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03 何氏眼科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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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10 │何氏眼科(301103):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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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10 │何氏眼科(301103):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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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10 │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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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10 │何氏眼科(301103):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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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10 │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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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10 │何氏眼科(30110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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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7:58 │何氏眼科(301103):中原证券关于何氏眼科2025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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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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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5:42 │何氏眼科(301103):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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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7:22 │何氏眼科(30110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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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10│何氏眼科(301103):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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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辽宁何氏眼
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年 12月 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40名激励对象授予 51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同意以 13.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5/9ee8df3a-d535-4f8b-9def-6fcb731071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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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10│何氏眼科(301103):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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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理离任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何伟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的申
请,为了顺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 10月修订)》做好分权安排并确保公司独立的相关要求,同时结合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
,需要战略决策与经营管理合理分工,何伟先生将更专注于履行董事长职责,集中精力统筹公司长期战略规划与发展方向,进一步优
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何伟先生辞去
总经理职务后,仍继续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何伟先生
原定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其辞职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何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327,379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146,921 股,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何伟先生离任后继续担任董事长等职务,并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二、总经理聘任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25年 12月 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经董事长何伟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何星
儒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何星儒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履职能力和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5/31bbca80-5303-4a01-9781-f43d198feb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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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10│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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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氏眼科”或“公司”)委
托,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
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何氏眼科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何氏眼科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
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
件和何氏眼科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辽宁
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 9月 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核查意见。
2、2025 年 9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
公示,于 2025年 10月 14日发表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同日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
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25年 12月 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满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董事会审议确认,首次授予条件已满足。
三、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具体授予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定本次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25年 12月 5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510.00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240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13.00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次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公
股票数量(万股) 划拟授予权益 告之日公司总股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510.00 80.06% 3.23%
(240人)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七)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安排符
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履行了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授予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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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10│何氏眼科(301103):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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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301103):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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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10│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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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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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10│何氏眼科(30110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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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30110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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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7:58│何氏眼科(301103):中原证券关于何氏眼科2025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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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301103):中原证券关于何氏眼科2025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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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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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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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5:42│何氏眼科(301103):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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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出具的
《关于更换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中原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为封江涛先生和钟坚刚先生,现因封江涛
先生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上述项目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中原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铁维铭先生接替封江涛先生担任贵公
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变更不影响中原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为铁维铭先生和钟坚刚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公司董事会对封江涛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33a17143-0910-4865-9b1e-66d27cb889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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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7:22│何氏眼科(30110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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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何氏眼科”)于2025 年 7月 1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股东先进
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先进制造基金”本)公计司划及在董本事公会告全披体露成之员日保起证十公五告个内
交容易与日信后息的披三露个义月务内人(提即供2的02信5息年一7致月。22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1 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3,106,074 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的 2%)。
近日,公司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
毕。本次先进制造基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321,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0%,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的 0.21%。现将上述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2、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 减持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剔除公司回
称 方式 (元/股) (股) 购专用账户股
份数量后总股
本比例
先进制 集中 2025年 7月 23日至 23.34 321,800 0.21%
造基金 竞价 2025年 9月 8日
(注:上表数据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2、本次减持计划前后持股情况
股 股份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东 性质 股数 占总 占剔除公 股数 占总 占剔除公
名 (股) 股本 司回购专 (股) 股本 司回购专
称 比例 用账户股 比例 用账户股
份数量后 份数量后
总股本比 总股本比
例 例
先 合 计 10,651,667 6.74% 6.86% 10,329,867 6.54% 6.65%
进 持 有
制 股份
造 其中: 10,651,667 6.74% 6.86% 10,329,867 6.54% 6.65%
基 无 限
金 售 条
件 股
份
有 限 / / / / / /
售 条
件 股
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先进制造基金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先进制造基金在本次减持前已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了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日,先进制造基金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本
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减持情况。
三、备查文件
1、先进制造基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1/c09d1e4a-6a67-4846-882e-549f9db5fc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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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20:24│何氏眼科(30110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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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30110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0/ff88511e-99ba-4790-be5c-e90163ab00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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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20:24│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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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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