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09 可靠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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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7:00 │可靠股份(301009):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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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9 │可靠股份(30100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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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9 │可靠股份(30100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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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9 │可靠股份(30100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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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9 │可靠股份(301009):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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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9 │可靠股份(301009):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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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9 │可靠股份(301009):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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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9 │可靠股份(30100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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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9 │可靠股份(30100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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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9 │可靠股份(301009):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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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7:00│可靠股份(301009):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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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12月5日在杭州市余杭区向
往街1118号英国中心T6-28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12月 1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任绍楠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
置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涉及监事会、监事的相关规定将不再适用,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鉴于此,现
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拟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
关事宜,以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补充《公司章程》条款。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
订或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f19ed246-ebeb-41e4-b20b-ed6b1cfc6b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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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9│可靠股份(30100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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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25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22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向往街 1118 号英国中心 T6-28 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或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
的子议案数(7)
2.0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其中议案 1.00 已经同日召开的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登载的公告。
3、上述议案 1.00 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其余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议案 2.00 需逐
项表决。
4、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述所有议案表决结果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
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
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股东为 QFII 的,凭 QFII 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采用信函、电子邮件进行登记,信函、电子邮件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股东请仔细填写《
授权委托书》(附件二)、《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
5、其他事项:本次大会预期半天,与会股东所有费用自理。
(二)登记时间:2025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3:00 至 18:00(三)登记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向往街 111
8 号英国中心 T6-28 层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向亭
联系电话:0571-63702088
电子邮箱:coco-ir@cocohealthcare.com
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向往街 1118 号英国中心 T6-28 层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1bcee001-0ba2-4b9a-9f81-5257c753f6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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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9│可靠股份(30100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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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
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
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
件和会议记录等;
(九)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十一) 办理公司与各董事、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各中介机构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十二)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第十二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
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决定是否聘任董事会
秘书,及/或何时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聘任后,应当执行本细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090fd45d-9aab-47ff-8877-9891d183c6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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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9│可靠股份(30100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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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杭州可靠护理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外,出现下列情形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但应提供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
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接手人员共同签
署离职交接确认文件。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
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
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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