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66 万事利 更新日期:2025-11-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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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事利(30106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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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事利(301066):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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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事利(301066):万事利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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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事利(30106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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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事利(301066):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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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事利(30106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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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事利(30106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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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事利(301066):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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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事利(301066):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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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万事利(301066):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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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万事利(30106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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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3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杭州市天城路 68 号万事利科技大厦 B座 2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案》                                                  议案数(8)                                     
    2.01      《股东会议事规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独立董事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审议与披露情况: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3、本次会议共审议 2项议案,议案 1.00、2.00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特别说明: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现场登记时间: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00 至 11:30。采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 的 须 在 2025 年 11 月 17 日 下
 午 3:30 之 前 发 送 邮 件 到 公 司 电 子 邮 箱(wensli@wensli.cn)。                                               
    3、现场登记地点:杭州市天城路 68 号万事利科技大厦 B座 9楼董事会办公室。                                         
    4、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不接受电话 
登记。                                                                                                              
    5、现场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2)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或传真件);④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法人 
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4)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法人股东单位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③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传真件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扫描件);④法人证券账
户卡复印件。                                                                                                        
    (5)按照上述规定在参会登记时所提交的复印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或个人股东的受托人、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 
代理人签字确认“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按照上述规定在参会登记时可提供电子邮件发送的扫描件的,扫描件必须直接发送
至本通知指定的邮箱(wensli@wensli.cn),并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受托人或法人股东代理人签字确认“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
致”;除必须出示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外,符合前述条件的复印件、传真件及电子邮件扫描件将被视为有效证件。                  
    (6)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工作人员将对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 
东、个人股东的受托人、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形式审核,拟参会人员出示和提
供的证件、文件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拟参会人员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部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参与现
场投票。                                                                                                            
    6、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学书                                                                                                  
    电话:0571-86847618                                                                                             
    电子邮箱:wensli@wensli.cn                                                                                      
    传真号码:0571-86817685                                                                                         
    7、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b4851de6-7678-4519-a697-623b762967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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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万事利(301066):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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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及《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 
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所界定的关联方。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第四
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
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如有必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需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 
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
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 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 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四) 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报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
具说明。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
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
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 
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
清偿占用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应当由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后续修订,下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3fde6990-af05-42f3-bd41-4e756735d6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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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万事利(301066):万事利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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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事利(301066):万事利章程(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c047c89f-b31c-4fc6-8cc6-ee99cd8ab1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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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万事利(30106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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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
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第四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五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
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 
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2.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                                                                                                                  
    3. 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 
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1.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 
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投票总
数的二分之一。                                                                                                      
    2.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 
会上选举填补。                                                                                                      
    3.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 
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该
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b05c0046-eacc-4b2d-a7a0-be8103e17e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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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万事利(301066):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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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事利(301066):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7a64c1c9-ec72-44ff-96d2-0827715b79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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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万事利(30106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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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事利(30106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92e6a40c-06cb-47ac-9dac-0d03195825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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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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