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06 迈拓股份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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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18:20 │迈拓股份(301006):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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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18:20 │迈拓股份(30100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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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18:20 │迈拓股份(301006):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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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18:20 │迈拓股份(301006):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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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8:32 │迈拓股份(301006):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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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50 │迈拓股份(301006):关于公司监事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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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20:24 │迈拓股份(301006):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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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20:24 │迈拓股份(301006):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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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20:24 │迈拓股份(301006):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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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20:24 │迈拓股份(301006):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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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18:20│迈拓股份(301006):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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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拓股份(301006):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22245cb4-d943-4c50-9b29-4cf9a4684d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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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18:20│迈拓股份(30100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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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 1 0 0 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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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致: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拓仪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拓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就迈拓股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
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
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与原件完全一致。
(三)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
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
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4、2025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5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
《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截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的总股本 13,760.13万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752.026 万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
于 1。”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调整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后的结果如下: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7.20-0.20=7.00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的原因、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激励
计划》的规定。
2、本次调整事项的原因、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14ff7625-5211-4e7d-8f2a-f32f374c0b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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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18:20│迈拓股份(301006):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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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拓股份(301006):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3501a63b-bead-4306-9aec-8ee0712982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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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18:20│迈拓股份(301006):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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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5年 7 月 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
表决的方式进行。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 2025 年 7 月 4 日以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孙卫国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7 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辉金鹏先生、朱卓君
女士、独立董事朱永宏先生、王永利先生,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审慎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将由 7.2 元/股调整为 7 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4)。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6d8c1c0e-7ba4-45e9-8ad6-8bf99c4c25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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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8:32│迈拓股份(301006):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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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2024年度利
润分配拟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90,708,174.13元为依据(取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值),以公司
截至2025年4月28日的总股本13,760.13万股(总股本13,928万股扣除回购股份数量167.87万股后,下同)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752.026万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股。
2、按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金额(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27,520,260.00/139,280,000
*10=1.975894 元/股(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并据此计算调整相关参数)。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
比例=0.1975894 元(保留七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3、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
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1975894 元/股。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截至2025年4月28日的总股本13,760.13万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752.026万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股
。
本次利润分配后尚未分配的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股本由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等原因而发生变动,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分配
比例。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时间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1,678,700 股后的股本 137,601,3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
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次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 13,928 万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不变。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7 月 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7月 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7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7 月 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908 孙卫国
2 03*****509 辉金鹏
3 08*****473 南京旺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 03*****230 杨荣福
5 03*****236 沈激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30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7月 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孙卫国,董事、副总经理辉金鹏、赵家事,实际控制人孙卫国控制的南京旺凯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公司股东杨荣福、张美萍、曹凯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4.42 元/股。2020 年、2021 年、2022年、2023 年和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上
述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相应调整为每股 12.87 元/股。
2、依据《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规定,在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完成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将进行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按 总 股 本 折 算 每 10 股 现 金 红 利 =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 总 股 本=27,520,260.00/139,280,000*10=1.975894。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和计算公式如下: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总股本
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975894。
七、咨询方法
咨询地址: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喜燕路 5 号
咨询联系人:赵云侠、詹红
咨询电话:025-86981988
传真电话:025-86981980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2/20307579-2fb3-40ba-9af7-7972204b41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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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50│迈拓股份(301006):关于公司监事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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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监事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
025-005),监事会主席吴正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2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02%)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72%;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
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5年3月18日至2025年6月17日)实施。
近日,公司收到吴正新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减持实施的告知函》,获悉其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吴正新先生减持期限已经届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股东名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元)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称 (股) (%)
吴正新 竞价交易 2025年3月18日- 14.81 200 0.0001
2025年6月17日
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二) 本次减持前后股东的持股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数 占总股本 股数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吴正新 合计持有股份 4,200,000 3.0523 4,199,800 3.0522
其中: 1,050,000 0.7631 1,049,800 0.7629
无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3,150,000 2.2892 3,150,000 2.2892
注:1、本次减持后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以剔除截至公告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数后的总股本 137,601,300股为依据计算。
2、上述数据计算结果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股份减持事项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吴正新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作出了承诺,截至本公告日,吴正新先生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3、上述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股份减持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
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4、吴正新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述减持计划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吴正新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减持实施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3bb55df7-9b53-469f-8979-5484a01125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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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20:24│迈拓股份(301006):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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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 1 0 0 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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