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05 超捷股份 更新日期:2025-07-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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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9:06 │超捷股份(301005):超捷股份关于成都新月2024年度业绩补偿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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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18:32 │超捷股份(301005):超捷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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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9:36 │超捷股份(301005):超捷股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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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6:42 │超捷股份(301005):超捷股份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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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20:12 │超捷股份(301005):超捷股份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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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8:56 │超捷股份(301005):超捷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终止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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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20:02 │超捷股份(30100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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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20:02 │超捷股份(301005):超捷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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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7:32 │超捷股份(301005):超捷股份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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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7:31 │超捷股份(301005):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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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9:06│超捷股份(301005):超捷股份关于成都新月2024年度业绩补偿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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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91,393,476.42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子公司
成都新月 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因子公司成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成都新月”)未能完成 2024 年度的业绩承诺,业绩承诺人杨明清(以下简称“被告”)应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公司多次
发函催告杨明清履行 2024 年度业绩补偿责任,杨明清均未履行。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5)沪 02 民初 76 号),公司与被告杨
明清的纠纷案起诉状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已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杨明清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 91,393,476.42 元,并向原告支付罚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 91,393,476.42 为基
数,自 2025 年 5 月 2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3 日为人民币 1,462,295.62 元,要求计算至实际
支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00 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3 月,原告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永、被告杨明清、成都海涵机械制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
更名为“成都海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成都海涵”)签署《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王胜
永与杨明清、成都海涵机械制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成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2022 年 4 月,以上各方签署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永与杨明清、成都海涵机械制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成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原告以自有资金 8,817.5925 万
元向成都新月增资,同时按照成都新月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计算,另以自有资金 3,427 万元受让被告杨明清持有的成都新月的 14.717
%股权,合计以自有资金 12,244.5925 万元向成都新月增资并受让股权,合计取得成都新月 52%的股权。
根据《投资协议》第五条,被告承诺成都新月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2,144
万元、3,277 万元、5,180 万元(以下简称“业绩目标”)。如成都新月完成业绩目标的 80%以上(含 80%),则估值不做调整;但
如成都新月未能完成某年业绩目标的 80%,则被告应给予原告估值调整,原告有权选择要求被告进行股权或现金补偿。
如触发业绩补偿条件的,被告应在原告聘请的审计机构为成都新月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后的 15 日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被告未及
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每延迟 1 日以补偿金额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罚息,超过 30 日仍未履行完毕的,构成根本性违约,被
告应当根据《投资协议》第十五条第 3 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一次性支付 2,000 万元的违约金。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成都新月 2024 年实现扣非后的净利润-
27,325,723.74 元,未能完成 2024年度业绩承诺指标。根据《投资协议》的补偿计算方式,被告杨明清需以现金方式偿付原告业绩
补偿款的金额为 91,393,476.42 元。
2025 年 4 月 21 日,原告向被告致函,要求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但被告拒绝履行,且截至目前,被告仍未履行。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等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遵照履行。现被告承诺
的业绩指标未能达标,理应根据协议约定支付业绩补偿款。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 2,430.65 万元(其中子公司提起诉讼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 1,386.51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5%。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目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作出预判,对公司
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受理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2/f24b2c80-701f-4fe9-84c3-0ddb05ee60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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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18:32│超捷股份(301005):超捷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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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捷股份”)于 2025年 3月 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成
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新月”)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确保其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成都新月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具体担保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成都新月的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近期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
订了编号为“公高保字第ZHHT2500008748000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成都新月向民生银行于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
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 ZHHT25000087480001号)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保证人: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成都新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
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
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
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7、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2,2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94%,均系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
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30/b8f1cfd0-ffec-43ef-b06f-3da76d3aca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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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9:36│超捷股份(301005):超捷股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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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
将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4,267,251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415,956 股后的 132,851,29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 元人
民币(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 6,642,564.75 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金额=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10 股=6,642,564.75 元/134,267,251 股×10 股=0.494727 元。
3、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除权除息前
一交易日收盘价-0.0494727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为:以当时总股本 1
34,861,949 股剔除回购证券专用账户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现
金分红金额不变的原则按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剔除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 134,861,949 股减少至 134,267,251 股,按
照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本公司现将权益分派方案调整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4,267,251 股剔除已
回购股份 1,415,956 股后的 132,851,29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 元人民币(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 6,6
42,564.75 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415,956.00 股后的 132,851,295.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3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7月 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3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 7 月 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655 上海毅宁投资有限公司
2 08*****683 泰州誉威投资有限公司
3 02*****838 宋毅博
4 01*****552 周家乐
5 08*****682 泰州文超投资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20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6月 30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本企业/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和数量相应调整。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最低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
配,故本次分配方案未以总股本为基数,实施存在其他差异化安排,具体如下: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金
额=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 股=6,642,564.75 元/134,267,251 股×10 股=0.494727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除权除息前一交
易日收盘价-0.0494727元/股。
七、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丰硕路 100 弄 39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红涛
电话:021-59907242
传真:021-59907240
八、备查文件
1、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3/79dbefd7-1017-467d-bf40-51ad859c4b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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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6:42│超捷股份(301005):超捷股份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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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捷股份(301005):超捷股份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f5c72355-00df-42ab-b289-6def8604cd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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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20:12│超捷股份(301005):超捷股份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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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泰州誉威投资有限公司、泰州文超投资有限公司、宋毅博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3,429,53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54%,占剔除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2.57%)的员工持股平台泰州誉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誉威”)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145,37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85%(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0.
86%)。
2、持有公司股份 1,347,09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00%,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1.01%)的员工持股平
台泰州文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文超”)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
公司股份不超过 673,52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50%(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0.50%)。
3、持有公司股份 3,253,55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4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2.44%)的股东宋毅博
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211,673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38%(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2.41%)。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占剔除回购后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
泰州誉威 3,429,538 2.54% 2.57%
泰州文超 1,347,090 1.00% 1.01%
宋毅博 3,253,559 2.41% 2.4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泰州誉威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 1,145,37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85%(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
本比例 0.86%)。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可以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6、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二)泰州文超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 673,52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50%(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
比例 0.50%)。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可以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6、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三)宋毅博先生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 3,211,67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38%(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
本比例 2.41%)。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可以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的,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6、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泰州誉威、泰州文超、宋毅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内容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泰州誉威、 股份限售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股份限售承诺
泰州文超、 及减持意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 (1)和(2)已
宋毅博 向的承诺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履行完毕,减持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意向承诺(3)、
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4)仍在履行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 中。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本
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
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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