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17 佳缘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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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9 │佳缘科技(301117):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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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9 │佳缘科技(301117):《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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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7 │佳缘科技(301117):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信用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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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6 │佳缘科技(301117):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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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1:42 │佳缘科技(301117):中信证券关于佳缘科技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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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2 │佳缘科技(30111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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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1 │佳缘科技(30111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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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8 │佳缘科技(301117):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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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7 │佳缘科技(301117):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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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47 │佳缘科技(301117):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及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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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9│佳缘科技(301117):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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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缘科技(301117):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4263ff5c-a39a-4300-b1ef-13c88d252e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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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9│佳缘科技(301117):《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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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缘科技(301117):《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526cd826-5477-48b3-8c75-0e73c68b81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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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7│佳缘科技(301117):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信用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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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计提信用减
值损失、资产减值准备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的概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对截至2025年9月30日,合
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
,判断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确定了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项目。
根据评估和分析的结果判断,计提2025年前三季度各项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共计13,008,086.08元,如表所示:
类别 项目 计提减值损失金额(元)
信用减值损失 应收账款减值损失 13,360,790.01
其他应收款减值损失 139,122.75
应收票据减值损失 -730,061.08
小计 12,769,851.68
资产减值损失 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324,618.57
存货跌价损失 -86,384.17
小计
合计 13,008,086.08
二、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
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
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
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通常逾期超过30日,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
未显著增加。
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对于租赁应收款,公司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长期应收款,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
计量其损失准备。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
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和计提方法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 银行及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账款组合一 应收一般客户
应收账款组合二 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其他应收款组合一 合并关联方往来
应收票据组合 银行及商业承兑汇票
其他应收款组合二 押金及保证金
其他应收款组合三 备用金及借款
其他应收款组合四 代收代付款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
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期天数与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
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参照以上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有关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
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
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
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
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
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
价格为基础计算。
存货跌价准备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
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
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
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
者资产组组合。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
,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
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首
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
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2025年前三季度计提减值损失共计13,008,086.08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使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合并利润表
利润总额减少13,008,086.08元,相应减少净利润11,038,261.67元,并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0,551,917.38元。本
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本公司本次计提2025年前三季度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是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遵循谨慎性、合理性原则,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f6cabb73-7c30-4f3f-95e4-688469562a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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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6│佳缘科技(301117):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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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星期一)16:00在成都市高新区天辰
路333号公司一楼1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0月24日通过电话、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
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进女士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
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编制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会同意对外披露《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42d9650e-d187-4496-b894-bb3661c597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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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1:42│佳缘科技(301117):中信证券关于佳缘科技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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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缘科技(301117):中信证券关于佳缘科技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9/a2f0de54-2a88-48ec-9f89-6324921515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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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2│佳缘科技(30111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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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38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50229-0001号
致: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12日召开。北
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林培伟律师、龚东旭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5年 8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
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9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且公司已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2日(星期五)14:50 在成都市高新区天辰路 333号公司一楼 1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2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2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
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进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775,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4.0189%。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427,64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496%。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7,88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3%。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775,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189%。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
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一)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
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
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55,50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80%;反
对 96,0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376%;弃权 24,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4%。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
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佳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见证律师:
林培伟
见证律师:
龚东旭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2ec0fb13-75f9-4f9a-8ff0-c7a52ba854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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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1│佳缘科技(30111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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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进女士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14:5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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