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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02(崧盛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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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002 崧盛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6-10 17:10 │崧盛股份(301002):崧盛股份主体及崧盛转债2025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 ├─────────┼──────────────────────────────────────────────┤ │2025-06-04 18:40 │崧盛股份(301002):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 ├─────────┼──────────────────────────────────────────────┤ │2025-06-04 18:40 │崧盛股份(30100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已经授予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 │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6-04 18:40 │崧盛股份(301002):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 │2025-06-04 18:40 │崧盛股份(30100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 │2025-06-04 18:40 │崧盛股份(30100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6-04 18:40 │崧盛股份(30100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5-23 16:40 │崧盛股份(301002):崧盛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 │ ├─────────┼──────────────────────────────────────────────┤ │2025-05-19 18:56 │崧盛股份(30100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5-19 18:54 │崧盛股份(30100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 2025-06-10 17:10│崧盛股份(301002):崧盛股份主体及崧盛转债2025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 崧盛股份(301002):崧盛股份主体及崧盛转债2025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a1a0790a-a3d6-462e-8427-1ff92ebe50fa.PDF ─────────┬──────────────────────────────────────────────── 2025-06-04 18:40│崧盛股份(301002):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 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 年 4 月 27 日至 2023 年 5 月 7 日,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公示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 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 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48 人调整为 4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94.50 万股调整为 192.50 万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74.50 万股调整为 172.50 万股,并同意以 2023 年 6 月 19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0.33 元/股的价格向 47 名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172.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同时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五)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七)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八)2025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22,876,269 股为基 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287,626.9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 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于 2024年 6 月 12 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10.33-0.10 =10.23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综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 10.33 元/股调整为10.23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 、本次作废符合《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已经授予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ce7333b3-0afd-4ebc-b727-843f2b407769.PDF ─────────┬──────────────────────────────────────────────── 2025-06-04 18:40│崧盛股份(30100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已经授予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 │律意见书 ─────────┴────────────────────────────────────────────────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已经授予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67 号 致: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崧盛股份”或“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受崧盛股份委托,担任崧盛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项目之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1 号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作废部分已经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 废”)事项,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副本、复印件 、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的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 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如有需要,信达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2025 年 6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1号指南》以及《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事项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22,876,269 股为基 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287,626.9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 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于 2024年 6 月 12 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已经实 施完毕。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 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10.33-0.10 =10.23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 10.33 元/股调整为 10.23 元/股。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1 号指南》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作废的事项 根据《管理办法》《2023 年激励计划》《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出具书面确认,本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1. 《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5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 8.70 万股不得归属,应作废失效。 2. 《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根据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中关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归属期 对应 相较于 2022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相较于 202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 考核 (A) (B)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首次 第二个 2024 40% 25% 20% 15% 授予 归属期 预留 第一个 2024 40% 25% 20% 15% 授予 归属期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 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能达标。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合计 56.2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3.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且本次作废 事项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64.90 万股”。 基于上述,公司本次需合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4.90 万股,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无需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办法》《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本 次作废符合《2023 年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1 号指南》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e2ef3707-7552-4bc3-b5af-59feaf9c0171.PDF ─────────┬──────────────────────────────────────────────── 2025-06-04 18:40│崧盛股份(301002):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64.90 万股进行作废。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 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 年 4 月 27 日至 2023 年 5 月 7 日,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公示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 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 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48 人调整为 4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94.50 万股调整为 192.50 万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74.50 万股调整为 172.50 万股,并同意以 2023 年 6 月 19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0.33 元/股的价格向 47 名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172.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同时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五)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七)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八)2025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激励对象离职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期间,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共有 5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作废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 8.70 万股。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中关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归属期 对应 相较于 2022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相较于 202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 考核 (A) (B)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首次 第二个 2024 40% 25% 20% 15% 授予 归属期 预留 第一个 2024 40% 25% 20% 15% 授予 归属期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 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能达标。根据《激励计划》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 期对应的 56.2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因此,公司本次合计需作废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4.90万股。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 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且本次作废事项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64.90 万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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