资 因上市公司2024 2024 年 5 月 - 0.3161
年限制性股票激 29日
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股份登记上市
使得公司总股本
增加从而导致被
动稀释
因上市公司2024 2025 年 3 月 - 0.0500
年限制性股票激 27日
励计划预留授予
的股份登记上市
使得公司总股本
增加从而导致被
动稀释
通过集中竞价交 2025 年 6 月 520,100 0.4711
易方式减持股份 12日
,导致持股数量
和持股比例减少
合计 520,100 0.8373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湘江投资 合计持有股份 11,560,000 10.8372 11,039,900 9.9999
其中:无限售 11,560,000 10.8372 11,039,900 9.9999
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 - - - -
份
二、其他说明
1、5%以上股东湘江投资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
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减持事项已按照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减持计划一致。
3、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在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湘江投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于 2025年 4月 17日披露的 5%以上股东湘江投资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
划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00fab4c0-73c7-42ea-87b6-5d475d1ddb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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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2:24│恒光股份(30111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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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光股份(30111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6025dc59-cc4a-4c7d-b697-bdca565d58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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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22:24│恒光股份(301118):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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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恒光股份”)于2025年4月1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公司董事、副总裁
兼董事会秘书朱友良先生、公司财务总监谭艳春女士分别计划于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
司股份不超过115,930股(即不超过当时总股本的0.1050%)、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6,125股(即不超过当时总股本的0.0961%)。若
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当前,上述股东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股) (股) (%)
朱友良 集中竞价 2025年6月4 22.6702 113,000 0.0124%
交易 日至2025年6
月13日
谭艳春 集中竞价 2025年5月7 21.4409 104,125 0.0943%
交易 日至2025年6
月13日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称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股) (%) (股) (%)
朱友良 合计持有股份 463,750 0.4201% 350,750 0.3177%
其中:无限售条 106,876 0.0968% 2,938 0.0027%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 356,874 0.3233% 347,812 0.3150%
份
谭艳春 合计持有股份 424,500 0.3845% 320,375 0.2902%
其中:无限售条 56,125 0.0508% 0 0%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 368,375 0.3337% 320,375 0.2902%
份
注 1: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注 2:除上述披露的减持情况外,本次减持前后持有
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和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系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朱友良先生、谭艳春女士此次减持计划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的相关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和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规行为。
3、截至本公告日,朱友良先生、谭艳春女士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4、朱友良先生、谭艳春女士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
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朱友良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
2、谭艳春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f0961d52-4c8c-49ad-a305-f3174138d7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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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7:02│恒光股份(301118):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
│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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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光股份(301118):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
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6/c2b18914-2f1b-455a-88d5-f625305588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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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恒光股份(301118):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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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
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5月 15日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如下:以截至 2025年3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10,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5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3,800,000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若利润分配方案
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0,4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250000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1.125000 元;持有首发
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5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125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月 23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5月 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5月 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5月 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13 湖南洪江恒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00*****561 曹立祥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16日至登记日:2025年 5月 2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相关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后,结合以前年度的权益分派调整事项,上述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相应调整为不低于21
.33元。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根据《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式及程序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岩门 01 号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朱友良、张骏龑
咨询电话:0745-7695232
传真电话:0745-7695064
八、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e4612bab-477e-4217-a2de-e6c3f73e88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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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00│恒光股份(301118):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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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光股份”)于 2025 年4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5年 5月 15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及 19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对
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未达到 100%,合计回购注销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36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将由 110,400,000股减少至 110,196,4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110,400,000元减少为 110,196,400元。上述事项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
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
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
,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
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岩门 01号。
2、申报时间:2025 年 5 月 15 日起 45 天内 9:0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部门:财务部
4、联系电话:0745-7695668
5、传真:0745-7695064
6、邮箱: sd@hgkjgf.com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中心发出日为准;
(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邮件日为准,请在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5ac584eb-bd0f-41f4-8ba0-3a3645c8bf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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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00│恒光股份(30111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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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一)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
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
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于此,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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