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62 上海艾录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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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艾录(30106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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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艾录(301062):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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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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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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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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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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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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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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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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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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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艾录(30106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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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录(30106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bebf6134-32bb-4070-908e-50ebd01360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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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艾录(301062):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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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录(301062):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7e82890c-5517-4c6c-8d46-fa0d19282a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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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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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6ebfb367-7567-4679-90cb-1d4fbc4bfe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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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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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db4f6072-61cc-4889-9e48-b0b28a2249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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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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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控制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认定的其它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
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
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
市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当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2 个月。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证券法务部审核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
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第八
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使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
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
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
,不会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
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持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
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上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还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
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它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
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免除其职务等处分并可要求其
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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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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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160be983-9ae7-4e85-a3dc-5121784325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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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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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
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
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副经理或财务总监兼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备如下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管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了解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能忠诚地履行职责,并有良好地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四)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需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董事会应立刻解除其职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
时公告并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提交变更后的资料。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
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下移交。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
(三)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四)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所应负的责任、应遵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五)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3fd9095e-5d46-428b-83a5-73d24b6a50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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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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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38b6fd2d-cd28-4f80-b1fe-8fc94bc548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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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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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f14e1dab-783c-4733-bb41-528280bbce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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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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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b6d949c0-b623-4249-8125-86240dbc4c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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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上海艾录(301062):上海艾录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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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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