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55 张小泉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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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8 │张小泉(301055):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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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7:42 │张小泉(301055):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等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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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5:46 │张小泉(301055):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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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7:40 │张小泉(30105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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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20:18 │张小泉(301055):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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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36 │张小泉(301055):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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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34 │张小泉(30105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司法拍卖被撤回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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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10 │张小泉(30105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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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10 │张小泉(30105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结构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暨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范围变动│
│ │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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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10 │张小泉(301055):杭州嵘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权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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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6:58│张小泉(301055):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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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收到崔华波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
崔华波先生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崔华波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
崔华波先生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崔华波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崔华波先生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做好辞职交接工作,
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补选董事及聘任总经理。为保证公司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在聘任新的总经理之前,由董事长张新程先生
代行总经理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崔华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崔华波先生离任后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公司董事会对崔华波先生在任期间的勤勉工作和对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8e0b05da-47ba-466b-a2ac-a1ac381b47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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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7:42│张小泉(301055):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等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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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并向间接控股股东富春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控股集团”)核实后获悉: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已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富春控
股集团、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杭州富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泉投资”)、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张小泉集团”)等 69 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并发布了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管理人发布了《富春
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资产推介暨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
根据富春控股集团 2025 年 7 月 31 日出具的告知函,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重整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6 月 10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富春控股集团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富春控
股集团管理人。
2025 年 6 月 12 日,富春控股集团管理人以富春控股集团、富泉投资、张小泉集团等 69 家公司存在高度关联性、法人人格高
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富春控股集团、富泉投资、张小泉集团等 69家公司进行实
质合并重整。
2025 年 6 月 17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张小泉集团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指定浙江京衡
律师事务所为张小泉集团管理人。2025 年 7 月 28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5)浙 0111 破 5
2 号)、《公告》((2025)浙 0111 破 52 号之一), 裁定对富春控股集团、富泉投资、张小泉集团等 69 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
以上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等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5 年 7 月 30 日,富春控股集团收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决定书》((2025)浙 0111 破 52 号之一),主
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指定富春控股集团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富春控股集团、富泉投资、张小泉集团等 6
9 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
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的相关信息。
(二)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情况
2025 年 7 月 30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公告》((2025)浙 0111 破 52 号
之二),主要内容如下:
富春控股集团、富泉投资、张小泉集团等 69 家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8 月31 日 17 时前,通过现场申报或线上申报的方
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定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通过现场和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
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的相关信息。
(三)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情况
为顺利推进重整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在全国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了《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资产推介暨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以下简称“预招募公告
”),开展富春控股集团、富泉投资、张小泉集团等 69 家公司资产推介暨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概况
富春控股集团成立于 1993 年 8 月 30 日,历经 30 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家以实业投资、专业化运营、平台化运作为发展方向
的综合型企业集团。富春控股集团等69 家公司的主要产业包括:物流产业、休闲度假养老产业、商贸综合体、上市公司股票(证券
代码:301055,证券简称:张小泉)、物流仓配服务产业、医养产业、其他股权投资、部分不动产及其他权益。
各产业具体情况详见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相关信息。
2、咨询及报名方式
(1)报名方式
意向投资人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 16:00 时前发送投资意向报名材料电子版至管理人邮箱:fckgglr@163.com,并通过邮寄或
现场交付的方式将报名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提交至管理人。
意向投资人可参与富春控股集团等 69 家公司的整体资产/权益投资或部分资产/权益投资,意向投资人需在投资意向书中对拟投
资范围予以明确。
管理人收到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该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需在管理人审查结果通
知发出之日起 5 个自然日内向管理人支付报名保证金。报名保证金将根据意向投资人的拟投资范围确定。未按时支付报名保证金的
,视为撤回报名。
意向投资人在按时足额支付报名保证金后,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拟投资的资产和业务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根据重整工作推
进情况,管理人将向按时足额支付报名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具体通知后续的工作安排。
(2)意向投资人须知事项
上述预招募公告内容不构成管理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不作为投资建议,不构成要约或要约邀请。意向投资人在尽调过程中获取
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管理人不对相应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予以承诺和保证,不对预招募公告内容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意向投资人应独立判断并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自担风险。
3、其他事项
预招募公告由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归管理人。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资产推介及投资人招募。管理人有权根据重整的
实际情况对预招募公告具体内容(包括相关时间要求及标准等)进行调整,并通过补充公告形式发布。
投资意向报名资料及其他具体内容详见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的相关信息。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富春控股集团持有富泉投资 100%股权,富泉投资持有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 9
9.9981%股权,张小泉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44,043,70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8.23%(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 29.09
%)。同时张小泉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存在高比例质押、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富春控股集团、富泉投资、张小泉集团等 69 家公司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后续重整实施可能导致公司间接控股股
