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55 张小泉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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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20:06 │张小泉(301055):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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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20:06 │张小泉(301055):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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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20:06 │张小泉(301055):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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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20:06 │张小泉(301055):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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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20:06 │张小泉(301055):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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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20:06 │张小泉(301055):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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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9:42 │张小泉(301055):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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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9:42 │张小泉(301055):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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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7:22 │张小泉(30105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解除司法再冻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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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6:56 │张小泉(301055):关于参加浙江辖区上市公司2026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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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20:06│张小泉(301055):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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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6年
5月 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夏乾良先生召集和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人 13人,代表
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17,955,200 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 100%。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设立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
为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保障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设立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由 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名
,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表决结果:同意 17,955,20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 0份,弃权 0份。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会议选举夏乾良先生、平燕娜女士、刘原池女士为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
述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中,夏乾良先生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除上述情况外,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在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股东单位担任职务,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表决结果:同意 17,955,20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 0份,弃权 0份。
同日,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平燕娜女士为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一致。
三、审议通过《关于授权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持有人会议授权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具体
如下:
1. 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 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或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 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以及
参与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 负责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5. 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6. 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 按照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
人权益进行处置;
8. 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收回份额或权益的归属;
9. 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处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10.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延长;
11. 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2.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3.持有人会议或本员工持股计划授权的其他职责。
表决结果:同意 17,955,20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 0份,弃权 0份。
四、备查文件
1.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49aef8d1-b227-4099-ac5a-2656364273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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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20:06│张小泉(301055):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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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关人员均不存
在《管理办法》所列示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且均为公司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公司股东会
批准的本激励计划规定范围和名单,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6年 5月 20日
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名激励对象授予 333.2324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48元/股。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0bb9f6bc-bc88-4e3b-a0fb-8aae0eca6a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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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20:06│张小泉(301055):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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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301055):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687af90e-5856-498f-90cd-974b591325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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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20:06│张小泉(301055):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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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802号致: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现行有效的《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的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文件和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以及资料
、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
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
用和依赖。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授予的授权与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授予事宜,公司已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拟订《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进行审议。
2、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26年4月14日至2026年4月23日,公司在公司官网公示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经公司确认,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针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4、2026年4月24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6年4月3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6、2026年4月30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确认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行为。
7、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
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5月20日为授予日,向8名激励对象授予333.232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48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2.1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6年4月3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股东会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
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5月20日。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的交易日
,且不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2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人民币14.4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名激励对象授予333.2324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3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3.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3.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
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
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2fb9f183-b0ad-4b81-8de9-fb1f22d848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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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20:06│张小泉(301055):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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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301055):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9fc0d4e6-c07b-48cc-a6bc-f661864b3b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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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20:06│张小泉(301055):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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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 5月 17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并于 2026年 5
月 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新程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其中王傲延
先生、李赫然先生、李子赫先生、张子君女士、潘攀先生、陈海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参会董事认真讨论,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6 年 5月20 日为授予日,以 14.4
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名激励对象授予333.2324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关联董事夏乾良先生、李子赫先生、吴晓明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941ca077-9214-423a-87ca-c01116fd53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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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9:42│张小泉(301055):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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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汇西办公楼 7 楼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738 号致: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张小泉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张小泉本次股东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张小泉 2025 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符合条件的
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5月19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
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明星路 9 号运通网城园区 5号楼 13 层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月 19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关于2026年度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4、《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5、《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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