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86 鸿富瀚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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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14 │鸿富瀚(30108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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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14 │鸿富瀚(30108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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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14 │鸿富瀚(30108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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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14 │鸿富瀚(30108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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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14 │鸿富瀚(30108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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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14 │鸿富瀚(30108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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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14 │鸿富瀚(301086):年度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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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14 │鸿富瀚(30108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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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14 │鸿富瀚(30108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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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14 │鸿富瀚(30108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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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14│鸿富瀚(30108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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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的高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辅
助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计划
或方案;
(二)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对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
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经全体委员同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召开紧急会议,会议通知可以不受上款时间限制。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通讯、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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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14│鸿富瀚(30108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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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
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二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
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
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非职工
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
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
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非职工代表董
事人数的乘积。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
某一位或几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
某一个或某几个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
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
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
,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
者时,该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本次不得当选。第十七条 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当选人数低于应选董事人数,或基于本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导致当选人数低于应选董事人数时:
(一)若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则缺额由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
(二)若已当选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
、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
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修改内容适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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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14│鸿富瀚(30108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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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瀚(30108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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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14│鸿富瀚(30108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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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瀚(30108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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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14│鸿富瀚(30108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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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瀚(30108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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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8:14│鸿富瀚(30108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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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20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20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1月 14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11月 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拓新路 11号鸿富瀚科技大楼1栋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记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制定或废止部分需股东会审议的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
对象的子议
案数(14)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关于修订<年度报告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关于修订<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9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0 《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1 《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2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3 《关于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4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
的议案》 (3)人
5.01 选举张定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累积投票提案 √
5.02 选举李文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累积投票提案 √
5.03 选举邱创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
议案》 (3)人
6.01 选举刘善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累积投票提案 √
6.02 选举李宇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累积投票提案 √
6.03 选举邓锋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累积投票提案 √
2、议案披露情况
上述审议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5 年 11月 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资料完备。
3、其他说明:
(1)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2)议案 5.00、6.00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其中,应选非独立董事 3人、独立董事 3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
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上述议案 1.00、2.01、2.02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4)上述议案 4.00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且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5)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 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
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登记: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传真或信
函请于2025年11月19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时间:2025年11月19日(星期三)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2. 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拓新路11号鸿富瀚科技大楼1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3. 注意事项:
(1)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附件2)必须出示原件
;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一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不接受电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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