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87 可孚医疗 更新日期:2025-09-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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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可孚医疗(301087):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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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可孚医疗(301087):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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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 │可孚医疗(301087):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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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17 │可孚医疗(301087):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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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16 │可孚医疗(301087):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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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16 │可孚医疗(301087):关于参加2025年湖南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半年度业绩说明会活动│
│ │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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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20 │可孚医疗(30108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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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20 │可孚医疗(30108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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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20 │可孚医疗(301087):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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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20 │可孚医疗(301087):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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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可孚医疗(301087):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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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孚医疗”)的委托,作为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4年考核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
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
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
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
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律师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在
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
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批准与授权
1、2024年3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4年 3月 1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 3月 21日,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4年 3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4 年 7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25年 3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5 年 4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8、2025年 8月 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9、2025 年 9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相关事项的调整情况
1、调整事项及原因
公司于 2025年 9月 10日召开了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实
施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分
红 6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权益分派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金额为0.
5836290 元/股(含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5年 9月 19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公司根据相关
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2、调整的方法和结果
1、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2、根据上述调整方案,公司 2024年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如下:
类别 调整前价格(元/股) 调整后价格(元/股)
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 13.68 13.10
2025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部分的 308名激励对象于自愿限售期满时办理第
一期归属事宜,授予价格为 14.85元/股,目前尚未办理完成。因此,根据《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拟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13.10元/股。
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范围内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2024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本次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两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0/37291f08-3e06-4b07-a789-ad7b98d356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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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可孚医疗(301087):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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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12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于 2025年 9月 19日上午9:3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
议由董事长张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于 2025年 9月 10 日召开了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以实施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分红 6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权益分派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金
额为0.5836290 元/股(含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已于 2025年 9月 19 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首次及预留)由13.68元/股调整为 13.10元/股。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
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4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公司董事张志明先生、薛小桥先生、贺邦杰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0/56e39ef5-e81c-4f2d-af71-40026aa006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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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00:00│可孚医疗(301087):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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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 3月 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等议案。
2、2024年 3月 5日至 2024年 3月 14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
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 2024年 3月 16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年 3月 21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5、2024 年 7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报告。
6、2025 年 3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
报告。
7、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相应报告。
8、2025年 8月 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报告。
9、2025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5年 9月 10日召开了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实
施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分
红 6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权益分派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金额为0.
5836290 元/股(含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5年 9月 19 日实施完毕。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公司
根据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2、根据上述调整方案,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如下:
类别 调整前价格(元/股) 调整后价格(元/股)
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 13.68 13.10
2025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部分的 308名激励对象于自愿限售期满时办理第
一期归属事宜,授予价格为 14.85元/股,目前尚未办理完成。因此,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拟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13.10元/股。
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范围内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0/7f06ffb4-811a-490d-ae62-85840e9b01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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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17│可孚医疗(301087):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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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5,699,731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
分派将以公司目前总股本208,897,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5,699,731股后的总股本203,197,269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6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含税)=203,197,269股×6元÷10股=121,918,361.40元,不
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实施权益分派后,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 10股现金分红金额=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含税)÷公司总股
本(含回购股份)×10 股=121,918,361.40元÷208,897,000股×10股=5.836290元(保留六位小数,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分红(
含税)0.5836290元。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除息参考价=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5836290元/股(按总股
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四舍五入)。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于 2025年 9月 10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
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分红 6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从方案公告日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股本发生变动的,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
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公司回购注销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对应的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 195,000股,并已完成回购注销手续。根据上述方案中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208,897,000股扣减 5
,699,731股后 203,197,269股为基数进行权益分派。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发放范围: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5,699,731 股后的203,197,2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6.00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
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5.4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1.20元
;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6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5,699,731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
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9月 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9月 19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9月 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5,699,731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9月 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24 长沙械字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2 03*****301 张敏
3 08*****892 长沙科源同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3*****016 张志明
5 03*****454 聂娟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 9月 11日至登记日:2025年 9月 1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实施权益分派后,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 10股现金分红金额=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含税)÷公司总股
本(含回购股份)×10 股=121,918,361.40元÷208,897,000股×10股=5.836290元(保留六位小数,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分红(
含税)0.5836290元。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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