东、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发生调整,进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
提供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保持相
互独立。目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本次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
持续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5、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提醒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富春控股集团出具的《关于富春控股集团重整事宜的进展告知函》;
2、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决定书》((2025)浙 0111 破 52 号之一)、《公告》((2025)浙 0111 破 52 号之
二);
3、管理人发布的《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资产推介暨意向投资人预招募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72d716be-9b58-4a38-8d12-76b3249712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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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5:46│张小泉(301055):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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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收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
春控股集团”)出具的告知函,获悉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对富春控股集团、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杭州富泉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富泉投资”)、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集团”)等 69 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实质合并重整情况
(一)实质合并重整申请简述
2025 年 6 月 10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富春控股集团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
2025 年 6 月 12 日,富春控股集团管理人以富春控股集团、富泉投资、张小泉集团等 69 家公司存在高度关联性、法人人格高
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富春控股集团、富泉投资、张小泉集团等 69家公司进行实
质合并重整。
2025 年 6 月 23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听取了管理人、被申请人、部分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
(二)法院裁定时间及主要内容
2025 年 7 月 28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5)浙 0111 破 52 号)、《公告》((2025)浙
0111 破 52 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七十一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富春控股集团、富泉投资、张小泉集团等 69 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如不服本裁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的相关信息。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富春控股集团持有富泉投资 100%股权,富泉投资持有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 9
9.9981%股权,张小泉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44,043,70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8.23%(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 29.09
%)。同时张小泉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存在高比例质押、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富春控股集团、富泉投资、张小泉集团等 69 家公司已进入实质合并重整程序,能否重整成功仍存在不
确定性。后续重整实施可能导致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发生调整,进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
提供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保持相
互独立。目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本次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
持续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5、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提醒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三、备查文件
1、富春控股集团出具的《关于富春控股集团重整事宜的进展告知函》;
2、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浙 0111 破 52号)、《公告》((2025)浙 0111 破 52 号之一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b5c8a3ab-1070-4d57-94a4-0334416a03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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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7:40│张小泉(30105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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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7 月23 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并向控
股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集团”)核实后获悉: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已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为张小泉集团重整案管理人,并发布了张小泉集团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
根据张小泉集团 2025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告知函,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重整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6 月 13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张小泉集团的申请,立案审查张小泉集团申请重整案,同时拟针
对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控股集团”)管理人申请将张小泉集团等 68 家公司纳入富春控股集团重整一案召开实质
合并重整听证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5)。
2025 年 6 月 17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张小泉集团的重整申请,张小泉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
二、本次控股股东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5 年 7 月 23 日,张小泉集团收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决定书》((2025)浙 0111 破 56 号),主要内容
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及第二十条
之规定,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张小泉集团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
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情况
2025 年 7 月 23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告》((2
025)浙 0111 破 56 号),主要内容如下:
张小泉集团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8 月 31 日 17 时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
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定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通过现场和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
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的相关信息。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富春控股集团持有杭州富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泉投资”)100%股权,富泉
投资持有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 99.9981%股权,张小泉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44,043,70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8.23%
(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 29.09%)。同时张小泉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存在高比例质押、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情况,详见
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张小泉集团能否重整成功、是否纳入富春控股重整一案并适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审理均存在不确定性。鉴于张小泉集团已进
入重整程序,后续重整实施可能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发生调整,进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
提供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保持相
互独立。目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控股股东本次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努力做好各
项经营管理工作,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5、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提醒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张小泉集团出具的《关于张小泉集团破产重整事宜的进展告知函》;
2、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决定书》《通知书》《公告》((2025)浙 0111 破 56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74c2d89a-a8ab-4a60-911a-6bec9fac0e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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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20:18│张小泉(301055):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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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301055):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8/7fd3b9fe-97de-4b90-9f36-68a7527d21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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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36│张小泉(301055):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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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总股本为 156,000,0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4,572,324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56,000,000 股,扣除公司回
购专户持有的已回购股份 4,572,324 股后的 151,427,67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 元(含税),合计现
金分红总额 18,171,321.12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0 股。实施上述分配方案
后,公司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结转到以后年度使用。
2、根据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
10 股= 18,171,321.12 元/156,000,000 股*10 股=1.164828 元(含税,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除
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164828 元/股。
公司 2024 年度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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