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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65(本立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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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065 本立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16 15:48 │本立科技(30106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 │2025-09-16 15:48 │本立科技(301065):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9-16 15:48 │本立科技(301065):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9-16 15:48 │本立科技(30106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 ├─────────┼──────────────────────────────────────────────┤ │2025-09-16 15:48 │本立科技(30106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9-16 15:48 │本立科技(301065):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 │2025-09-15 19:14 │本立科技(30106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 │2025-09-15 19:14 │本立科技(301065):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 │2025-09-15 19:14 │本立科技(30106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9-15 17:32 │本立科技(301065):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 │查报告 │ └─────────┴──────────────────────────────────────────────┘ ─────────┬──────────────────────────────────────────────── 2025-09-16 15:48│本立科技(30106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 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5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9月15日为授予日,以11.46元/股为 授予价格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19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监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8e21680f-3866-44d6-9a5d-ac41b3833d73.PDF ─────────┬──────────────────────────────────────────────── 2025-09-16 15:48│本立科技(301065):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的 方式召开。鉴于公司于同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为保证公司监事会工作的衔接性和连贯 性,根据《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召集人说明并经全体监事同意,本次会 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通知已于 2025 年 9月 15 日以口头通知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钱沛良先生主 持,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5 年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且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15 日为授予日,以 11.46 元/股为授予价格向 68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9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982b6bce-dbf5-4ef0-a278-1a90b301c1db.PDF ─────────┬──────────────────────────────────────────────── 2025-09-16 15:48│本立科技(301065):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 的方式召开。鉴于公司于同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衔接性和连贯性,根据《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召集人说明并经全体董事同意,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通知已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以口头通知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政杰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20 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 2025 年 9月 15日,并同意以 11.4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96. 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4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孙勇、潘凯宏、罗臣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1b22f4bb-371a-48b8-867d-3097286b7598.PDF ─────────┬──────────────────────────────────────────────── 2025-09-16 15:48│本立科技(30106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 一、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当前公司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量的比 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例 孙勇 董事、副总经理 6.50 3.32% 0.06% 潘凯宏 董事、副总经理 8.00 4.08% 0.08% 潘朝阳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5.00 2.55% 0.05% 王佳佳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00 4.08% 0.08% 盛孟均 副总经理 5.00 2.55% 0.05% 罗臣 董事 7.50 3.83% 0.07%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56.00 79.59% 1.47% (合计 62 人) 合计 196.00 100.00% 1.8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 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4、本表中部分合计数与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1 蔡*飞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 陈*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 陈*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 陈*择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 崔*如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 邓*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7 方*华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8 冯*慧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9 葛*非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0 郭*斌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1 郭*卫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2 虎*铭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3 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4 蒋*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5 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6 蒋*昌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7 蒋*红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8 金*颖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9 孔*强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0 黎*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1 李*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2 李*敏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3 罗*平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4 骆*梅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5 马*燕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6 马*跃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7 欧*凯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8 潘*新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9 沈*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0 宋*刚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1 唐*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2 童*根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3 汪*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4 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5 王*兵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6 王*豪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7 王*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8 王*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9 王*林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0 王*璐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1 吴*斌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2 吴*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43 夏*超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4 项*贵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5 谢*明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6 严*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7 杨*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8 杨*东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9 杨*孝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0 杨*燕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1 姚*俊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2 于*淏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3 余*志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4 俞*阳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5 袁*跃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6 詹*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7 张*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8 赵*法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9 周*兵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0 周*少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1 朱*玥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2 祝*操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注: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1c201516-acc1-4557-aa72-c4220dfa55de.PDF ─────────┬──────────────────────────────────────────────── 2025-09-16 15:48│本立科技(30106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致: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公司”)委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 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 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的核查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 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 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 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立科技为实施本次授予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25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3. 2025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核实<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 2025年 8月 28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 2025年 8月 29日至 2025年 9月 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现公示期已满,公司监事会 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5年 9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 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6. 2025年 9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同意以 20 25年 9月 1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8名激励对象授予 196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孙勇、潘凯宏、罗臣已回避表决。 8. 2025年 9 月 15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同意以 2025年 9月 1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8名激励对 象授予 196万股限制性股票。 9. 对公司 2025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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