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18 申菱环境 更新日期:2025-09-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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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18 │申菱环境(30101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5%整数倍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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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18 │申菱环境(30101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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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38 │申菱环境(30101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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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38 │申菱环境(301018):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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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38 │申菱环境(301018):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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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21:34 │申菱环境(30101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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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 │申菱环境(301018):申菱环境章程(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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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 │申菱环境(301018):申菱环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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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 │申菱环境(301018):申菱环境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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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 │申菱环境(301018):申菱环境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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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18│申菱环境(30101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5%整数倍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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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30101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5%整数倍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
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8/645ab245-216a-4cf5-92d2-60e66283a1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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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18│申菱环境(30101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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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30101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8/417cb87f-27a0-46bb-af63-d2824ef8da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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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38│申菱环境(30101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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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30101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fc7cd065-9391-4dcc-a452-127ce8057b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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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38│申菱环境(301018):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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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陈忠斌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陈忠斌因
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陈忠斌原定任期为 2024 年 9月 13 日至 2027 年 9月 12 日,离任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
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陈忠斌先生的辞职报告于送达董事会起生效,陈忠斌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忠斌先生通过盐城新众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70.0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50%。陈忠斌先生不存在其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陈忠斌先生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其辞任董事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及董事会对陈忠斌先生在董事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公司于 2
025 年 9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公
司监事会主席欧兆铭先生、监事陈秀文女士、职工代表监事叶国先先生的监事职务自然解除。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名、独立董事 3名。公司于 2025 年 9月 15 日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讨论和民主表决,同意选举叶国先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
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工作完成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4a521dbf-8033-4041-936b-a76d39c027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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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38│申菱环境(301018):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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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301018):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b1e436f0-bc87-4902-93fd-c552eecaad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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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21:34│申菱环境(30101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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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30101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1/4eebd9b6-6ecd-4957-852c-fa578a936b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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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申菱环境(301018):申菱环境章程(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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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301018):申菱环境章程(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25526445-1d2b-49bc-8f16-55af998d26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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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申菱环境(301018):申菱环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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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301018):申菱环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8dc5fa24-a922-474c-a52d-4700090bc4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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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申菱环境(301018):申菱环境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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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301018):申菱环境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d2c40220-7f21-4ad3-b1ae-662d8c7cf1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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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申菱环境(301018):申菱环境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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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
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
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
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
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章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资产证明;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担保债务的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担保债务的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批。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被授权人不得越权签
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需要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接到担保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应对被担保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五条的相关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
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应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需要及时办理的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
利益等。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一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
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
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
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
,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方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
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
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
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九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第三十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
保。
第六章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承担的风险大小、损失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
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任何个人,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如由于其无权或越权行为签订的担保合同,根据法律
法规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公司有权向该无权人或越权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出对外担保决议,致使公司或股东利益遭受损
失的,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对公司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明确表示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四条 因公司经办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致使公司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给予其处分并有权向其追偿,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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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申菱环境(301018):申菱环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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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
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
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64fabfb4-77c1-4722-be08-5091063521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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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申菱环境(301018):申菱环境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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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301018):申菱环境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706a9e38-19be-4f08-9441-86f3b353b2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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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1:39│申菱环境(301018):申菱环境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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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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