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12 信邦智能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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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46 │信邦智能(301112):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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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46 │信邦智能(30111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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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37 │信邦智能(301112):关于举办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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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34 │信邦智能(301112):中信证券关于信邦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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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34 │信邦智能(301112):中信证券关于信邦智能2025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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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34 │信邦智能(301112):中信证券关于信邦智能2025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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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3:01 │信邦智能(301112):信邦智能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 │案)摘要(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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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3:01 │信邦智能(301112):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
│ │说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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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3:01 │信邦智能(301112):信邦智能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 │案)(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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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2:58 │信邦智能(301112):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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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46│信邦智能(301112):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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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年 5月20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号耀中广场 B座 1716室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
次股东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2026年4月29日,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5:00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耀中广场B座1716室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
长李罡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经
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74,009,791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67.119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经办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1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9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8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 总体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74,107,391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67.2075%。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 《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74,079,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1%;反对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79%;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385%;反对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15%;弃
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 《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74,082,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1%;反对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39%;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91%;反对 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09%;弃
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74,079,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1%;反对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79%;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385%;反对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15%;弃
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46a9653e-c157-4185-9290-dc832fa0b1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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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8:46│信邦智能(30111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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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罡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5月 20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20 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号耀中广场 B座 1716室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74,107,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
.20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74,009,7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7.11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9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5%。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 32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97,7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 1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1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9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85%。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74,079,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 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385%;反对 28,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6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74,08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1%;反对 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091%;反对 25,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90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74,079,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 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385%;反对 28,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6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坚鑫、何安琪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9a784ad4-a46e-407f-95a3-429ad468f5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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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37│信邦智能(301112):关于举办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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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19日(星期二)15:00-17:00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会 议 问 题 征 集 : 投 资 者 可 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前 访 问 网 址(https://eseb.cn/1y2bX3vGxck)或使用微信
扫描下方小程序码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6年 4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
《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发展战略等情况,公司定于 2026年 5月 19日(星
期二)15:00-17:00在“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举办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一、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19日(星期二)15:00-17:00
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二、参加人员
出席本次 2025 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董事长李罡先生,总经理余希平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雷先生,财务总
监朱剑超先生,独立董事刘儒昞先生,保荐代表人张伟鹏先生(如遇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三、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 资 者 可 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15:00-17:00 通 过 网 址(https://eseb.cn/1y2bX3vGxck)或使用微
信扫描下方小程序码即可进入参与互动交流。投资者可于 2026年 5月 19日前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
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四、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刘慎懿
电话:020-88581808
传真:020-88581861
邮箱:IR@uf.com.cn
五、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或易董 app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b592f4a9-f7d5-4aac-a4d4-356d72d4ec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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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34│信邦智能(301112):中信证券关于信邦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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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6年 5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罡
证券简称 信邦智能
证券代码 301112.SZ
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 6月 29日
股票上市地 深交所创业板
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资本 110,266,600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
电话号码 86-20-88581808
电子邮箱 IR@uf.com.cn
官网 www.uf.com.cn
经营范围 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机械零
件,零部件加工;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
业机器人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喷枪及类似器具制造;
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金属
加工机械制造;模具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模具
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伺服控制机构制造;涂装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电气
设备修理;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机
械设备研发;民用航空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智能机
器人销售;伺服控制机构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
液气密元件及系统销售;涂装设备销售;气压动力机械
及元件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
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
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
销售;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货物
进出口.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52
号)同意注册,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信邦智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566,650股,发行价格为 27.53元/股,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890.99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
资金金额为 67,891.98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2年 6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1200462_G01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
,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中信证券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对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
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相关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中信证券的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信证券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
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中信证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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