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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57(汇隆新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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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057 汇隆新材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6-09 22:43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 │2025-06-09 22:43 │汇隆新材(301057):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5-06-06 18:54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 ├─────────┼──────────────────────────────────────────────┤ │2025-06-06 18:54 │汇隆新材(301057):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6-06 18:54 │汇隆新材(301057):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6-06 18:54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 │2025-06-06 18:54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 │2025-06-06 18:54 │汇隆新材(301057):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 │2025-06-06 18:54 │汇隆新材(301057):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 ├─────────┼──────────────────────────────────────────────┤ │2025-05-14 19:10 │汇隆新材(30105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 2025-06-09 22:43│汇隆新材(301057):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034%)的董事兼副总经理 张井东先生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29%,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0.0129%,未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持有公司股份 1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034%)的副总经理邓高忠先生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 的三个月内(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2 9%,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0.0129%,未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持有公司股份 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775%)的副总经理沈永华先生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 的三个月内(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1,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9 7%,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0.0097%,未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董事兼副总经理张井东先生、副总经理邓高忠先生和副总经理沈永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浙江汇隆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张井东先生、邓高忠先生及沈永华先生。 张井东先生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邓高忠先生及沈永华先生系公司副总经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井东先生、邓高忠先生及沈永华先生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张井东 120,000 0.1034 邓高忠 120,000 0.1034 沈永华 90,000 0.077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张井东先生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5,0 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9%,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0.0129%。 (2)邓高忠先生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5,0 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9%,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0.0129%。 (3)沈永华先生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1,2 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7%,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0.0097%。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4、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计划期间如有派息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兼副总经理张井东先生、副总经理邓高忠先生及副总经理沈永华先生 所持有的股份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其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主体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减持主体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不存 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减持主体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承诺。 上述减持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 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 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相关承 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 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在上述股东减持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张井东先生、邓高忠先生及沈永华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9/33650cfe-b9ea-4891-8a7a-a7e161a75296.PDF ─────────┬──────────────────────────────────────────────── 2025-06-09 22:43│汇隆新材(301057):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特别提示: 1、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1,293,655 股及公司拟回购注 销的股权激励限售股份数量421,00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7,390,438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已回购股份 1,293,655 股及扣除公司拟回购注销的股权激励限售股份数量 421,000 股后的股本 115,675,7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2.0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23,135,156.6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2、按 A 股除权前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计算的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1.970787 元。根据股票市值不变的原则,除权除息 参考价格如下:按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23,135,156.60 元/ 117,390,438 股=0.1970787 元/股(含税)。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 股本(含已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70787 元/股。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14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 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7,390,43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股份 1,293,655股及扣除公司拟回购注销的 股权激励限售股份数量 421,000 股后的股本 115,675,7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2.0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23,135,156.6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在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 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 1、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293,655.00 股后的 116,096,783.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1,293,655 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 配的权利,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5月 14 日召开的 20 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拟回购注销的股权激励限售股份 421,00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月 13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的公司股份 1,293,655 股及拟回购注销的股权激 励限售股份 421,00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五、权益分配办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6 月 1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规定剔除拟回购注销的股权激励限售 股份,公司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将其选为自派,实际派送金额为 0 元)。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3*****817 沈顺华 2 08*****920 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 3 08*****921 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3*****293 朱国英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5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6月 12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 含已回购股份)=23,135,156.60 元/117,390,438 股=0.1970787 元/股(含税)。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70787 元/股。 2、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及《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鉴于 2024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售股份 421,0 00 股,回购价格为 7.2994592 元/股,该股权激励限售股份不参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拟回购注销的股权 激励限售股份421,000 股的回购价格不再作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公司股东 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减持意向的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 相应调整。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777 号 咨询联系人:谢明兰 咨询电话:0572-8899721 传真电话:0572-8468710 八、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9/da31f8a8-a770-43bb-b3f0-236541d7c6c9.PDF ─────────┬──────────────────────────────────────────────── 2025-06-06 18:54│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目的、交易品种和交易金额:为规避和防范外汇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 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在任一时点的余额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本次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审议程序: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风险提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在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风险、交易违约风险、法律风险等。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在任一时点的余额不 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授权期限为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 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 近年来,公司陆续购置先进进口设备,海外业务持续拓展,公司相关业务开展过程中会采用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为规避 和防范外汇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的前 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本次交易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任意时点总持有量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 外币,该交易额度在投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3、交易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币种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包括美元、欧元等。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式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 等业务。 交易对方为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4、交易期限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签署相关合 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授权期限为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 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5、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 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在任一时点的余额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 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授权期限为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 上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 险,进一步提高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具有必要性。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公司采取 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 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 1、汇率波动风险: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 的情况下,若公司判断汇率大幅波动方向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方向不一致时,将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员工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在办理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造成损失。 3、交易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 将造成公司损失。 4、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信息 隔离措施、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2、为控制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业务操作策略, 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3、为防范内部控制风险,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并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 度的执行。公司内审部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 相关内控制度执行。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及子公司仅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保证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最 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汇率风险,具有必 要性。公司上述外汇套期保值额度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要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风险责任教育,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及责 任追究机制,杜绝以盈利为目标的投机行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保荐机构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风险、交易违约风险、法律风险等 ,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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