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76 新瀚新材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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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00 │新瀚新材(301076):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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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1 │新瀚新材(301076):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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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1 │新瀚新材(301076):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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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1 │新瀚新材(301076):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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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9:06 │新瀚新材(301076):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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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37 │新瀚新材(301076):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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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新瀚新材(301076):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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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新瀚新材(301076):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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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新瀚新材(301076):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
│ │归属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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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新瀚新材(301076):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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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00│新瀚新材(301076):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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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公司因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为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泰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泰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
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
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大厂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8月17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1〕268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00元,募集资金
总额人民币6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524.15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475.85万元。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27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于2021年9月27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15-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重新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4月23日,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32050159533600002587 5.26
有限公司 江北新区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 512907138010234 24.57
桥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3070078801700000487 7,692.24
南京大厂支行
合计 7,722.07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有关各方:
甲方: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大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建设研发
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
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凯、王银龙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
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
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tangk
@citics.com。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
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
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
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
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6577c825-7b71-49dc-983e-5fa9186f26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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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1│新瀚新材(301076):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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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
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黄和发先生因在公司连续任职届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独立董事
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的规定,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
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 2026年 4月 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唐婉虹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股东会选举通过后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
委员,任期自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6年 5月 18 日召开的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唐婉虹
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时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补选董事后,公司董事会董事的组成和人数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a104a7ff-652a-48f6-8f9f-a7c5608230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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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1│新瀚新材(301076):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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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18日(星期一)14:5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 5月 18日(星期一)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18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罐区南路 86号公司 A1楼四楼会议室
4、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
5、 召集人: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董事长严留新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6人,代44.35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3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742,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4,881,200股的 6.1427%。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742,42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4,881,200股的 6.14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4,881,200 股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742,42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4,881,200股的 6.1427%。
(三)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203,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6%;反对 64,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4%;弃权 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640,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511%;反对 64,83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035%;弃权 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454%。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裴礼镜、刘广杰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fcc20549-2f33-4318-a74e-a7355af9a2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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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6:51│新瀚新材(301076):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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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
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年4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18日下午 14:50在江苏省南京化学
工业园区罐区南路 86号公司A1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 5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1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 15天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
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为 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7,562,7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3517%。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742,4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42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所反映的投票股东的身份进行了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203,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46%;反对 64,8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4%;弃权 3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640,4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
511%;反对 64,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35%;弃权 3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54%。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186ff43c-7ab0-492c-8e66-cd2fd8cb76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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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9:06│新瀚新材(301076):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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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或“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年 4月 8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6年 4月 8日召开了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6年 4月 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公司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公司以 2025年 12月 31日的股本 174,881,200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17,488,12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
年度分配,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27,345,560股(具体数量
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若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总
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股本总额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案一致。
4、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74,881,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
金每 10股派 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
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
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3.000000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2000
0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10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174,881,2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227,345,560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5月 15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 5月 1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年 5月 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 2026年 5月 18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
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 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
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5月 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164 严留新
2 01*****873 秦翠娥
3 01*****892 汤浩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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