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21 英诺激光 更新日期:2025-08-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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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7 15:33 │英诺激光(301021):关于董事、高管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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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21:00 │英诺激光(301021):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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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21:16 │英诺激光(301021):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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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8:12 │英诺激光(301021):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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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9:42 │英诺激光(301021):英诺激光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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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9:42 │英诺激光(30102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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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7:04 │英诺激光(301021):长城证券关于英诺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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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7:04 │英诺激光(301021):长城证券关于英诺激光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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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5:54 │英诺激光(301021):关于举行2024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网络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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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7:47 │英诺激光(301021):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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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7 15:33│英诺激光(301021):关于董事、高管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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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兼总经理 ZHAO XIAOJIE 先生、董事 LIN DEJIAO 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陈文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勇先生保证
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
1.董事长兼总经理 ZHAO XIAOJIE 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58,867股,占
2
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 比例 0.0389%。ZHAO XIAOJIE 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日内(2025年 8月
18日至 2025年 11月 17 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4,700 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1%。
2.董事 LIN DEJIAO 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9,198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0.0061%。LIN DEJIAO 先生计
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90 日内(2025 年 8 月 1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不超过 2,300 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1%。
3.董事兼财务总监陈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23,547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0.0155%。陈文先生计划在
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 日内(2025 年 8 月 1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
过 5,8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1%。
4.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59,747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0.0394%。张勇先生
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 日内(2025 年 8 月 1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不超过 1,800 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1%。1 ZHAO XIAOJIE 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公司当前总股本为 152,151,932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653,100 股。此处总股本为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股份数量后的股本总数,即 151,498,832 股,以下同。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长兼总经理 ZHAO XIAOJIE 先生、董事 LIN DEJIAO 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陈文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
理张勇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任职情况 直接持
有公司 占公司扣除 无限售条件
高管锁定股
股份数 回购账户后 流通股数量
(股)
量 总股本比例 (股)
(股)
ZHAO董事长兼总经理 58,867 0.0389% 44,150 14,717XIAOJIE
LIN DEJIAO 董事 9,198 0.0061% 6,898 2,300
陈文 董事兼财务总监 23,547 0.0155% 17,660 5,887
张勇 董事会秘书兼59,747 0.0394% 44,810 14,937
副总经理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和比例:
ZHAO
XIAOJIE
LIN DEJIAO
陈文
张勇
合计 24,600 / 0.0162%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90 日内(2025 年 8 月 18日至 2025年 11月 17 日)。
3.价格区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
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4.以上减持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
三、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 ZHAO XIAOJIE 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三、本人通过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四、本人通过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
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五、在遵守前述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
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六、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七、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
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
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董事 LIN DEJIAO 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三、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
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
,仍遵守上述规定。四、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
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五、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
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
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对象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与上述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2.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
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公司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情
形。
4.董事长兼总经理 ZHAO XIAOJIE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为股东正常的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
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5.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76236def-f6b0-4e36-9f44-1e7ceb3e1c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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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21:00│英诺激光(301021):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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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淮安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控股股东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投资”)持有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数
量为 41,169,000股,占公司扣除
1
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27.17%。德泰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日内(2025年 8月 5日至 2025年 11月
2日)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272,0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1.50%。其中,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
超过 1,514,900 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1.00%;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57,100 股,不超过公
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0.50%。
2.股东淮安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艾泰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564,405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账户
后总股本比例 1.03%。艾泰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日内(2025年 8月 5日至 2025年 11月2 日)减持公司
股份不超过 1,564,405 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1.03%。其中,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464,405
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0.97%;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
总股本比例 0.07%。
3.公司实际控制人 ZHAO XIAOJIE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邹逸琴女士参与此次减持计划。
1公司当前总股本为 152,151,932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653,100 股。此处总股本为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股份数量后的股本总数,即 151,498,832 股,以下同。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德泰投资、艾泰投资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占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
股东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德泰投资 41,169,000 27.17%
艾泰投资 1,564,405 1.0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部分股东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已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方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①德泰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日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272,000 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
总股本比例 1.50%。其中,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14,9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1.00%;以
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57,100 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0.50%。
②艾泰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日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64,405 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
总股本比例 1.03%。其中,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464,405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0.97%;以
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00 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0.07%。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日内(2025 年 8月 5日至 2025年 11月 2日)。
5.价格区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
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三、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德泰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
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 1月 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三、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
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
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
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公司不得减持股份。五、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
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
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
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艾泰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
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减
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自然人邹逸琴女士通过艾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
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
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对象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与上述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2.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
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计划系控股股东德泰投资的正常减持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ZHAOXIAOJIE 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邹逸琴女士参与此次
减持计划。此次减持计划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本次减持计划符合相关要求。
5.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德泰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股东艾泰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4/a5602e7e-3f9a-49ea-88f1-84125b7d13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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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21:16│英诺激光(301021):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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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宿迁红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荟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大股东宿迁红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以下简称“红粹投资”)持有
2
公司股份数量为 34,798,823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 比例 22.97%。红粹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
后的 90 日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72,39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1.5%。其中,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不超过1,514,9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1%;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57,490 股,不超过公司
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0.5%。
2.大股东深圳荟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荟商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0,030,000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
总股本比例 6.62%。荟商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90 日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460,100 股,不超过公司
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1.62%。其中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14,900 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
比例 1%;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45,2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0.62%。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红粹投资、荟商投资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深圳红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5年 6 月变更为“宿迁红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公司当前总股本为 152
,151,932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653,100 股。此处总股本为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股本总数,即 1
51,498,832 股,以下同。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占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
股东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红粹投资 34,798,823 22.97%
荟商投资 10,030,000 6.6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部分股东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已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方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①红粹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日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272,39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
股本比例 1.5%。其中,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14,9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1%;以大宗交
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57,49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0.5%。
②荟商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日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460,100 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
总股本比例 1.62%。其中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14,9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1%;以大宗
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45,200股,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0.62%。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90日内。
5.价格区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
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三、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红粹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如下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
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
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且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
伙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
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
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
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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